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公平调节功能的限制因素分析-税收预测与分析论文精改
〔内容提要〕关于税收公平调节功能的限制因素分析的税收预测与分析论文精改: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理当承担起干预、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重任,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税收调节社会公平的再分配功能极其软弱,并且存在强化收入不均等的趋向,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税制的不合理、不规范、不健全以及征管措施的不到位所致。为了强化税收在收入公平分配中的作用,应尽快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及其征管措施。
〔关键词〕 收入不公;税收原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人们的收入差距以前所未有的程度迅速扩大,而且还在继续拉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有差距本属正常,因为收入分配有差距,既是市场效率的源泉和动力,也是市场效率的结果,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既有悖社会公平,也同样会损害市场效率。效率只有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实现。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理当承担起干预、调节收入社会公平分配的重任。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税收调节社会公平的再分配功能极其软弱,并且存在强化收入不均等的趋向。主要表现在:
一、税收结构的不合理限制了税收公平调节功能的发挥
税收结构简言之,就是税种的布局问题。在税收结构中,最核心的问题是主体税种的确立,因为各税系和各税种在税收制度或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如果其中的某一类税收在财政收入分配、经济调控和收入公平分配中处于主导地位,它便属于税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一般地讲,税收的财政分配功能、经济调控功能和收入分配功能是相互联系的,一种税的财政收入功能越强,说明它对经济的调控范围和程度就越广和越深,从而也就越有利于收入公平分配的实现。各个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政府公共需要程度以及实现税收政策目标等方面的不同,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是不同的,相应地就形成了不同的税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结构;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结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主的税收结构。不同的税收结构从保证政府收入这一点来看是共同的,差别性不大,因为无论建立什么样的税收结构,其直接目标和最终目标总是要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但不同的税收结构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以及收入公平的实现则有很大差异。首先,从不同税类的课征特点来看。所得税由于是对纳税人的净所得征收,对纳税人的收入具有直接的调节作用;所得税的累进课征制,对低收入具有一定的激励功效,而对高收入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所得税不易转嫁,对收入的调节更为充分、到位,对分配扭曲具有较强的调节、纠正作用。流转税以收入总额来课税,虽有利于保障政府收入,但由于其适用税率的比例性,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上具有累退性,且流转税易转嫁,对收入分配会产生扭曲作用。其次,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结构其基本特征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和主要税收收入来源,所得税收入一般占税收总收入的60%①以上,流转税收入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20%②此税制结构有利于体现税收的社会公平,对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校正经济扭曲具有良好的效果。在所得税为主的前提下,整个税收制度具有累进性,所得税比重越大,收入分配差距就越小;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结构其基本特征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和主要税收收入来源,流转税一般占税收总收入的60%③以上,所得税收入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20%④。此税收结构适应较低征管水平,有利于体现收入原则,但对经济运行的纠正能力较差,不利于收入分配的调节和社会公平的体现。因为,在流转税为主的前提下,整个税收制度具有累退性,流转税比重越大,收入分配的差距就越大;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主体的税收结构,其基本特征是所得税收入和流转税收入同为主要税收来源,两者收入比重大体相当,收入差别一般不超过10个百分点。此税收结构既能兼顾收入,又能调节收入分配,有利于社会公平和政府收入目标的共同实现。最后,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明显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近几年一直维持在近70%⑤的高水平,而所得税收入近几年仅维持在16%⑥的低水平,两者收入比重相差50个百分点。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在充分发挥收入功能,保障税收大幅度增长的同时,也弱化了所得课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主要发挥收入调节作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税收总收入的4%⑦左右。在目前社会巨富者数量大量增加,收入分配逐渐向两极分化的条件下,个人所得税收入与个人财富的积累进度和规模极不相称。因此,为了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应当改变现有的税收结构布局。逐步提高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
二、税收调节体系的不健全阻碍了税收公平调节功能的发挥
防止收入差距扩大,单个税种的力量是脆弱的,必须着眼于整个税制体系的建设,综合运用各种税收手段。既要考虑对普通收入阶层调节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利息税、证券交易税等,又要考虑对高收入阶层调节的税种,如遗产税,赠与税、资本利得税,消费税等,还要考虑对低收入阶层调节的税种,如社会保障税等。而现行税制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比较少,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等财产行为税,尚未形成一个系统的个人收入调节体系。房产税,因我国鼓励个人购房,对个人自用房产给予了免税优惠照顾,车船税,因我国拥有私人车船的个人较少,征税面狭小。为了加强财产税对个人财富存量的调节,应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合并成财产税,并对财产实行现值或评估价值征税。这是其一;其二,应尽快将1994年税制改革时已“登记在册”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推上前台。并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登记制度,保证财产税源监控;其三,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可靠、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机制,从根本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权利,防止贫困问题加剧,实现社会公平;其四,开征证券交易税,增加交易成本,调节居民的证券交易收入。征税范围要由二级市场扩展到一级发行市场,并按照股票类>投资基金类>债券类的原则,设置三档比例税率;其五,完善消费税。http://www.uklunwen.cn消费税是在支出环节间接调节收入差距的税种。高收入阶层的高消费问题一直引起社会强烈的反应,对一般只有高收入阶层才能消费的项目,要适时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其六,以公平为目标,完善资本利得税,采用国际通行的归集抵免制,消除股息的经济性重复课税,恢复资本性融资手段的平等税收待遇:其七,完善利息税。对个人存款在一定额度内给予免税,照顾低收入储蓄者。从而使这些税种在收入调节广度和深度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形成以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为核心的多税种,立体式的税收调节体系。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上的不规范制约了税收公平调节功能的发挥
个人所得税与其它调节收入分配的相关税种相比,是调节收入分配能力最强的税种,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职能方面发挥着其它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本身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导致其收入公平性的实现与其调节功能的有效发挥存在很大差距,并在很大税度上背离了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
1、从征税模式的选择上来看。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偏好于综合型,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制,这既与国际上关于课税模式选择的一般趋势不相符,也不利于收入公平分配的实现,因为,按应税项目所得分别计算征税,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税,既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而且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也非常有限,这是其一;其二,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收入项目分别扣除费用,使得所得来源分散的高收入者税负相对较轻,而所得来源比较集中的低收入者税负相对较重,同时还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逃税避税漏洞,不符合收入多、负担能力强者多负担税,收入少、负担能力弱者少负担税的原则;其三,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收入项目适用不同税率,一是边防税率相差悬殊,不能满足税收公平原则的客观要求。如工薪收入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35%,对其它收入实行20%的固定比例税率等。二是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税率构成不合理,典型表现是勤劳所得与其它项目所得的税率倒挂,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50%来自工薪所得,而主要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来源并非来自工薪所得,导致个人所得税变为事实上的“薪金调节税”,这种倒挂的税率结构与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实际形成鲜明的反差。三是对其它所得适用20%的固定比例税率存在不公平效应,因为固定比例税率表现出税收负担的累退性和纵向公平的丧失,不能体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其四,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的以月度,有的以年度,还有的以收付次数为纳税区间,为纳税人在不同项目之间转移收入、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这样,以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为目的的个人所得税,非但不能达到预期目标,反而会进一步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因此,为了强化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公平分配中的作用,首先应将我国现行分类所得税制转变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待征管条件成熟后再逐步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其次对综合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现行工薪所得九级超款累进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级次,拉宽级距,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最后,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征收,预扣预缴,年终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
2、从费用扣除标准来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这个标准是在1980年确定的,期间未作任何调整,现在来看,800元的扣除标准与我国当前发展变化了的经济现实极为不符,也不符合收入公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