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因海洋和通海水域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特殊侵权赔偿诉讼,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既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同时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则。正确理解举证责任的含义是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前提,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只是使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相对减轻,免除了部分举证责任,并非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加害人的举证责任相对加重,在举证内容上不是全部的倒置,而是部分事项的倒置,加害人对特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权利和事实主张均负有举证义务,举证责任不能或不足,都将承担与已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同时适用两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情况下,本文结合海事审判实践,对受害人举证责任的必要和范围,加害人举证责任的依据和范围,以及双方在克尽举证之责、完成举证之义务中应当注意把握和解决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达到在审判中兼顾双方举证责任,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之目的。
引 言
一、关于涉及海洋和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有关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二、受害人举证责任的必要和范围。
三、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下,加害人举证责任范围。
四、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