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我们生活在法律的调整之中,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法律是什么?当法律沉默不语,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时,它又如何统摄一切呢?对此,人们的回答多诉诸于法律解释.法学家说:"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政治家说:"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哲学家说:"法律不是摆在这儿供历史性的理解,而是要通过被解释而变得具体有效."马克思说:"法官的责任时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所有这些都说明一点:法律是普便一般的规范,把法律适用于社会现实生活必然涉及对法律的解释.
海商法的颁布,标志着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专门法律制度的形成,这是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历程碑,标志着我国交通法制建设上了一个大台阶.海商法的颁布对于推动我国海事审判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性意义.而法律的功能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挥出来,海商法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将'纸面'的法律变成真正有效的'活生生的'法律.对海商法解释的必要性在于,海商法作为一项成文的制定法与其所调整的船舶关系,运输关系及经济贸易的实践存在着法律实施上的冲突.具体表现为:海商法的制定法性质具有抽象性或原则性,而航运相关领域的社会生活是具体的,灵活的.对海商法的解释是解决原则与灵活,一般与具体之间矛盾的方法.它能为海商,海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具体的使用标准.而且.我国是一个成文法传统的国家,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如何在当前中国的法律体系的背景下解释海商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图移民法解释的一般原理为基础,借鉴西方法律解释的论点,探讨以法律适用为目的的海商法解释的一些方法.在法律解释学的性质上,学者们又方法论和本体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学者指出对作为方法的法律解释学的学理建构不可能有另法官和律师们满意的结果.这就带来了研究 法律解释方法是否有意义的疑问.笔者认为,一味强调海商法的解释方法而不研究海商法的实体问题及其法律功能与价值必然陷入机械论的误区;但是,在海商法的实施与实践中,对其解释方法的独特性的反思 ,甚至是想象,创造.这本省就是一种有意义的活动.人类每一次重大进步都首先伴随着方法上的创新.我想,本文下面对海商法解释方法的探索应该不是在含混晦涩的纯理论俄问题上作无用功吧.
二.海商法解释的一般方法
(一).遵循民法解释的一般方法
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有关民法解释的一般方法对海商法的解释同样适用.而且,法律解释学和民法解释学几乎为同意语,民法解释的方法具有普遍的可行性.民法解释方法构成海商法解释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因此,有必要对民法解释的方法作一下介绍.以下在对民法解释方法走介绍的同时,对每种方法具有证明力的价值基础也作了简要分析.正是这些隐藏在各种方法背后的法律价值的存在,构成了各种方法具有证明力的根本原因.实际上,解释者在个案中采用某种解释方法的根据,不会是这种方法本身,而是它所体现的有关基本价值.而且,这些基本价值还可以说明在采用不同解释方的得出不同解释结果时,如何取舍的问题.
1. 文义解释方法
(1) 含义: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释法律之意义内容.法律条文是由文字词句所构成,欲确定法律的意义,须先了解其所用词句,确定其词句之意义.因此,法律解释必先由文义解释入手,且所作解释不能超过可能的文义.否则,即超越法律解释之范围,而进入另一阶段之造法活动.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实践中最常见,也最为重要的方法.
(2) 运用及局限:文义解释包括普通含义论点和专门含义论点两种:
○1 普通含义论点:如果法律规定所用的是普通语词或词组,而且在普通语言中是明白的,那么除非有充分理由做出其他不同解释,就应当以普通说话者的理解为标准做出解释;如果可供选择的普通含义不止一个,那么在解释中应该优先考虑和采用相对比较明显的普通含义——最常见的是运用下面所说的体系解释,指明哪一种含义最为恰当。
○2 专门含义论点:如果法律规定所用的是专门语词或词组,或者具有专门含义的普通语词或词组,那么就应该从专门含义的角度进行解释。在海商法的解释中,应对体现其特殊性的用语作专门解释。
有时,文义解释会遇到“语义不清”如歧义、模糊、笼统,仅以文义解释往往难于确定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或当文义解释拘泥于法条所用文字,将导致误解或曲解法律真意时,不能适用文义解释。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存在各种削弱普通或专门含义论点的正常效力、甚至使它们无法适用的因素,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怀疑或否定语义论点在法律解释中的意义。语义论点的确存在许多局限,这些局限有些是固有的,有些则是因为实务者的不当运用或过高期待造成的。不过,各种怀疑或否定语义论点的意义的观点显然忽视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在法律解释中,对于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来说,普通和专门含义的论点在许多场合下是具备充分清楚的运用条件的。同时,即使在语义论点的正常效力因为上述因素的存在而被削弱时,其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中也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界是从根本上说是围绕着对法律语词的含义的理解展开的。
(3) 文义解释方法潜在的基本价值——立法至上
在各国法律解释时间中,语义论点都具有最突出的地位,它们总是获得优先考虑,被当作正当性证明过程中具有非常强大的初始效力的解释论点。为什么在法律解释过程中无法回避或忽视语义论点本身呢?答案显而易见,就是对立法的承认。在任何一个现代社会中,立法都是适用于该社会的法律规则的权威渊源。服从立法机关的权威对于法官或者其他法律适用者来说,是一种义务和责任,而按照对法律规则得最恰当的解释实施规则,则表明履行了这种义务,从而也就为实施规则的有关判决或决定提供了正当性证明。
承认立法的权威,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意向基本价值。从法律的功能的角度来说,实现“法治”就是要求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充分地实现法律的功能。而说道法律的功能,最基本的一项就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由于法律以语言来表达,建立合理预期的法律功能必须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立法者、法律适用者和守法者分享共同的语言,并遵行共同的语言习惯。这也就是我们通常在阐述“法治”要求时所说的,法律应该由立法机关预先制定,应该在适用于公民之前具有确定性和公开性。
正是此基本价值,才使得语义论点在法律解释中又最突出的地位,并在证明中具有强大的初始效力。而且,此基本价值同样也为强调立法意图的论点提供了效力上的最终说明。
2 、体系解释方法
(1)含义:这里体系不仅指某一制定法内部各编、章、节、条、款、项之间前后关联,也包括不同制定法之间形成的一个完整和谐的法律体系。体系解释方法是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及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2)运用及局限:法律系统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整体,法律文本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体系解释的作用在于,把对法律条文解释与它所在的法律系统的其他部分协调起来,其结果可能只是确认基于文义解释的结果,也可能导致对文义解释结果的修正,从而得出在具体法律环境中的特定含义。
体系解释运用的基本前提是法律系统各个组成部分的和谐一致。但法律系统的构件、层次众多,内容丰富,形成和演变过程复杂,因而必然会存在或者随时出现各种矛盾或不和谐现象。比如,同一制定法法不同部分之间,或不同制定法——包括位阶相同的法,位阶不同的法,前法与后法——之间存在的不一致。可见,体系解释也有其局限性。因为法律体系仅属于法律外在形式,运用体系解释方法,不可过分拘泥于形式而忽视法律之实质目的。在解释法律时,不应以体系解释为解释法律的唯一或主要依据。
由此,怎样对处于整个法律体系中海商法进行解释,成为海商法解释中不能回避的问题。(见三)
(3)体系解释潜在的基本价值——法律的和谐一致
法律是人们理性活动的产物。尽管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产生往往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包含着各种主体的参与、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和妥协,但是从总体上说,法律规定在表述上不可能不遵行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如同一律、排中律何不矛盾律等,从而表现为一个有机和谐的整体。同时,法律作为有不同部分构成的行为规范体系,要想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效地指引或调整人们的行为,充分实现自己的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也必须保持没再的和谐一致,包括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的和谐一致、位阶相同的法律的相关规定的和谐一致,以及先后制定的法律之间的和谐一致。法律只有尽可能做到内在的和谐一致,才不至于因为内在的矛盾儿子我推翻,才能为理性的人们所理解,并用于规范和预测自己和他人的行为。
法律的制定必须尽可能做到和谐一致,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也应该以此为基本目标。任何法律都存在于一定的体系之中,体系解释方法的效力或证明力主要就是给予法律的和谐一致这一基本价值。
3、法意解释方法和目的解释方法
含义:法意解释,有称立法解释,或沿革解释,或历史解释。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立法史及立法过程中之有关资料,如一切草案、审议纪录、立法理由书等,均为法意解释之主要依据。
法意解释也可以包括目的性解释,因为一个立法的目的,往往就是立法意图的构成部分。但是习惯认为目的解释不同于法意解释,其区别大致有两点:其一,目的可基于对原意的考察,也可以是今天读者的构建,而一般说来,法意解释拒绝构建的说法。其二,目的性解释从根本上是向前看的,强调为适应未来而解释法律,强调法条现时所具有的合理含义,而法意解释是向后看的,强调的是忠实于过去,即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
无论是法意解释还是目的解释,一旦确定了立法的原旨或法条的目的,在某种层面上对法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