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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信用意识,健全信用制度探讨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534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04111347188456 论文字数:3321 所属栏目:信用管理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摘 要:本文针对我国今年来在经济生活等各方面出现的不讲诚信的现象,分析并提出只有政府、企业和全体人民共同努力、才能重塑诚信。
  

关键词:诚信 假冒伪劣 信用意识 信用体系

 

诚信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人必具的道德素质和现代化建设的必不可少的基石。何谓诚信?《辞海》对“诚”和“信”的分别解释是:“诚:真心实意,开诚布公。《后汉书·马援传》:‘开心见诚,无所隐伏。’”“信:诚实,不欺。《论语·学而》:‘与朋友交而不信呼?’”《现代汉语词典》对“诚实”的解释是:“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指好的思想);不虚假。”长期以来,由于“左”的观念作祟和文革的影响,国民素质方面存在着严重缺陷,由于市场经济才刚刚起步,使得人们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存在着论文帮写失范,滑坡的现象,不论是商德、医德、艺德、文德……都在呼唤“诚信”的归来。在经历了种种痛苦和教训后,“在新世纪共筑诚信”已成为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的共识。本文拟结合经济生活中的现状,谈谈社会经济中缺失诚信的原因,以及如何建构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问题。
  

1· 诚信为什么在经济生活中严重滑落?
  

坦率地说,在很长的一段时期里我们的市场经济秩序相当混乱,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违法违纪层出不穷,它带来的是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成本的提高。据最近央行公布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国家工商局统计,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还有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在经济活动中,签定合同的企业约占50%,其中屡约率仅为30%,也就是说,我国每年不诚信的代价5855亿多元。
  显然,信用的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大步迈向现代社会腿上的一个沉重沙包。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的市场信用发展到如今,已经到了是“劣币驱逐良币”还是“良币驱逐劣币”的生死关头。
  正本清源,这些年来,出现的假冒伪劣、社会信用过度透支和滥用的现象,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客观地讲,如果在我们这样一个高度政府主导社会的体制里,政府没有能够提供一个良好的建设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没有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来维护社会成员信用得到回报,这与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大有关系。
  在中国入世前后,一个高度共识在人们中间基本形成: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入世的300多个条款中有200多个条款是关于政府的,在WTO的规则中间,仅两项涉及到企业,其他的都涉及到政府,入世实际上更多是政府入世,事实上,上述诸多问题的出现与政府体制改革的滞后以及现有的一个不健全、缺乏力量的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体系有极大的关系。
  首先,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的地方政府负责人认为假冒伪劣商品是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由于资金缺乏,技术落后,只有通过发展假冒伪劣商品,带动地方经济,同时推出一批企业家完成原始积累后才能进入高技术、大资金的生产领域。事实上抱着发展假冒伪劣商品来发展地方经济的念头是非常落后的,不但不能起到发展的目的,往往还会损害地方经济。福建云霄县,广东潮汕等地区就是例子。又如《人民日报》2002.4.4刊登了《是打假还是护假?》一文,对乌鲁木齐市一起涉嫌制售假冒产品案进行调查,这起案发现已有3个月,执法机关虽掌握了大量证据,却迟迟不予立案,冒牌货仍在市场上堂而皇之地出售。打击制假售假,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执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当地执法部门站在地方保护主义的立场,对制假售假不但不依法查处,反而予以袒护,充当保护伞,没能尽到秉公执法,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
  其二、法律制度不健全,尤其是规范地方政府行为的法律体系不完善。邓小平曾说,制度不好好人也会办坏事。制度好了,坏人也难做坏事。现有法律未能强有力的保护诚实、守信的企业、个人,而对那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又可以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没有一个很好的、有效的法律制裁。这应引起警觉,实际上不讲诚信弄虚作假的另类腐败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已经影响到政策形成的科学性与正确性,影响到施政的效果。如果仅仅是普通社会成员的信誉降低其对社会的影响和损害还不是致命的,因为还有政府可以信赖,社会还有救治的希望,人们可以指望国家政权强制力量来重新“召回”社会信用。但问题的严重性恰恰在于:不仅是普通社会成员信用低落,甚至政府信誉也有一定危机。
  第三、“保护伞”背后有“保护费”。形形色色的制假售假之所以打不了、打不死,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背后有一把当地官方的“保护伞”。正是有了这把“保护伞”,那些非法生产者才敢无视法律和国家、人民利益。
  所谓“保护费”这在很多市场都成了公开的秘密。粮食市场,服装、建材等市场都存在这种情况,很多时候制假就是在市场管理人员的眼皮底下进行的,管理部门对此视而不见,就是因为这些制假商户都向管理人员交过“保护费”。
  此外,有的地方官员直接参与制假售假甚至是主要制假人员。这就是我国打假工作难以有成效的重要原因。有的地方领导其实也明白靠假冒伪劣难以发展地方经济的道理,但他们不顾地方整体经济利益,借制假售假之机大肆敛财。有假货的地方,往往就是腐败之风严重的地方。去年以来发生多起打假人员受到地方阻挠的事件,大多都与有关官员和有关部门腐败有关。事实上,制假严重的地方,经济没有变好,但一些官员和有关部门人员却迅速“致富”,政府一些官员和有关部门人员从制假售假中捞取不义之财,这就是打假难主要的原因之一。
  第四、中国有的企业的确在向远离诚信滑落。马克思当年说过资本家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敢跳入万丈深渊。这样,游戏的结果有两种:如果政府制定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是合格的裁判,则不管你追逐利润的心情有多么急迫,为了生存你将自愿或被迫恪守契约精神;但是,若政府对企业的尔虞我诈熟视无睹,那么很快就会形成一个物欲横流的局面,为了生存哪怕是清白的企业也不得不陷入沉沦的骗术中。
  社会为诚信缺失付出沉重的代价。如果每个人都可以不守社会道德准则,社会秩序必然混乱。市场经济是建立在道义基础上的,没有了诚信也就抽取了社会信用的脊梁,社会将为此付出难以估量的损失。在2001年9月19日北京举行的“中国信用经济论坛”上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强烈呼吁,在今天中国诚信传统沦丧、失信者得不到应有惩罚的情况下,全社会应当行动起来,重建信用体系。厉以宁特别强调,如果政府的采购行为、征税行为和配额行为等都是暗箱操作的话,必然会加速信用体系的解体。因此,不论企业、个人,一切社会成员都要讲信用,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更应如此,这样信用体系才能重建。
  

2· 怎样加快建立健全信用制度?
  

总而言之,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信用不立已成为一种严重的公害。我国已经加入WTO,毫无疑问,必须在建立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方面与世界接轨,在这方面我们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而要治理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更离不开政府的全局规划、有力推动和强力监管。在国家十五计划报告中指出:“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发展市场体系,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加快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从信用体系的组织构建来看,一个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政府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四个层次的构建。故考虑着重从这几方面入手:
  第一、加快改变政府职能,树立“诚信政府”形象“诚信政府”首先应该是“透明化”的政府,这就要求政府加强政务公开,使政府的决策、具体的行政行为公开化、透明化,随时随地接受公众的监督。政府只能在法律授权之内行使行政权力,授权之外即为禁区。
  其次“诚信政府”也是诚意服务、有诺必践的政府,如果说取信于民在以前是一种施政理念的话,那么在目前重建信用的过程中,取信于民被赋于了具体的内容和鲜明的时代要求。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国家发展走向更加开放和多元化的道路,民众获得的信息量越来越大超过了政府控制的范围,从而对政府的决策和效率、公共道德、伦理价值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大力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社会信用观念,带头讲信用,全力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
  如从2002年起,湖北省将不再评选“经济十强县市”,改评“信用县市”,湖北省将以县为单位,按照法制、信用和服务环境等给各县市评信用等级,等级依次为A、B、C、D四个档次。对信用档次低的县市,省里将督促其整改。此外,现在有的地方政府开始以公开、透明的“政务超市”为民服务,使群众享有监督权、知政权、知情权,只要能长此以往,必能使那些想以权谋私者失去了市场,使“暗箱”操作、各自为政的办事方式失去了土壤。
  第二、要加快建立与信用管理直接相关的立法及建制工作。
  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信用危机的问题,在立法方面我国只是在已颁布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还有,在进入WTO时代的中国,面对国际市场的绿色壁垒及国家的经济安全、面对各种假冒伪劣的有害食品对全国人民的生命安全的威胁,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法》已经刻不容缓。
  再有就是,对公务员公共行政道德的规范化以及对执法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的立法,也应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放眼当今世界,国家公务员道德规范已成为大势所趋,不仅发达国家,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都早已制定了专门的公务员道德法。与此相比,中国至今却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公务员道德法典,约束公务员道德行为的规定仅散见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中,虽然对政府的道德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远没有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公共行政道德责任法制化的重构迫在眉睫。
  此外,要在法律上对诚信原则给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