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农村经济论文,本文通过问卷调查法和入村访谈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需求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了解,分析了影响认定的各项因素,进而对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探讨,提出了针对政策体系建设、政府管理、村级管理等方面的解决对策。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 研究背景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障农民股份合作取得飞跃发展,需要明确哪些人享有对集体资产的收益、处置权利,还要明确担保、抵押、继承等相关权利。农改的涉及面非常广,时刻触动着农村发展的敏感神经,试点先行有其现实必要性。以便探究、总结出明晰产权归属,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农业、农村发展好的区域,农村集体资产相对比较充裕,广大村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关注度高,村民对认定工作的期待度也高。需要尽快明晰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谁,如何有效管理,才能有效防止集体资产长期闲置或逐渐流失,最终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益。
随着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农村逐渐显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农村集体资产总额不断增加,村民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的关注也在加强。城市化进程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直接影响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福利发放、躲迁拆迁补偿等利益,每个集体成员把这项资格看的无比重要。现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存在所有权不明确、权利责任不对等、利益保护不严格的现状,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发展基础正在遭受冲击,同时也在深刻影响着农村的稳定和谐。农村的发展不尽相同,不同区域间的集体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成为关键点。探究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行之有效的办法成为重中之重。由于地区差异性的存在,很难制定统一的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作为所有地区的通用办法,认定办法要体现法律法规的指导性,还要体现“群众认可、规范有序、结合历史、考虑现实”的原则;既要体现出集体积累的贡献、户籍和土地承包关系等因素,还要体现出民主协商;同时还要考虑村规民约的影响,综合考量后做好成员资格确认工作。在一个区域中,各村的历史遗留问题不一样,但成员资格认定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既要保证多数人的权利,又要防止少数人的权益被别人侵占,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也需要特别关注。如果某个区域之间或村与村之间的认定标准不一致,认定过程不规范,加上部分村民的小农思想和攀比意识,本区域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将举步维艰,起不到改革的作用,还会严重影响农村的稳定大局,激化新的农村社会矛盾,造成村民的集体上访,耗费大量的行政管理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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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研究现状及评价
一、研究现状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方面的文献及研究理论相对来说不甚丰富。现有的研究理论多从立法、司法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复杂性及认定过程的各种难点,然后针对不同的实际情况或认定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案例提出解决对策。
(一)立法层面的研究现状
赵希忠、刘烨南和刘敏(2018)指出大部分农村地区没有出台适用的法规,认定标准不统一,政策性、定位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直接导致认定过程的操作不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需要有针对性的从实践和理论层面进行系统研究,最终目的是推动立法快速推进,进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过程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撑。郝锐(2015)指出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多种多样,方式和流程也不尽相同,判定要素也难以得出一致的观点,希望用全国性统一的指导文件来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并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立法和认定制度立法两个方面给出建议。陈亚倩(2018)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立法工作应当被高度重视。立法要从成员权的保护、成员权的内容以及成员资格的认定等各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成员资格的认定在考虑成员的户籍基础上还要综合考虑成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权、收益分配权、福利占有权等因素。吴碧涵(2017)建议以立法的形式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改变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弱点,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有效运用,并在权利遭到侵害时有完善的救济渠道。还指出农村集体中的集体成员自治应当在尊重民主和法治的基础上做出,发扬村民民主和遵守相关法律规范缺一不可,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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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基础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的产物,农民自愿在乡村范围内联合,一般以劳动力、土地等入股集体,集体统一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民在所入的集体内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人民公社解体后,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但集体经济组织仍对农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为组织内的成员服务。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或生活,与集体经济组织关系密切,并在组织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很重要的一种身份资格,它的取得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其取得一般分为原始取得、合法婚姻取得、收养、父母再婚、国防建设或政策性原因等取得。
三、空挂户
“空挂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员通过一定的政策漏洞或其他手段将户口迁入本村,其目的是在户口迁入村临时生产、生活或是取得某些身份,与村里达成相关意见后成为本村户籍成员一种现象。比如子女因为合法婚姻迁入本村后,父母为了跟随子女生活更加便利,加上没有房产在城市落户,就与村里协商,将户口迁入本村,并承诺不占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空挂户”一般与村里签有放弃相关待遇或利益的协议,村里不予认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成员资格基准日
成员资格基准日是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所采用的统一时点,基准日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确定。以基准日为基础,以家庭为单位对本村的成员进行清查核实,摸清该日期之前的本村在册人员和曾经在册人员的户口信息、出生日期、迁入迁出时间、就业安置等情况。为下一步成员身份认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高认定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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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相近概念的关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是一种依法设立的自治组织,需要依法开展群众自治,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搞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村民经过民主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村民的利益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履行经济职能,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自我经营、自我管理,对集体经济规模和效益负责。两者在职责权限方面具有交叉重叠的职能,但也存在区别,需要强调的重要一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资格认定,而非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与集体经济成员的关系
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并不相同。村民是指在行政村居住且户籍在本村的公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在行政村居住的户籍公民,其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因此,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须是村民,但并非所有村民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区分。
村民享受在该村居住和生活发展中的文化、教育、娱乐等方面的权利,承担相应建设发展的义务。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享有和承担村民的权利义务之外,还享有对集体土地征迁的补偿款、土地承包经营、集体收益分配、选举与被选举、村集体发展建议等权利,并承担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献言献计的义务。这方面比较明显的例子就是“空挂户”。
图 3-3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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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烟台高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现状分析..........................15
第一节 烟台高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现状...........................15
第二节 烟台高新区成员资格认定的现状访谈及问卷情况记录...................16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及原因分析..................................31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存在问题.........................................31
一、沟通机制问题..............................31
二、政策确认问题.........................................32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解决渠道和对策..........................38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解决渠道.................................38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对策...............................38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解决渠道和对策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解决渠道
成员资格认定一旦出现纠纷,认定的渠道相对来说比较固定,即村委申诉,基层政府投诉、法院诉讼和更高层级政府上访四个方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旦认定,去村委申诉的作用不是很明显,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自身决策做出的认定不会轻易改变;到基层政府投诉的效果比较明显,基层政府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定结果及认定流程进行监督审核,对认定结果的正确与否给出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