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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的构罪研究

日期:2021年02月2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0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041616222747 论文字数:25855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的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是何状态,因此委托医学鉴定机构对此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是无可非议的。但不能过分依赖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结论,否则极易陷入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主导刑法上因果关系认定方向的境地。而且,一旦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因困于当时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性,而在以后医疗美容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结论的反复甚至是颠覆之前在案件判决中已采纳的既有结论,则将会激发民众对司法裁判的不满情绪,大大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应当正视医疗事故鉴定意见的功能与地位,对其形成合法适当的采信原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分为两大类:一是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相关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的法医类鉴定。通过上述两种渠道形成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当然是医疗美容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来源,但并非法院审理相关医疗美容案件的唯一依据,更不应不经质证而直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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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伴随着医学科技的飞跃发展与人们生活品质的精致化趋向,当今社会中已然掀起了一阵医疗美容热潮。社会大众对医疗美容的欣然接受反映了现代就医观念的巨大转变,医疗对于人们而言不仅是治病救命的必要手段,更成为追求健康美好生活的选择方式。但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医疗美容过失致害事例却让人倍感焦虑,人们迫切呼吁加强医疗美容领域内的法律监管以营造安全系数高、服务质量佳的医疗美容就医环境。在此社会背景下,本文进行了一场针对医疗美容热潮的刑法冷思考。

在医疗美容医师出于过失心理,怠于履行应尽的业务职责,采取了不当的医疗美容措施,导致发生了患者严重的伤亡后果之时,应当以医疗事故罪等罪名依法追究该医师的过失罪责。本文深知在医疗美容过失致害纠纷案件中,刑法理当发挥必要的规制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调整方式之间要加强衔接与配合,如此才能对这类案件作出合理合法的裁判。因此,本文绝非主张在医疗美容过失领域扩大刑法适用的边界,而是坚持认为只有在穷尽其他规制手段仍无法实现有效处理的情形下,才考虑让刑法恰如其分地参与。在医疗美容甚至是整个医疗领域内,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依靠民事、行政等法律调节才应该成为常态化趋势。为了对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作出刑法上的恰当评价,应当坚持新过失理论和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防止刑法的过分干预。“刑罚作为一种恶害,以尽可能少的刑罚求得一方土地之安宁,始终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美好目标。”

本文虽然追求论文写作的系统性与严谨性,但受制于自身对理论研究深度的局限以及实践经验的浅薄,做不到面面俱到,文章的探讨实在是挂一漏万。但本文仍希望通过探索在刑法中对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的合理构罪机制,为促进医疗美容就医安全、建设和谐的美容医患关系献出微薄力量,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工作中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