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三方认证责任规定的不足
在认证认可发展早期阶段,国务院办公厅曾发文指出了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结果负责,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109目前看来,关于认证机构的民事责任在《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中均有相应的规定,110其中食品安全与我们的健康问题紧密相关,专门性较强,需要对其做更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此不做探讨。本节只分析《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 法律责任规定的冲突与缺位
《产品质量法》第 57 条,规定了在认证机构伪造认证结果和出具认证不实结果的情形下,分别应承担的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中,关于不实认证其包含过失行为,主观恶性更小,但在责任的承担上却比主观恶性更大的伪造认证结果、做虚假认证的行为多出了“造成损失,承担相应赔偿的民事责任”。对比《认证认可条例》第 62 条,其将上述两种行为和法律责任合二为一,回应了行为严重责任却轻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法律位阶不同的两部法律却在责任上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且作为行政法规的《认证认可条例》却作出有悖于法律的《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这一法律冲突值得我们注意。同时,作为更加具有操作性的《认证认可条例》对于认证机构违法所得的处置问题却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一问题也同样值得我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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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结语
第三方认证不同于传统的行政行为,对其研究具有较强的挑战性。认证旨在解决现代市场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生产商、销售商、消费者等主体之间搭建信任桥梁,我们要深刻认识到认证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认证和检测检验等活动为提升我国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的质量,助推经济从高速发展转变为高质量增长提供了科学手段,其同样也将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并为各领域的行政监管、公共治理提供一种全新且重要的技术支撑。
本文着眼于第三方认证这一话题,尝试对第三方认证的法律属性、法律地位、第三方认证主体、认证程序、认证责任等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法律规范、司法案例实践,分析了第三方认证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探究了这些问题的解决路径。针对认证主体资质不完善、恶性竞争等问题,要通过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审批以及监督程序,来落实主体责任;针对认证过程中,某些程序规定不够细化的问题,通过进一步梳理将其细化,并形成有效监督。另外,为有效地推动第三方认证在我国国内更好的发展,本文还重点介绍了对第三方认证的规制方面内容,强调在对其规制过程当中,不仅要加强外部监管,还要注重内部的自我约束。
但遗憾的是,本文从第三方认证法律属性及法律地位入手,仅对第三方认证的主体、程序等方面做了分析,对于第三方认证行为并未能做出深入且全面的分析研究,对认证标准、认证规则等重要问题还未能加以探讨。对于我国来说,改革传统行政行为,引入新型行政行为实属必要。此外,由于当下简政放权的政策,第三方认证、第三方检测等独立第三方的活动成为大势所趋。本文通过对第三方认证这一问题的探讨,意在呼吁大家关注第三方认证,通过关注第三方在我国行政治理中的作用,探讨合作行政未来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