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目的意义
1.1.1 选题背景
受本世纪初美国颁布的萨班斯法案(简称 SOX 法案)的影响,加之受国内一系列经济事件的影响,我国的监管层对企业内部控制状况及其有效性的关注度日益提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规范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2008 年,我国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 年更加细致明确、可操作性也更强的《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出台。为了督促企业逐步落实内控体系,拓展企业开展内控工作的广度和深度,2011 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被强制要求开展内控审计工作,从 2012 年开始国内主板上市公司也将分三个批次依次被纳入内控审计的实施范围。这标志着内控审计在我国已经开始从自愿实施阶段向强制实施阶段过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满足条件的非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和其他主板上市公司被要求分别从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开始实施内控审计并披露内控审计报告。截止到目前,距我国全部主板上市公司被纳入强制内控审计政策的实施范围已经过去了 3 年。国内学者对该政策实施效果关注度较高,相关研究也非常丰富,但在强制内部控制审计政策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方面,虽有一定的研究却并不是很多,而且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现有研究大都针对所有主板上市公司进行研究,而很少考虑产权性质和规模等对强制内部控制审计政策效果的影响。第二,现有的研究大多认为,内部控制审计可以显著降低企业内部的盈余管理活动。但具体到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两类盈余管理行为上,内部控制审计的影响如何却未有定论。因此,本文将尝试运用双重差分模型(以下简称“DID 模型”)对强制内部控制审计政策对不同类型主板上市公司两类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分别进行实证研究,来探究强制内部控制审计政策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产生的具体效应,从而为相关部门针对内部控制审计制定新政策或者改进现有政策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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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关于内控和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国外的研究还是国内的研究都有明显的阶段性。我们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两个阶段,划分的依据就是强制要求企业出具内控审计报告和披露内控信息的法律法规(在美国就是 SOX 法案,在我国就是《基本规范》)的实施。第一个研究阶段具有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研究较少且偏向于理论研究,主要原因在于当时能够加以利用的数据非常少。而在后一阶段,相关法规的实施使得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得以公开,这为进行实证研究提供了数据基础,因此该阶段的特征是:研究多且不断深入细化,研究类型则偏向实证研究。经过梳理发现,在很多情况下,同一研究会同时涉及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审计、盈余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之间的关系。为了更清晰的展现文献综述的脉络,本文未采用按照前后两个阶段进行文献综述的方法,而是按照研究范畴和与本文研究课题相关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文献综述。企业内部的盈余管理活动属于降低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行为之一,其范畴要小于会计信息质量。所以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对参考过的文献进行综述:第一,内控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第二,内控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第三,内控审计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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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强制内部控制审计政策效果的理论分析
2.1 内部控制审计的内涵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2.1.1 内部控制审计的内涵
目前,对内控审计的概念界定尚未统一,但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指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内控有效性的自评报告开展审计,第二种是指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内控有效性开展审计。两种定义的主要区别在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重点不同,这进而导致两者在责任划分、审计程序和审计报告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前一种定义以企业公布的内控自评报告为审计对象,目的是合理保证报告不存在重大错报,也就是管理层对企业自身内控有效性的评价真实客观。而内部控制审计的第二种定义则是直接以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为审计对象,其审计意见也是针对企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根据 2012 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第二条的规定1,我们不难发现,我国采用的是第二种内控审计的定义。下面的内容也会以该定义为基础进行其他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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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分析
2.2.1 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
最早由 Berle and Means(1932)在上世纪 30 年代提出,后来不断发展完善,成为对制度经济学中契约理论的一项重要发展。该理论认为,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和专业化分工的不断发展,使得企业所有者仅凭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已经无法有效管理企业的各种事务,这就催生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即企业所有者作为委托人,在保留剩余索取权的前提下,委托更专业的职业经理人负责企业的经营,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契约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会产生代理问题,即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的现象。产生这一问题有两个关键的原因,第一,委托人和代理人作为“经济人”,两者都谋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但却有着不同的利益目标。第二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现有的研究认为,解决代理问题的卓有成效的方法是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其中,合理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约束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而有效的内控体系就是一种合理的监督机制。首先,内部控制活动本身有利于规范企业的各项业务流程,从而对管理层谋求个人不当利益的行为形成制约。其次,内控信息的披露使得所有者和监管机构可以掌握企业的内控情况。所有者如果发现企业存在内控缺陷必然会对管理层施加压力,甚至会解除其职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会有更加强烈的动机主动去完善内部控制,其实施的盈余管理活动也会因此而得到抑制,从而改善企业的会计盈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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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设计.......19
3.1 研究假设..........19
3.2 变量定义..........20
3.2.1 被解释变量 ........20
3.2.2 解释变量 ............22
3.2.3 控制变量 ............22
3.3 模型设计..........23
4 实证分析.......26
4.1 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26
4.2 描述性统计......26
4.2.1 整体样本描述性统计 ............26
4.2.2 分类描述性统计 ..........27
4.2.3 实验组和控制组政策实施前后以及两组间均值对比和差异检验......29
4.2.4 相关性检验 ........31
4.3 回归结果与分析........35
5 结论与建议.............39
5.1 研究结论..........39
5.2 相关建议..........40
5.2.1 扩大强制内部控制审计的实施范围 ........40
5.2.2 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内部控制规范细则 ....40
5.3 研究不足和展望........41
4 实证分析
4.1 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文总体上以主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但为了深入探究强制内部控制审计的实施对不同类型主板上市公司产生的政策效应,在此基础上将针对不同类型主板上市公司分别确定样本,并按照相同的标准对样本的各项数据作以下处理:(1)剔除金融业上市公司;(2)剔除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其中,第一批次实施的实验组为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共有 909 家,得到 1818 个样本公司。第一批次实施的控制组为国有控股公司以外的其他主板上市公司,共有 533 家。经过筛选,2011 年样本公司有 529 家,2013 年有 530 家,共计 1059 家。第二批次实施的实验组为符合条件的非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按照规定条件筛选之后共有 159 家,按照本文的样本选取方法最终得到 2011 年和 2013 年样本公司分别为 157 家,总计 314 个。第二批次实施的控制组为前两批次实施完毕之后剩余的上市公司,共有 385 家,经过筛选最终得到 2011 年和 2013 年样本公司均为 382 家,共计 764 个。由于第三批次按照该政策实施内部控制审计之后,全部主板上市公司都被纳入该政策的实施范围,因此不存在控制组,故本文只对前两批次实施分别进行政策效果研究。以上所使用的全部数据均搜集自 Wind 资讯和国泰安数据库,数据的基本处理使用Excel2013 完成,数据分析则使用 stata15 完成。
..........结论
我国强制内部控制审计政策根据我国国情采用分类分批实施的办法开展,这为我们研究强制内部控制审计政策效应创造了良好的条件。2014 年剩余的最后一批主板上市公司也最终被纳入到强制内部控制审计政策的实施范围之内,该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备受业内关注。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作为分析的理论依据,对强制内部控制审计政策实施对两类企业的两类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进行研究。从 2011 年至 2014 年这一期间内的主板上市公司中筛选确定样本公司,结合 DID 模型实证检验了该项政策推行之后对两类企业内部存在的应计项目盈余管理行为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行为产生的具体影响,最后得出如下几点结论:首先,强制内控审计政策与企业内部存在的应计项目盈余管理水平呈现出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该政策的推行可以有效减少企业内部存在的应计项目盈余管理行为。这表明,该项政策的推行的确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