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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科技档案的合法利用和非法利用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ad201202221535321018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24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3191620542354 论文字数:2904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论文格式范例:浅谈科技档案的合法利用和非法利用
    摘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到今天,市场竞争的焦点已经越来越明显地集中到企业对科技成果的竞争上。科技成果是科技工作者进行长期科技活动的劳动结晶,它的物质形态就是科技档案。所以当科技成果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时,科技档案,尤其是科技档案的复制品也就很自然地成为技术交易活动中的重要内容。换言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科技档案已经上升为竞争双方甚至多方争夺的焦点,而对科技档案的利用,也由此有了合法利用与不合法利用之区别。
    关键词:科技档案,合法利用,非法利用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到今天,市场竞争的焦点已经越来越明显地集中到企业对科技成果的竞争上。科技成果是科技工作者进行长期科技活动的劳动结晶,它的物质形态就是科技档案。所以当科技成果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时,科技档案,尤其是科技档案的复制品也就很自然地成为技术交易活动中的重要内容。换言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科技档案已经上升为竞争双方甚至多方争夺的焦点,而对科技档案的利用,也由此有了合法利用与不合法利用之区别。
    一、对科技档案的合法利用
    按照1980年科技档案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违彩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很明显,科技档案是科研、生产、基建活动中的产物。在我国现有体制下,一个单位的科技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本单位职工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为完成本职任务而形成的技术资料;二是与外单位进行技术合作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三是委托某单位进行设计,研制而形成的技术资料;四是通过一定的技术转让手续而获得的外单位的技术资料(成资料的复制品)。
    科技档案是科技活动的产物,也是“人类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的一种体现形式,”所以对科技档案拥有和使用的权力,毫无疑问应当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按照我国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对一个单位科技档案的利用就存在合法与非法的问题。
    一个单位对本单位所存科技档案的提供利用,主要有两种方式:对内利用和对外利用。
    对内提供利用,无论是提供该单位享有著作权的科技档案,还是提供该单位只享有使用权的科技档案,都是合理合法的,不属于侵权行为。对外提供利用则情况比较复杂。按照上述提到的企业科技档案主要包括的内容看,外单位要利用本单位享有著作权的科技档案,必须执行1990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者应与著作权人签订包括以下条款的合同方属于合法利用:“(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二)许可使用的权力是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四)付酬标准和办法抓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若需要提供与其他单位合作项目的科技档案时,一般在获取报酬的前提下,只能提供属于自己单位设计完成的那一部分,如果征得合作单位许可,并支付合作单位一定报酬,才可提供另外部分。凡不可分割部分的科技档案,亦要经合作方同意才可提供利用,所获报酬也应由合作各方分享。对于委托他人设计、完成项目的科技档案,如果没有明确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应属于委托人,而委托人只能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不能超越范围而提供利用。所以在委托他人进行设计而订立的技术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对于经过一定转让手续而获得的科技档案,本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著作权,所以不能对外提供利用。
    二、对科技档案的非法利用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商品经济的前提下,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观念十分淡薄。“一家引进,大家受益、’,“资源共享、无偿服务”被推崇赞赏。因而科技档案成为公开的秘密,对科技档案的利用也毫无限制和约束。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成为竞争双方争夺的对象,它的载体形式科技档案也必然成为争夺的焦点。尤其是我们实行对外开放以后,面临的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十分发达的外部世界,为了与世界惯例接轨,我国也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并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令、法规。而科技档案又是维护知识产权的有力凭证,这样对科技档案的合法利用就有了法律保障。反之,对科技档案的非法利用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按照上文所述,对分别享有著作权和使用权的科技档案采取不同的利用方式,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被视为合法利用。其他一切以获取科技档案为目的,从而达到击败竞争对手的一切手段,都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在风云变幻、情况复杂的商海中,非法利用科技档案、获取技术秘密,手段可谓多种多样.某厂接待外省参观团,行至车间时,一成员拿出摄像机,欲拍生产程序和产品图纸,被保密意识较强、富有责任感的工人发现,及时制止,避免了技术的外泄。南京一家工厂,为获取某研究所一个产品的科技档案,以高酬、住房为诱饵,挖走若干名技术人员,获取到技术资料。北京一家工厂研制成功某种产品,鉴定会尚未举行,市场上已出现同类产品,原来该厂参加研制的技术人员在调往某乡镇企业时,带走了全套图纸。令人痛心的是,这些技术人员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反而认为成果是自己研制的,科技档案应当归属自己,即使凭借私人感情上交给档案室,也再三告诫档案员,除本人外,这部分档案不可出借给任何人,岂不知科技成果虽然是科技人员的劳动结晶,但同时也是国家投资、集体努力的结果,著作权应属于企业法人,个人无权支配处理。更有甚者,为刺探到经济情报,内外勾结、派遣间谍、利用金钱女色以获取科技档案。
    三、发展合法利用、杜绝非法利用
    档案工作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利用,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如果我们对科技档案继续采取以前那种封闭形式的管理方式,就会使大批档案财富被锁于保险柜中,而使科技成果处于滞存状态。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每年在省、部登记的科研成果、专利成果达六万余项,真正在生产上应用推广的不足二万项,转化率不足30%,这是多么巨大的浪费。因此,对科技档案的开发利用,已经引起各方面重视。
    在商品社会,科技成果可以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所以记录科技成果的科技档案也具有商品的属性,同样也可以进入技术市场。因此采取形式多样的交流,如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大力开发合法的科技档案利用市场,既可以为本单位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又能实现我们一贯倡导的档案财富社会共享的理想。据报导,东北一家工厂利用本厂档案部门作后盾,向社会提供有关技术图纸、资料,同时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两年为工厂创效益1200万元。
    对科技档案的合法利用,可以充分发挥科技档案的作用。反之,若非法利用科技档案,也会给被损害一方带来巨大损失,我国目前由此而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正以成倍的速度增长。尽管国家已经制订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从法律上为科技档案的流失树起了屏障。但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科技档案的非法利用,还要在各个方面加强保密措施,比如在组织上健全档案机构,因科技档案的流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已毫无疑问,但落实到实际,这项工作又往往处于人人喊重要,人人都不信的尴尬地位,因此为科技档案保密工作找到一个“可归之家”,势在必行。在制度上要严格把关,为科技档案的归档、利用、复制、转让制定严格的制度,是做好保密工作、减少科技档案被非法利用的有效保障,尤其是把各项制度与奖惩挂钩,更有利于制度的严格执行。
    目前,科技档案正在被广泛地开发利用,我们所面临并函待解决的是,如何掌握合法利用与非法利用的度。限于笔者水平,对于合法利用与非法利用的陈述不甚完备、深刻,但有一点勿庸置疑,这就是既要充分发挥科技档案的社会作用,又要保护知识产权,使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在目前我国各项制度日臻完善的今天,对科技档案的利用也会越来越法律化、程序化、正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