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公约性视角下的新格莱斯“会话含意理论”-社会论文发表
摘 要:关于语言公约性视角下的新格莱斯“会话含意理论”的社会论文发表:本文在徐盛桓、钱冠连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语言的社会公约性出发,探讨了新格莱斯会话含意理论及其理解,旨在说明语言的社会公约性对新格莱斯会话含意理论及其语用推理机制的解释力。
关键词:语言的社会公约性;新格莱斯会话含意理论;语用推理机制
格莱斯(P.H.Grice)在20世纪60年代从哲学的角度提出了会话含意理论(Conversational Impilcature),其主要内容体现在“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及其四个准则里,并认为(非规约)会话含意的产生是违反合作原则及其四个准则的结果。质、量、关系、方式四个准则是套用哲学家康德的四个范畴,它们概括了客观事物存在的最基本要求:任何事物都必定有一定的量、有其质的规定性、有与他物的关系、有其存在的方式[1](P166)。格莱斯把这四个范畴巧妙地运用到语言学中,使他的会话含意理论具有深刻的哲学基础。其高明之处在于对四条准则的辨证的把握:人们既会为了合作而严格地执行这些要求,有时为了合作又会有意识地背离这些要求,以便成为运用语言的策略和技巧,这时便产生了非规约性的会话含意[2]。该理论也有其不足之处[1](P166-169):合作原则究竟是否是交际的最高原则?人们为什么常要违反合作原则、以含蓄、间接的方式表达思想?会话含义是如何推导出来的?这些问题格莱斯都没有给出满意的回答。会话含意理论提出之后,引起学者们的极大关注,并做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如Sperber&W ilson从认知的角度提出了关联论(Relevance Theory),指出话语的关联性是言语交际中最主要的因素;Leech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提出了礼貌原则( Politeness Principle)认为言者对准则的违反是为了保护双方的面子(public image); Levinson, Horn等学者提出了会话含意三原则,即新格莱斯会话含意理论(Post-Gricean),并提出了“语用推理模式”。我国学者徐盛桓、钱冠连等也对该理论做了大量的研究。徐盛桓在Levinson的“语用推理模式”基础上构建了新格莱斯理论框架下的较详细的语用推理过程和规则[2]。对此,钱冠连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徐氏推理有道理……帮助理解列氏的三原则可以,推出会话含意还缺少许多许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是无法在形式化模式里反映出来的。”并提出了与此相关的四个疑问:1.会话在事实上服从成文规则的管束吗?2.语用公式是不是越细致越好?3.人们说话只是在使用唯一的一种符号———语言符号?4.语言是很完善的万能的符号吗?[3]徐和钱讨论的是关于会话含意是如何推导出来的问题,前者试图构建一种语用推理机制和推理细则;后者从四个方面强调了混成符号束,语境和智力等因素对会话含意的影响(见下文)。本文拟就钱氏的观点,从语言的社会公约性角度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语言的公约性
语言是一套社会符号系统,具有任意性。世界中的事物首先被感知成具体的、隐性的、还不能用语言表达的、也不被他人所知的意象图示( images and schemas),为了表达这些意象图示,人们根据其相似性及其区别,将它们进行分类,形成范畴(categories),然后范畴被加工成更加抽象的“观念”( ideals),当特定的语言符号指派给这些观念后,便形成了概念(concepts)。当概念被人们普遍理解、承认后(公约化后),意象图示才能变成显性的、也被他人所知的概念。当同一语言社区的人们遇到语言符号时,才会明白其意义。因此,人们在用语言交际前,已形成了一个“盟约”(pact),它规定某一个语言表达式对同一语言社区的成员来说应表达同样的意义,这个“盟约”就是语言公约,它把任意形成的语言形式与其意义联系起来,潜在地指引人们如何使用语言。如果这一盟约被打破了,交际就可能随之中断[4]。也就是说,语言交际能否有效,取决于其使用者是否广泛地分享语言公约的各个层面(形态、语音、句法、意义等)。因此,美国分析哲学学家Searle认为语言是社会公约( conventionalization)而形成的,具有社会公约性[5] (P38)。这个观点暗示着语言成分是约定俗成的,而不是规定的结果。显然,语言的每个成分都经历了一个相对较长,且自然的公约过程,多数新词、表示式、意义首先被少数人使用,然后逐渐传播开来,直到被多数人接受和使用。例如,汉语中的一些新的表达式:“请掌声一下。他穿得很体育。”等。我们不知道谁首先创造了或使用了它们,但这些反常的表达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解和使用。现存的委婉语(euphemism)、隐语(metaphor)等就是昨天的新表达式。另一方面,控制语言使用的规则,如语音、拼写、语法、语义、语用规则等,也是社会公约化的结果。然而,语言规则不同于相对严密的自然科学的规则,如“三角形的三个内角和等于180度”,它们具有相对的灵活性。所以,这为我们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改变或违反这些规则提供了可能性。我们可从三个方面理解语言的社会公约性:一方面,正因为语言是社会公约的,所以其使用者应该遵守语言公约(conventions),否则,听者不可能理解;另一方面,也正因为语言是社会公约的,我们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违反这些公约。因此,遵守语言公约是违反公约的前提,违反语言公约是遵守公约的实现。最后,语言公约是全方位的,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公约的违反也是全方位的。对语音、拼写、标点、句法、语义及语用规则的违反可形成各种各样的“语言使用的艺术”———修辞和文体,以表达言者的各种特定意图。如英语中的“ILOVE YOU!!!”,“He ismy b-b-b-boy friend.”,“Timeismoney.”,“I veto I-C-E-C-R-E-A-M.”等,及汉语中的尾韵、排比、借代、暗喻等都是对语言规则违反的例子。从认知的角度来看,艺术地使用语言是创新思维的结果。思维创新意味着语言形式和意义的创新。在相对长的语言实践中,这些被创新了的语言形式和意义中的很大一部分,会在人们思维中逐渐形成一种相对固定的对应关系。即对某种语言形式的选择,就意味着选择了与之对应的意义。这与Halliday的系统功能语法所主张的“选择就是意义(Choice ismeaning. )”[6]是一致的。但这种对应关系是相对的,语言一旦与新的语境相联系又会产生新的语用性意义,即(非规约)会话含意。这些语用性意义有时具有“累加性”。当语用性意义与语境的结合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时,这些累加起来的新旧意义就不断地与语言形式、语境形成一种动态的、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语言公约。这些公约构成了人们的语言实践的“经验世界”。总之,世界的基本规律决定着人类思维的基本规律,世界在变,思维模式和语言模式(包括语义)也随之在变。思维创新是语言模式和语义演变的直接动因,社会公约化是其主要机制。新的语言模式和意义被公约化之后,反过来又会影响人们的惯常思维。思维模式、语言模式和意义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处在一个动态的、螺旋式的发展过程之中[4]。
二、从语言的社会公约性看新格莱斯会话含意理论
(一)格莱斯的会话含意理论的定位格莱斯的会话含意理论主要内容体现在合作原则及其四个准则里。首先,它属于会话原则(Conversational Princi-ple)。根据Lyons的语境理论,会话原则属于“语言外知识/语境”(Non-linguistic knowledge)中“背景知识”(Back-ground knowledge)[1](P21)。它们和人们的“常识”、“特定文化的社会规范”一起构成了“背景知识”。http://www.ukassignment.org这些就是人们在言语交际中所遵守的部分语言公约。语境是客观存在的,合作原则及其四准则在格莱斯提出会话含意理论之前就已客观存在着。格莱斯只不过用哲学术语把它总结出来了。
(二)钱氏的四个问题的进一步探讨1.会话在事实上服从成文规则的管束吗?尽管钱氏认为“从来没有人是靠会话规则来与别人进行言语交往的。会话无固有结构,也没有相关理论管住它……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语境干涉是千变万化的,智力干涉是瞬息万变的,成文的规则概括不了这样两个干涉。”[3]通过上面的论述,言语交际虽没有相关成文理论管住它,但一定遵循特定的规则,那就是语言公约,如语音、语法规则,语义、语用规则等。这些规则被公约化的过程就是它们被语言使用者接受、理解、习得并使用的过程。2.语用公式是不是越细致越好?钱氏认为“言语交际应该是简单的。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公式细致是不是就反映了智力干涉会话推理的过程?……公式细致是不是总与语境干涉协调一致?有时候,一看语境就明白说话人的真正含意是什么,根本就不要什么公式,更不要说什么细致的公式了。”[3]很多人,如文盲,都能凭直觉和语境知识理解他人的话语含意,进行有效的语言交际。他们在进行言语交际时的确不要什么公式,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果说有什么公式的话,那就是他们从小到老所习得的语言公约。3.人们说话只是在使用唯一的一种符号———语言符号?钱氏的答案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与话语同步地放出的所有信息符号(混成符号束)都应进入语用推理模式中……其实,言语交际的本相是:言语交际=混成符号束+语境干涉(社会大背景、交际小背景)+智力干涉。混成符号束=词语+声气息+面部符号+身式符号+伴随的物理符号+意外符号。”[3]在交际过程中,语言符号只是其中的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