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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论文网:《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反避税立法》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363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12151834109811 论文字数:8551 所属栏目:税法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p>佳作论文网:《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反避税立法》</P> <p>Abstract: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is an action that international taxpayers exploit the different tax provisions and loopholes in tax laws of every country, and relieve his international taxes by all kinds of public and not illicit ways. However,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is an action of abuse of rights. We should borrow the foreign successful experience, reinforce and perfect China’s legislation to counter tax avoidance. <p> </P> <p>Key words: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counter tax avoidance; abuse of </P> <p>rights <p> </P> <p>摘要: 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漏洞,以公开的、不违法的手段减轻国际税负的行为。<A href="http://www.51lunwen.org/" target=_blank>帮写硕士论文</A>它是一种权利滥用行为。我国应借鉴各国经验,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反避税立法。 <p> </P> <p>关键词: 国际避税; 反避税; 权利滥用 <p> </P> <p>国际避税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二战以后,随着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的迅猛发展以及跨国公司的大量涌现和壮大,各国业已存在的避税现象日益呈现出国际化趋势。跨国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段和方式进行国际避税,给各国的税收制度、财政收入以及国际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冲击,已引起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研讨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有关问题,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p> </P> <p>一、国际避税的概念及其主要表现形式<BR>对于避税,在各国税法上往往没有明确的概念定义,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的解释是:“避税相对而言是一个不甚明确的概念,很难用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做出定义。但是,一般来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某种利用法律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致减少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而这种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1]而国际避税(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则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扩展,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漏洞,以种种公开的、不违法的手段减轻国际税负的行为。<BR>国际避税的产生有主客观两方面原因:跨国纳税人追逐最大利润是国际避税产生的内在动机,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别和缺陷是其产生的外部条件。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各国的税法和税收制度很难在内容和标准上达到完全一致,从而使跨国纳税人有机可乘。在千差万别的国际避税方式中,纳税人经常运用的有以下几种方式。<BR>1. 转移税收居所进行国际避税<BR>征税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是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以人身隶属关系为特征的法律事实,人身隶属关系体现为税收居所。对于自然人,确定税收居所的标准有国籍、住所和习惯居住地等;对于法人,确定其税收居所的标准有公司的注册成立地、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以及总机构所在地等。税收居所一经确定,凡与某国有这种税收居所联系的纳税人就成为了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而该国便可据此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居民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而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因此,在国际税收实践中纳税人往往通过转移税收居所来规避纳税义务,例如不购置住所、出境、流动性居留或缩短居留时间等,人们亦将这种人称为“税收逃难者”;而法人则往往采取变换董事会会议地址、变动主要决策人员居住地或改变决策中心所在地的方法来进行国际避税。<BR>2. 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BR>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转移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进行避税是国际上最常见的避税现象。所谓“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跨国关联企业根据全球战略目标,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订立有关商品、资本、技术、劳务、信贷等的内部交易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亦称作“转让价格”或“划拨价格”。转移定价的特点在于违背独立各方在公平市场上的正常交易价格而人为地和不正常地提高或压低交易价格,使设在高税率国的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位于低税率国的企业实体上,从而使跨国公司总体税负大大减少。<BR>3. 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BR>避税港一般是指那些对所得和财产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马和开曼群岛、巴拿马、哥斯达黎加、瑞士、列士敦士登以及瑙鲁等,被许多国家的税务机关列入避税港名单。<BR>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主要是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的账户下,从而达到逃避国际税收的目的。所谓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税港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这类公司的全部或主要的经营活动是在避税港境外发生和进行的。纳税人通过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方式主要有: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实现销售利润的跨国转移;以基地公司作为持股公司,将关联企业在各国的子公司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集到基地公司账下,逃避母公司所在国对股息的征税;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财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从而把实际经营这些信托财产的所得,挂在基地公司的名下,达到不缴税或少纳税的好处[2](p.445)。<BR>4.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进行避税<BR>所谓延期纳税是指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外国子公司取得的利润收入,在没有以股息等形式汇给母公司之前,对母公司的这部分股息可暂不征税,推迟到母公司实际收到股息之时才予以征税。跨国公司可以利用这一规定,设法使外国子公司将其利润长期积累在子公司内部不予分配,或有意识地降低应分配股息的比例,从而可以相应地推迟或减少股东向母国缴纳的税收,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BR>5.通过弱化资本进行避税<BR>这是指跨国投资者,尤其是跨国公司以逃避税收为目的,有意减少股份资本,扩大贷款份额的行为。对一个企业的投资,通常可采用股份融资或贷款融资两种方式,在税收待遇上,后者要优于前者。例如在股份融资情形下,公司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不能事先从公司的应税所得中扣除,而在贷款融资情形下,接受贷款的公司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作为费用扣除。另外,贷款融资不会被重复征税,且课征的税率往往较低。因此,跨国公司为逃避税收,会把关联企业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BR>6.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BR>双重税收协定通常为缔约国各方的居民提供了某些减免税的优惠待遇,这些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对非缔约国居民的纳税人则不适用。所谓滥用税收协定,是指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通过在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一个具有该国居民身份的导管公司(通常采取子公司形式),从而间接享受了该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减轻或避免了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随着各国相互签订双重税收协定的数量不断增多,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p> </P> <p>二、反避税的理论基础——权利不得滥用<BR>当前,对国际避税的性质,国内学者存在很大争议,有的认为国际避税采用的是合法手段,虽然钻了法律的空子,但毕竟没有违反法律,因而属合法行为;有的将其定性为间接违法行为,即表面未违法,但实质逃避了税收,降低了相关国家课税收入,造成税负不公;还有学者认为国际避税包括国际节税和国际逃税两大方面,正当的、合法的避税行为为节税,如税收筹划;不正当的、不合理的避税为逃税,即纳税人如果采用欺诈或隐瞒等不合法手段来减少或不缴纳税款,就成为逃税。那么,究竟如何看待国际避税的性质,笔者认为——<BR>首先,避税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由有关国家特定时期的法律规定所决定的。也就是说,避税的合法与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如同知识产权一样,也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一方面,在不同的国家对避税的定性及规定是不同的,在有的国家被认为是违法的避税行为,而在另外的国家则不被认为是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各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性”;另外一方面,在某一国家的法律中,一种避税行为在某一时期被认为是合法的,但是一定时期过后由于税法的修改可能就被认为是违法行为了,反之亦然。<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