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税收政策与征管论文,本文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自然人税收征管问题展开研究,初步得出以下结论:(1)现行税收征管更多的面向企业,自然人税收征管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与税制改革的思路背离。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渐深化,提高直接税比重,建立科学规范的自然人税收征管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2)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与配合。包括健全自然人涉税信息监控体系、加快推进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自然人税收遵从度。(3)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税务部门自身应该做好相应的建设。包括健全自然人税收征管法制、做好税务部门征管资源配置、健全内部信息收集和运用机制、优化自然人纳税服务。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经过 40 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年来新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在经济生活中的主体地位日益凸显,不少经济领域都涌现了很多的高收入者,更是诞生了一批个人财富达到“亿”级的富豪企业家。2018 年胡润富豪榜的“社会责任单独立项说明”列示了部分富豪企业的纳税情况:排名在榜首的阿里巴巴集团纳税 366 亿,许家印的恒大帝国纳税 402 亿,排名第四的碧桂园公司、排名第五的万达王健林家族同样纳税超过 300 亿①。与企业纳税信息相对的是这些企业家个人的纳税情况却不够透明,甚至从刘晓庆、毛阿敏到范冰冰,拥有大量财富的自然人逃税、漏税案件时有发生。2018 年爆发的范冰冰“阴阳合同”偷税案,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超过 8 亿元;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被依法依规问责②。范冰冰偷税案显示出在当前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的极大增加下,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却没能与经济发展共同进步,一边是国家税收的流失,一边是税源漏征漏管下,税务干部自身存在的巨大的履职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税务部门对自然人税收征管缺少纲领性法规,日常税收征管主要是依据《税收征管法》和各税种法律法规,非常零散。有些规定法律层级较低,如广东省税务局在 2018 年 6 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征管办法》,因为是地方性法规,影响有限。税收征管法制的不健全,也影响了基层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税收征管中的执行效果,如 2006 年,税务总局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要求“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各项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应按照规定自行纳税申报。”但多年来,自然人纳税人主动来办理申报的非常少,税务部门多数时候只能依靠扣缴义务人来收集这些自然人的信息,通知他们前来申报。自然人税收征管的薄弱让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偏低,更加剧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因此,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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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比较发达,自然人税收占据西方国家税收收入的半壁江山,但西方学者专门针对自然人税收征管的研究相对较少,与自然人税收征管相关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对自然人税种征管进行研究,包括个人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两个税类征管的研究;二是对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进行研究,从提高自然人税收遵从度和优化税务机构组织模式两个方面来研究。
(1)对自然人税种征管的研究
①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研究
Mirrlees(1971)认为个人所得税虽然应该实行累进税率,但不应对最高收入者实行 100%的边际税率,如果对高收入者施加重税,会抑制高收入者的劳动激情。Piggott 和 Whalley(1996)认为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家庭申报制,即将家庭成员的收入合并到一起进行报税,能够避免相同收入的家庭但税负却不同这一不公平的现象。这也是多国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的理论依据。Owens(2006)认为个人所得税应将个人的所有渠道收入合并到一起征税,才能公平的确定纳税人税负。还要杜绝纳税人将收入在各种类收入间转移,避免产生偷漏税行为。OECD(2016)报告指出,家庭次要收入者的平均税收负担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税收设计特点的影响。例如对抚养配偶的纳税人可享受税收抵免和优惠的规定,原本是为了降低对家庭主要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但实施后往往会降低家庭第二收入者的就业率,原因是他们的就业会让其伴侣不再有税收减免和优惠。
②对财产行为税征管的研究
大卫·休姆和约翰·洛克(1679)认为,房地产所有者应该向国家支付一定报酬,以弥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布鲁格曼和威廉姆·费雪(2003)提出财产税如果能弥补公共服务的成本,就是受益税,比政府征收的其他用于服务的税种更有效率。这为房地产税征收提供了理论基础。雷兹曼(1987)从税制结构的角度研究发现,只有政府制定的税收制度与执行相匹配时,才能实现税收征管效能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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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税收征管理论分析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2.1.1 自然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2 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以,自然人是从事民事活动的一种主体,具有自然属性,代表着人格,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自然人是纳税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自然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2.1.2 自然人税收征管的概念
自然人税收征管,是指税务部门依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对自然人进行税款征收的组织、管理、检查等活动的总称①。自然人税收征管包括对自然人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指导、组织自然人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对自然人税源征收监控、对自然人减免缓税管理、对自然人开展纳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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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新公共服务理论从市场和经济学的角度,提出改变原来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理念,建立新的行政发展架构。该理论摈弃了新公共管理理论中的企业家政府理论,否认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企业与顾客的关系,认为政府的职能是服务,政府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公民提供服务,尊重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该理论的核心理念主要有三个:政府要有为公民服务的意识;公民是民主的参与者;公共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该理论认为公共管理的本质是服务,因此政府应该从传统的公共事务管理员转变为公共事务服务者①。
传统观念认为,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都是政府意志的体现。政府决定税收的纳税人、税率、如何征税,以及税收使用方向和方式;个人的需求偏好只能影响市场选择,个人的意愿无法对税收立法这类的政治问题起到作用。但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民主参与,重视保护公共利益,它的理念可运用到税收征管中保护纳税人权益上:一是税务部门是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应该具备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二是税务部门实施税收征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三是税务部门应从税收工作的管理者转变为税收工作的服务者,服务的对象是纳税人。因此,学习该理论的思想,我国税务部门在实施自然人税收征管过程中,需要提高为自然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不断优化自身纳税服务工作,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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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南昌市东湖区自然人税收征管现状及问题分析........................... 15
3.1 南昌市东湖区自然人税收征管现状...........................15
3.1.1 自然人自行申报情况................................ 15
3.1.2 自然人税源构成情况................................... 16
4. 国内其他省份自然人税收征管具体做法及经验借鉴........................ 29
4.1 国内其他省份的具体做法..............................29
4.1.1 广东省的具体做法............................. 29
4.1.2 江苏省的具体做法............................. 30
5. 加强南昌市东湖区自然人税收征管建议及配套措施.................................... 35
5.1 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建议...............................35
5.1.1 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法制................................ 35
5.1.2 健全自然人涉税信息监控体系.............................. 35
5. 加强南昌市东湖区自然人税收征管建议及配套措施
5.1 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建议
5.1.1 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法制
任何制度体系的建立都离不开法律的基础支撑,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才能有效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当前我国对自然人税收征管缺少纲领性法规,我国税收法律无论是对自然人纳税人征管的具体流程,还是强制执行措施都没有明确规定,如能否对自然人进行核定征收、对自然人税务文书不能送达如何处理、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涉税事项等情况没有做出相应的定性和定责。对处于直面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基层税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自然人税收监管法律不健全的问题,建议江西省学习邻省经验,尽快出台一部自然人税收征管办法,解决我省自然人税收征管各主要环节法法定职责不够明晰的问题。
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