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首先对地方税概念和起源的不同观点进行了比较研究,而后对近年来我国地方税收入和有关比重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制度,增加地方税收入,提高相关比重等结论。
关键词:地方税; 地方税收入; 比重
一.我国现行的地方税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经历了一个从高度集中到分级管理、分权分税的曲折发展过程。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形成了现行的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格局,同时,将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分别负责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
(一)税收立法权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规定: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同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中央税和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其中规定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在我国2004年征收的25种税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农业税等3个税种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等20个税种按照国务院(包括原政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征收,船舶吨税按照海关总署制定的规章征收,牧业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政府确定的原则自定办。
地方税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地方税,中外专家学者有过多种不同的定义,有的以税收立法权为中心,有的以税收执法权为中心,有的以税款使用权为中心,有的以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款使用权三者为中心。
本文认为,地方税是指税权归地方的税收,即由地方根据宪法或者国家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征收和使用的税收。要判定一个税种是否属于地方税,主要应当从税收的立法权、执法权和收入使用权是否归于地方三个方面判断。但是,对于上述立法权、执法权和使用权是否必须同时具备(特别是立法权的归属),各方面的看法不尽一致,各国的实践也有所不同。例如,美国各州的销售税由各州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自行立法并征收管理,收入纳入本州的财政预算;我国的房产税由国务院发布条例,由各省制定实施细则并征收管理,收入纳入各省的财政预算。因此,一般而言,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由地方征收管理、收入划归地方的税收都可以称为地方税,不论其立法权归属如何。
有些人将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收称为地方税,或者将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称为地方税,这些说法都是不准确的。因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收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并不仅限于地方税,可能包括共享税。因此,地方税、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收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这三个相关而不等同的概念是有严格区分的。
在上述部分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地方(主要为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税主管部门)有一定的授权(如是否开征、开征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征税方法、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等)。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管理工作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负责。
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负责代征),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证券交易税(立法开征以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
3.在大部分地区,农业税、牧业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现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在少数地区,上述各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4.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船舶吨税。此外,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税收收入划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目前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和海关代征的增值税。
2.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和牧业税。
3.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
(1)增值税(不包括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基数部分)。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5)个人所得税: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6)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归中央政府(目前暂不征税),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7)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8)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7%归中央政府,其余的3%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①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现行税制的25个税种可以划分为4种中央税、13种地方税和8种中央与地方共享税。②
二、1994~2002 年我国的地方税收入和有关比重
本文以我国财政、税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说明1994~2002年期间全国税收收入、中央税收入、地方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和中央本级税收收入、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地方全部财政收入的有关情况。其中:全国税收收入包括中央和地方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中央税收入、地方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包括按照前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分的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收入;中央本级税收收入包括中央税收入和中央政府分得的共享税收入;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包括地方税收入和地方政府分得的共享税收入;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包括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和收费等其他收入;地方全部财政收入包括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和中央补助收入等其他收入。
(一) 1994~2002年期间中央本级税收收入和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及其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
1994~2002年,全国年税收收入从5126.9亿元增加到17636.5亿元,增长了244.0%,平均每年增长16.7%。其中:中央本级税收收入从2832.0亿元增加到10230.3亿元,增长了261.4%,平均每年增长17.4%;中央本级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从55.2%上升到58.0%,上升了2.8个百分点。地方本级税收收入从2 294.9亿元增加到7406.2亿元,增长了222.7%,平均每年增长15.8%;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从44.7%下降到42.0%,下降了2.7个百分点。同期全国税收收入累计为9 1 773.5 亿元,其中中央本级税收收入为49763.8亿元,地方本级税收收入为42010.0亿元;中央本级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加权平均为54.2%,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加权平均为45.8%。
(二) 1994~2002年期间地方本级税收、财政收入和有关比重
1994~2002年,地方本级税收收入累计为42010.0亿元,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累计为46771.6亿元,地方全部财政收入累计为82701.1亿元;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加权平均为89.8%,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占地方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加权平均为50.8%。同期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从99.3%下降到87.0%,下降了12.3个百分点;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占地方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从48.8%下降到46.7%,下降了2.1个百分点。
(三)1994~2002年地方税收入情况
(四) 1994~2002年期间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及其增长率(见表4)。1994~2002年,中央税年收入从786.8亿元增加到2142.2亿元,增长了172.3%,平均每年增长13.3%;地方税年收入从459.0亿元增加到1144.4亿元,增长了149.3%,平均每年增长12.1%;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年收入从3881.1亿元增加到14349.9亿元,增长了269.7%,平均每年增长17.8%;地方分得的共享税年收入从1835.9 亿元增加到6261.5 亿元,增长了241.1%,平均每年增长16.6%。
(五)1994~2002年,地方政府的地方税收入、共享税收入占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和地方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
199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