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建筑承建商企业所承接的部分施工总承包项目,虽然采用采购—施工总承包的经营模式,但是部分材料会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而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其具体做法通常是由建设单位另拨专款令施工总承包单位向指定材料厂家购材,而没有在建造合同中包含甲供材的合同金额。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来说,在会计核算上,由甲供材部分材料费不应包括在非合同约定下合同履约成本中核算,而是应该另设甲供材出入台账。但有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往往在前期核算成本时将由甲供材的材料费计入当前成本,而在后期再统一将由甲供材部分材料费从成本中扣除,这种做法使得总承包项目在合同预计总成本不变时,前期计入的合同履约成本会很高。对于像Z公司采取由成本法核算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在工程前期多计入合同履约成本,会造成履约进度虚增,其完工进度要高于现场实际的完工百分率,进而造成收入虚增。
6结论与展望
6.1结论
本文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视角研究了建筑企业Z公司建造合同收入审计案例,梳理了国内外学者有关建造合同收入审计的相关文献,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对建筑企业Z公司建造合同收入的审计过程进行分析,剖析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建筑企业执行建造合同收入审计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并提出完善建议,得出的主要结论是:
第一,风险识别未深入评估舞弊风险。审计人员没有结合工程实际特点对建造合同收入的舞弊风险进行识别和挖掘。原因是审计人员缺乏相关知识结构,对于Z公司可能产生的收入确认的舞弊手段不能识别到位。对此,本文建议审计人员提高收入的舞弊风险识别水平,充分关注项目工程特点,分析可能存在的收入确认的舞弊手段,在必要时借助复合背景的工程咨询专家辅助审计。
第二,未能有效执行建造合同函证。在发函和回函环节中,审计人员对建造合同函证的控制不足,导致对业主的发函时间普遍滞后,没有对建造合同的的关键条款事项进行函证,并未执行催函程序,没有验证回函地址的准确性,也没有完整进行替代性程序解决争议。因此,本文建议优化建造合同函证流程,强化函证程序控制,完善建造合同的发函内容,对争议的函证不符事项在必要时询问第三方监理机构并获取相关审计证据以完整解决函证不符事项。
第三,检查在建工程形象进度流于形式。审计人员提前告知检查在建工程形象进度的安排,走访流于形式,拍摄照片留底,仅对工程项目经理进行简单的访谈,可见缺乏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因此,本文建议审计人员应重视形象进度检查实质,加强现场沟通,完善针对性的访谈内容,访谈对象不仅涉及公司工程项目内部管理人员,还应涉及现场分包单位管理人员、第三方监管单位等,同时对工程现场形象进度检查和访谈环节分别独立执行。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