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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界定

日期:2020年05月1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49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5091537299691 论文字数:23699 所属栏目:税收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践的基础上指出,应税所得应当来自经济与贸易活动,可以由个人任意使用;科恩认为,应税所得应当来自永久性收入来源,具有规则性;诺伊曼则提出应税所得应当来自经济活动,具有循环性。“赫尔曼—科恩—诺伊曼应税所得理论”被称为“要素报酬说”,其核心思想就在于,“应税所得”来自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②随后现代经济学又将要素报酬分为劳动所得、 投资所得与经营所得三种类型,并将经营所得定义为运用劳动与资产从事营利活动获取的所得,包括农牧业所得、加工制造业所得、建筑安装业所得、交通运输业所得、零售业所得与服务业所得等。

表 2-1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股权的个税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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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现代市场环境中,各类市场参与者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行为更具多元化的特征,从中所滋生出的新型法律问题也更为复杂。因此立法技术也应当不断精进,与时俱进,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然而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个税法》在我国几经修正,对于纳税人经营所得的税收征管显然仍处于不够成熟的阶段,相较于其他征税项目,“经营所得税目”的内涵边界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模糊性,计算与缴纳也较为复杂,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造成了额外负担。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为了保障税收公平,减少纳税争议、重复征税以及逃税漏税等现象的发生,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经营所得税目”的定义和范围,使其与其他类型所得的范围有清晰的界限,也应当遵循税收的实质公平,以维护市场秩序。因此,本文总结了“经营所得税目”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和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界定争议,也结合国内其他部门法和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度,分析认为“经营所得”本身具有持续稳定性、自主性的本质特征,并且以经过行政许可登记为前置条件。在实务过程中,我国也应从“经营所得”的特质为客观标准,以明确区分“经营所得税目”与其他税目的界限。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