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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论文精修:《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543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12111132301774 论文字数:9327 所属栏目:税法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p>税法论文精修:《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P> <p>Abstract:It is not only necessary but also in accord with legal theory to introduce good faith doctrine into tax law. Good faith doctrine is a very useful supplement to the principle of a legal prescribed taxation, however, it cannot replace the principle of a legal prescribed taxation, and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m should also be coordinated. The good faith doctrine institute obligations of good faith not only for taxpayers, but also for the government as the subject of taxation. <p> </P> <p>Key words:good faith; the principle of a legal prescribed taxation; obligations of good faith <p> </P> <p>摘 要: 诚实信用原则引入税法不仅十分必要,而且符合法理。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有益而又必要的补充,但不能取代税收法定原则,二者间的冲突也需要予以协调。<A href="http://www.51lunwen.org/doctor_degree.html" target=_blank>帮写博士论文</A>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为纳税人设置了诚信义务,更重要的是为作为征税人的政府设置了诚信义务。 <p> </P> <p>关键词: 诚实信用; 税收法定; 诚信义务 <p> </P> <p>为从源头上遏止税收流失,杜绝偷税、漏税和骗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国家税务总局继去年将“诚信纳税,利国利民”定为税法宣传月的主题后,今年又提出了“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税法宣传月主题。由此在税法学界引发了一个颇值思考的问题,即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法到底是何关系。本文拟从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与要求等方面对该问题作一探讨。 <p> </P> <p>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BR>(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的可能性<BR>从形式上看,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强制性的法律原则,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善意真诚、守信不欺、讲求公平合理。[1],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起源于民法,而且适用于民法,这是理论界不争的事实。由于民法和商法传统上被认为是私法,诚实信用原则一直被看作是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至于私法以外的领域能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则一般不予探讨,也不用探讨。因为,私法与公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域,二者适用的规则完全不同。但是,这种观念在20世纪遭到了来自实践与理论两方面的强有力挑战。首先,在实践上越来越多的公法领域开始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在行政法上,不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提出了高要求。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动机目的要纯正、手段要妥当、避免政策的反复无常。这些内容与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并无二致,可以叫做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次,在理论上,公法、私法的二元划分遭到挑战,公法、私法的相互渗透、融合成为当代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一方面,现代民法出现了限制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新趋势,[2]私法自治的空间大大缩小,公法性规范不断“侵入”私法的领地,以弥补传统私法调整之不足;另一方面,随着从巡夜警察式国家到福利国家的转变,国家的公共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要履行传统的政治职能,还要履行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发生的经济与工业的深刻变迁创设出的各种新的、政府所担负的义务,[3]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参与、管理和干预,纠正和克服市场失灵。在此过程中,国家不仅要运用传统的公权力方法,而且由于权力行使的界限,国家还要借鉴和引入大量的私法的调整方法以弥补传统公法调整的不足。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的重要规范和原则也被引入到公法中,在公法领域得到广泛适用。那么,诚实信用原则能否适用于税法呢?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因为,第一、税法的调整对象即税收关系,虽然从外部形态以及政府权力特征看,它具有强烈的行政性,但从税收关系的实质内容看,它是经济关系。[4]第二、税收的性质是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虽然基于公法而发生,与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所不同,[5]但毕竟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与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相似之处。第三、从税收根据看。关于税收根据,西方有牺牲说、权力说、公需说和交换说。其中,交换说为现代财政学的通说。按照交换说,人民之所以要纳税,是因为他们从政府那里得到了公共物品,而纳税就是换取政府公共物品的对价。政府之所以有权力征税,就是因为它向人民提供了公共物品,税收就是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补偿。政府和纳税人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当然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第四、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部门,税法不但具有所谓“公法”的特征,而且还同时具有很强的“私法”色彩。这一切都决定了将传统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引入税法并没有理论上的障碍。日本税法学家认为,根据法的一般原理,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运用信用法则的原理。从司法实践看,日本已有判例认为,违背信用法则这条最基本观念的违法赋课处分应属无效,在实践上扫清了阻碍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的障碍。[6]总之,诚实信用原则完全可以适用于税法。 <p> </P> <p>(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的机能<BR>1、对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指导机能。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要怀有善良动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规避法律,认真履行义务等,这就为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原则。<BR>2、对税法适用的补充与解释机能。韦伯曾经把法律设想成自动售货机,法律的适用纯粹是机械的。但事实证明韦伯的设想并不正确。税法虽然以税收法定原则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追求外在形式的客观性和法定性,但税法的适用同样不可能是机械的。法条的文义需要解释,法律漏洞需要填充,争议事实需要认定,等等,所有这一切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或规则,以保证法律适用的公正、公平,而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这样的一条重要原则。<BR>3、对税收及社会经济交易的促进与保障技能。经济学家赫希认为,信任是很多经济交易所必须的公共物品。[7]信任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减少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保证了交易安全,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动机要端正,意思表示要真实,不隐瞒,不欺诈,而且还要守信用,重承诺,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建立信任的有力工具。就税收而言,所包含的成本主要有:第一、收税的成本;第二、遵守税法的成本;第三、在政府于纳税人之间的纳税博弈中耗费的成本。[8]影响税收成本的根本原因就是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缺少诚信,征税方因担心纳税方不诚信而不断加强征收力度,提高了征收成本,而纳税方因担心征税方不诚信而想方设法少缴或不缴税,加大了守法成本,双方基于缺少诚信而进行的征税与纳税博弈,又加大了税收的社会成本。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征税方与纳税方彼此忠诚、守信,有利于建立和加强双方的信任关系,从而大大降低税收成本。现代国家在已成为税收国家的情况下,降低税收成本,就等于间接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p> </P> <p>二、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关系<BR>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或税收法律主义,指的是征税与纳税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依法征税和纳税。主要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课税程序合法原则[5]。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不仅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和税收的课征及其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且规定的内容要尽量明确不产生歧义,还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这一切都意味着税收法定原则强调和追求的是形式上的法定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税收一直被认为是国家凭政治权力而向居民财产进行的无偿征收,为有效保护居民的财产权免遭政府不必要的侵害,必须通过法定的形式对政府的征税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而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是对当事人诚实、善意内心状态的要求,其次是对执法者和裁判者自由判断与裁量权的授予。不管哪一种情况,诚实信用原则都从主观心态方面对当事人、执法者和裁判者的行为提出了要求。但是,怎样判明他们是否诚信却没有一个外在的、客观的同一标准,由此决定了诚实信用是一种弹性原则,追求的是具体“境遇”中的合理性与妥当性。这样以来,怎样正确处理税收法定原则的外在客观性、形式上的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