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审计毕业论文,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基于中国融资租赁发展现状,以及对比强资租赁业发达的国家的发展状况,从两个层面上发现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在监管模式上存在的问题,分别是:中央监管模式和行业协会的监管模式,并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有益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众所周知,我国经济在30年连续增长后已经步入了新常态,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途径不能依靠简单的拼装制造,也不能依靠房产业,真正的路径是要走上世界制造行业尖端,因此出现了一篮子制造业战略,如"中国制造2025"。而加大制造业投资,是实现制造业尖端之路的重要策略,要鼓励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实体经济方面积极投资。融资租赁以其特有的优势能够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支持,让它们也能够及时换上最新的技术设备,从而压缩生产成本。我国融资租赁业于2013年开始迅速发展,因其经营方式的与众不同,为实体经济快速增长做出了很大贡献,尤其是在经济下跌时,以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势在必行,因此,融资租赁未来很可能成为支撑我国经济增长的支柱之一。
但就融资租赁业市场渗透率角度,对比国家,我国依旧落后很多,且目前我国该行业监管部门不统一、法律条款不集中、部门规章并行、市场准入标准不合理等诸多监管障碍,而政府至今未出台专业性、针对性及系统性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规划,税收、保险及信贷等配套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欠缺。再者,部门间监管模式的标准不同,导致监管分割的现象,都限制了融资租赁效用的充分发挥。
基于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监管现状的系统梳理和分析研究,全面呈现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监管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中外监管模式比较研究的结果,给出使本国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更加完善的可操作性建议,为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提供理论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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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主要研究内容与硏究方法
1.2.1研究内容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基于中国融资租赁发展现状,以及对比强资租赁业发达的国家的发展状况,从两个层面上发现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在监管模式上存在的问题,分别是:中央监管模式和行业协会的监管模式,并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有益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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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概述
2.1融资租赁的内涵
2.1.1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
法律制度、会计准则、监管制度及税收政策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四个支柱性支撑,其主要内容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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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概述
2.2.1融资租赁行业监管的界定
所谓监管,即监督和管理,但其概念并非简单地监督和管理字面意思的加和。现代的监管制度理念是美国为防止垄断而建立的,及起源于美国,监管最直接目的就是更好的实现国家干预和政府职能。很多学者为突出监管与监督及管理的区别,将监管定义为监管主体采取一定的手段对监管对象进行干预和制约实现其监管的目标。然而,监管还应当考虑到,作为公权力,必须受公共法律规制,且具备自主干预性。
由此可见,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是指政府为保证社会稳定、国家经济市场稳定发展及帮助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持续健康发展,运用设立专属机构和政策措施的方法,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主动性干预和控制的行为。
2.2.2融资租赁行业监管的必要性
(1)保障融资租赁市场逐步完善
当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处在起步阶段时,属于幼稚产业,需要政府的扶持和保护才能够步入正轨,加之其市场规模较小,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不高,对比美国高达30%的渗透率还差很远,虽然改革开放后发展良好,但我国针对该行业的法律规范不完备、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加之国际局势的不可忽视性都表明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监管很有必要。
(2)保障融资租赁行业良性发展
市场的良好运行需要政府干预。自本国该行业发展自身出发,其内部发展不协调、无足够的行业管理经验,需要政府给予指导,再加上来自国际上的强大竞争压力,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是必要的;另外,融资租赁规划到金融范畴,若没有政府监管,便没有政府的政策辅助,其成长会遭受更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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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主要监管模式..............14
3.1政府监管模式.............19
3.1.1中央政府监管模式...............19
3.1.2地方政府监管模式..............20
第4章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模式主要问题分析...........27
4.1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中央监管方面主要问题.............27
4.1.1缺乏统一的规范性融资租赁监管法律文件...............27
第5章外国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模式借鉴................34
5.1严格监管模式——韩国...........34
5.1.1韩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历程................34
第5章外国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模式借鉴
5.1严格监管模式——韩国
韩国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模式
韩国认为融资租赁行业具有金融性质,因此比照银行业务实行金融监管,以1998年为分割线,之前实行直接和严格监管,之后实行登记备案制度。1972-1998年期间严格监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台了完备的专业法律体系
韩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制度很完整,有适应于此行业的专项法律,即1973年,韩国政麻实施《租赁产业促进法》,确定了租赁产业的框架。另外,韩国该行业发展速度相较于经济增长速度更快,还得益于政府能够及时有效的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七十年代末,《租赁业培育法》被制定并颁布;随着融资租赁业发展规模的逐步扩大,八十年代初,第3542号法令对《租赁业培育法》做出了部分修改;八十年代末,第3912号法令对该法做了进一步修改;九十年代末,第44加号更进一步的修改了该法令,并更名为《租赁业法》,此时,韩国融资租赁业发展面向市场化。
除了上述法律文件之外,韩国还存在很多规范性文件如《韩国租赁业务条例》、《韩国租赁业务条例规则》和《韩国租赁业务条例实施令》等。另外,韩国还在《租赁会计处理准则》和《法人税法基本通则》中,规定租赁业相关的税收和会计制度。
(2)高门槛的准入限制
韩国政府要求,公司进入该行业需要财政局审批,经审批合格获取许可证并登记各案后方可进行相关业务经营,否则不允许私自做公司设立或关闭等行为,且对登记备案程序也做了详细规定。对准入条件设置了最低资本要求如:当公司经营业务数量小于两项时,最低注册资本是200亿韩元,业务数量大于三时,最低注册资本是400亿韩元。还列出了不准许进入行业的条件如:财务不健全、金融信用差等情况下不被准予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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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完善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监管的政策建议
6.1完善中央层面监管的建议
6.1.1推动国融资租赁专项法律法规的出台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促使该行业稳健成长的基础。现今,国际上存有两种监管模式:一种是并未设立专门的高级法,如英美国家,仅是依靠商法、民法以及条文判例等对行业进行管理,但它们无一例外的都存在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成熟的市场经济;另一种是设立专门的高级法,如亚洲的韩国,这也为政府干预行业管理提供了便利。笔者认为,我国更适宜后者的情况。《融资租赁法》作为一部融资租赁行业所需的全面的法律,涉及到经济结构的调整、市场经济结构体系的完善及该行业经营过程中解决热点和难点时的依据,对于该行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非凡,所以应尽最大努力加快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立法进程,尽快制定并出台《融资租赁法》,使立法层级水平更高,将其打造成一部权威的融资租赁行业专门法律,明确融资租赁观念,使市场准入门槛实现一致性,完善政府宏观监管和行业自律,营造法制化的融资租赁的商业环境,完善租赁物权保护机制。
该法在借鉴国外的经营模式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内的发展环境和自身特殊条件,应对融资租赁业的性质、租金计算、租赁合同、市场准入、审批和业务范围等细节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操作。另外,运部法律出台以后,应以其为法律基础,将之前的法规、规章等作出相应的修改甚至是废止,统一法律认识,使守法的成本降低,给融资租赁公司日常经营提供公平的法律环境,使其愿意参与市场竞争,促进该行业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