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写作栏目提供最新税法写作格式、税法写作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税法论文范文:《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问题探讨》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450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12171921232837 论文字数:5066 所属栏目:税法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p>税法论文范文:《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问题探讨》</P> <p>摘要:《个人所得税法》的工作已进入如火如茶的阶段。工资、薪金所得税的扣除额应当定为多少、税率是采用统一税率、是实行综合税制还是实行分类税制度、如何体现纳税人的权利、<A href="http://www.51lunwen.org/" target=_blank>帮写税法论文</A>如何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监管等问题,都是这次修改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寻求出一种既适合中国国情,又行之有效的办法乃当务之急。 <p> </P> <p>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法; 扣除额; 税率; 个人税号制; 权利 <p> </P> <p>一部几乎涉及中国每个家庭的法律:个人所得税法,正在悄悄修改之中。围绕它的修改,法律专家、税务专家、政府官员已经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讨论。本文作者试就一些热点问题,结合我国国情,谈谈个人的看法。 <p> </P> <p>一、工资、薪金的扣除应当为多少<BR>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在计算征收工资、薪金应纳所得税时,其扣除额为800元。对该规定,目前社会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以人民大学教授顾海滨为代表的一些人提出,“十五”期间可以考虑把个人所得税列为共享税,与此同时取消800元的扣除额,对全部的收人征税。但更多的人主张,应当提高扣除数额,是个人所得税真正成为调节个人所得,维护社会公平的一种税种,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BR>《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800元扣除额,源于1980年。当时,中国公民中没有几个人能够达到月收人800元的,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外籍人士的。因此,这在当时来说,是比较合理的。但现在已经过了这么多年,物价指数已经攀升了许多,翻了很多次了。据有关报道:2001年1月至8月,在北京市,征收个人所得税52亿多元,九成来自工薪族,已有320多万人要交个人所得税,而最低生活线的补助费也提高了300多元,有的地方已达400多元,比最低生活线略高一点就收税,于情于理都不合适。因此,提高对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已是刻不容缓。有专家提出扣除额可以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至2000元,笔者认为,这还应当谨慎行事:修改法律,绝非儿戏,既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草率从事。法律条文的制定,既要严谨,更要科学!在确定扣除额的具体数字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基本生活开支是多少;二是通货膨胀因素;三是和收人分配制度改革相关的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等制度改革;四是教育支出;五是地区差异。另外,是否还可考虑扩大个人所得税特殊扣除项目的范围,比如为刺激消费可分阶段重点实施住房消费、地区性补充医疗保险、教育支出和家庭信息化支出等方面的税前扣除优惠措施;为拉动民间投资,在税前扣除中考虑个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投资因素;为鼓励公民履行社会义务,在税前扣除中考虑抚养儿童、赡养老人、有无残疾人等家庭特殊因素,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等。只有充分考虑了此上诸因素,规定的扣除</P> <p>额才会科学、公平。 <p> </P> <p>二、税率是采用统一税率还是差别税率<BR>在《个人所得税法》中,虽然把个人所得按性质分成了十一类,但对同一类所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是相同的,即是统一的。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不公平的。谁都知道,中国这么大。<BR>有些地方比较富裕,有些地方又非常贫困,其地区差异很大。每月800元的收人,在深圳是基本生活费,但在贵州,也许就是富人。在如此状况下,适用一个统一的税率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国一刀切,显然有失公允。要解决此问题,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夏杰长的说法,我们处于两难境地,即是否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笔者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参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做法,即为照顾低收人的纳税人,按营业税法对纳税人个人取得的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收人金额规定了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日营业额为200一800元,而且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那么,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是不是一也可以规定一个幅度税率,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呢?这样做不就可以避免出现这种两难问题吗?<BR>夏杰长同志还有一个担优,那就是怕出现资金的倒流,说:“如果确定贵州的起征点为800元,贵州的税源会流到京,因为贵州800元就纳税,而北京1500元才纳税,这种倒流与我们的出发点是对立的。我们的出发点是鼓励资金向西部,搞西部大开发。”从而他得出一个结论,说在目前的体制下,统一税率比差别税率好。笔者认为,夏杰长同志在考虑此问题是,忽略了三点,那就是:第一,扣除额低了,其适用的税率也必定低;第二,扣除额高的地方,其成本支出也必定高;第三,退一步讲如果要鼓励资金向西部,我们还可以出台一些相关的优惠政策以促进投资者向西部投资么!<BR>因此,关于税率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完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一个幅度税率,由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以体现税负的公平性。 <p> </P> <p>三、是实行综合税制还是实行分类税制<BR>由于我国现行税制将收人分成11类,按不同税率征收。这样就使得同样数额的收人因其来源不同而应纳的税额也不同。也就是挣同样的钱,交不一样的税。比如某人某月的工资收人是2000元,当地工资、薪金的扣除额是ro00元,其应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75元。但如果该人该月的2000元收人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则其应纳税额为240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甚至劳动所得交的税要高于非劳动所得。如工资、薪金收人的最高税率为45%,财产租赁收入的税率为20%;当工资、薪金收人大于27000元时,其税负高于像歌星演唱的劳务报酬、出租房屋的财产租赁经营及稿酬的税负;特别是假如有一个人月工资达到117000元时,他的税收将比一个通过出租房屋获得同样收人的人翻一番。也就是说,勤劳所得的好收人者与非勤劳的高收人者税收出现例挂。这种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是少见的。因此在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时,应当参照美国的做法,采取综合税制,既把一年的所有的收人加在一起,适用一个统一的税率。当然,如前所述,由于我国,存在着收人上的地区差异,因此,该税率应该是指相对统一的税率,在计算应纳税岁得额时,也应该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扣除额。 <p> </P> <p>四、如何体现纳税人的权利<BR>当前,国民的纳税意识普遍不强,把纳税当作负担,这不单是观念问题,还和纳税人主体权利行使不够充分,有很大关系。有义务就该有权利,但现在更多是宣扬纳税义务,而对其权利多有淡漠。当然,最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均未对纳税人的权利作出专章的规定,也没有其他相关的单行法规。因此,在我国,就很难听到“你们警察是干什么吃的,我一年出这么多钱养你们……”这样类似的对白。<BR>综观我国税收方面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举权;二是延期申报、纳税权;三是申请减免权;四是委托税务代理权;五是要求听证权;六是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权;七是要求赔偿权。这些权利,看似比较全面,实际上却忽略了纳税人应享有的几项最基本的权利,比如纳税人有权得到国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及时、热情、礼貌和体谅的对待;有权得到依照税法纳税的信息和帮助;有权要求对个人隐私及财务信息保密;有权依法缴纳最少的税款,且只对正确数额的税款负有责任;特别是纳税人有权监督政府部门如何使用税款的权利等。由于《个人所得税法》与每个公民都有关系,在修改该法时,是否可以考虑在该法中设立专章,具体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强调纳税人的监督权、知情权,使国民增强纳税人的主体意识,使他们认为自己纳了税就是国家的主人,能对国家的开支、预算进行有效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国民纳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p> </P> <p>五、如何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监管<BR>近几年,我们经常能在有关媒体上看到某某明星逃税多少,某某董事长少缴个人所得税多少等等的报道,而普通老百姓的感觉往往是:作为工薪阶层的我们每月辛苦,好不容易挣几个钱,却分文未少的缴了个人所得税,而那些有钱人却轻而易举的就能逃税,从而发出感慨:法律管住了工薪阶层,却管不住富豪们!这于我国现行税法中的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有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即信息不对称和惩戒力度太弱。<BR>税收征管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税务机关如何得到纳税的真实收人情况?这是一个基本前提,信息是任何一个制度建立的前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税务局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自行申报纳税,二是代扣代缴。自行申报存在着自觉不自觉的问题,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