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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对金融业的发展影响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829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2042251054698 论文字数:5310 所属栏目:金融市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我国的金融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对金融业的发展影响

 

摘 要:在国际上,信贷资产转让是获取“消费者剩余”的逐利行为,而我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某种程度上却异化为逃避监管的工具。其异化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的金融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与国外完全不同;风险评价粗放,差异不大等。因此,监管当局需要从更为宏观的高度审视金融业的发展态势、金融与经济的适配程度,联合和整合有效资源,改善基本金融环境。

 

关键词:信贷资产 转让 金融监管

 

从国外情况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20世纪90年代颇为流行。2002年,中国银行业也开始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但是在效仿的过程中,出现了与国外明显不同的景象,甚至演变成为逃避监管的工具。事实逼迫我们思考这样几个问题:信贷资产转让的基础是什么?中国的资产转让业务呈现与国外不同的景象,其内在根源是什么?这对中国监管又有何启示?

 

一、信贷资产转让的理论分析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银行与其他金融同业之间买卖一笔或者一组信贷资产的业务。其转让对象仅限于同业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转让标的仅限于同业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产,不包括金融同业的各类权益性资产;转让方式分为一次性买断和回购。从一般意义上说,信贷资产转让是对金融市场的深度利用。因为信贷业务的实质仅仅是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让渡,所以银行拥有信贷类金融产品的部分控制权,比如银行拥有贷款合同,以保证贷款到期时能够收回资金的使用权。所以,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结果就是:贷款者获得了资金的暂时使用权,银行获得了信贷类金融产品的标志物———保证到期收回资金并获取服务费的信贷合约。从经济学的最新进展看,只要两个主体对同一种商品在同一时间的主观评价不同,就会存在交易空间,并可能为交易双方带来“消费者剩余”。

依此看来,只要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者同一组信贷产品的评价不同,它们也就具有对信贷合约进行转让的动力。而对同一信贷合约产生不同主观评价的原因大致有这样几种:

一是由于在某一时点不同银行所面临的流动性需求约束不同,而流动性需求往往为硬约束,所以部分银行为了获取流动性,就会降低对已经发放出去但尚未到期不能收回的信贷资产的评价,从而提高对现金资产的主观评价。

二是在某一时点不同银行为分散风险而需要调整的信贷合约的区域、行业、企业分布结构的内容不同。对于同一笔或者同一组信贷资产,对A银行而言,也许是需要增加的项目,但对于B银行而言,也许正好是需要减少的项目。这样以来,它们之间也会产生对同一笔或者同一组信贷资产主观评价的差异。

三是不同银行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风险偏好发生了相对变化。比如,A银行因为资本结构变化等原因,风险承受能力降低,它们对于风险较高的信贷资产合约的评价就会降低,相反也就可能存在另一家B银行会提高对该合约的主观评价。特别是由于发展战略的调整以及对国家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发展态势的评价不同,不同银行之间对于同一信贷资产的合约不可能存在完全一致的主观评价。由于主观评价的不同,就一定存在“消费者剩余”。只要达成交易的成本低于这一“消费者剩余”,我们就可以肯定,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银行肯定会进行这一类信贷合约的交易。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交易成本的显著降低,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就会以超乎寻常的速度增长。

 

二、我国信贷资产转让的异化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里,银行参与信贷合约交易的根本目的是获取不同银行对同一信贷合约主观评价不同而产生的“消费者剩余”,是一种明显的趋利行为。但是如果我们深入考察我国银行同业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就会发现一幅完全不同的图景。2002下半年,央行开始批准银行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事实上在2002年上半年,就有银行已经秘密开展此类业务。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呈现以下主要特征:一是信贷资产转让主要采用回购形式;二是信贷资产转让的期限很短;三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达成的时间往往是商业银行上报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前几天甚至当天。实际上,正是这三个特征决定了中国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具有与一般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转让完全不同的涵义。如果极端一些,甚至可以认为,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是正常寻利行为,而异化为逃避监管的工具。

第一,具有上述特征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不能够从实质上优化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因为信贷资产转让采用的是回购方式,相当大一部分转让期限在十天之内,这样,卖出行能够改变信贷资产结构的时间就少于十天。这样一个短时间的信贷资产结构的改变,对于银行业务难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第二,这种转让很难帮助银行解决流动性问题。因为回购期限短,信贷资产转让只会带来账面信息的改变,并不一定带来现金的实际流动。即使有现金流动,除非卖出行面临特殊的支付困难,否则这种确定的非常短期的现金流对银行的流动性并没有多大的帮助,况且,对于如此短期的现金需求,银行完全可以通过交易成本低得多的同业拆借等方式进行,而不需要进行信贷资产转让。

第三,这种转让业务可以有效规避监管。我国目前对银行的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对于银行日常经营状况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非现场监管进行。为此,在我国目前的监管框架中,设计了十项指标,来保证监管者比较充分地掌握银行的经营信息。如果在上报监管信息前夕,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转让,只要所转让资产组合适当,完全可以轻易地修改这十项指标。再加上这种转让业务期限极短,在商业银行上报监管信息之后的极短时间,商业银行相关的经营状况又会还原。这样,银行的非现场监管数据事实上就处于严重失真状态,或者说,监管当局掌握的仅仅是银行上报监管数据时的信息,而不是银行日常经营中的信息。如果银行依据上述非现场监管数据,对相关银行做出监管结论,制定监管策略,就可能带来严重问题。幸运的是,目前监管当局一方面有多种信息收集渠道,同时还有强有力的现场监管手段,并且初步建立了持续监管的机制与架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上述信息进行甄别。但是,因为甄别成本过高,而监管当局受限于监管资源和监管成本的约束,并不能够完全彻底地对此进行清理。所以,商业银行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通过这种合法方式掩盖经营信息,进而逃避监管。如此以来,我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某种意义上,就不仅不具备发达金融市场上的信贷资产转让的积极功能,相反异化为合法逃避监管的工具。

 

三、异化的原因

第一,我国目前的金融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使得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没有足够的“消费者剩余”供商业银行获取,而成为规避监管的根本动力。从金融基本制度环境看,商业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因为无论是国有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一方面要面对追求短期利益的所有者的压力,另一方面政府干预金融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银行经营者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考虑政府当期的一些特殊要求。但是政府的这些要求并不一定与银行长期经营战略在时间轨迹上趋同,有时甚至明显背离。再则,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银行家市场,银行经营者面临的不是市场化的约束,其准入与身价不是由市场确定,相反银行经营者面临的只有法律的约束和监管当局的行政约束。特别是在经济市场化转轨进程中,金融法规与监管框架都处于剧烈变化之中,银行经营者难以形成长期的预期,自然其行为就难以长期化。在行为短期化的基本背景下,银行经营者的行为会发生明显的变异,突出体现在并不关心银行未来的长远发展,而是特别关注银行当期在同业中和监管者评判中所处的位置,以及银行每年的盈利多少。我们可以预测,凡是能够改善这几项指标的政策,银行会充分利用。相反,对于恶化这几项指标的政策,银行会尽量规避。从金融市场环境看,目前我国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同一组信贷资产主观评价的差异并不大,自然,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获取信贷合约“消费者剩余”的可能性并不大。因为,我国利率没有市场化,而利率浮动范围差别不大,这就限制了各个银行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不同资产的比较优势和获利的能力,于是,我国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同一组信贷资产定价的差异很小,各家银行都没有为获利目的进行资产转让的交易价值空间。

第二,风险评价粗放,不大,各家银行缺乏对某一类资产进行专业化管理获利的能力空间。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银行业目前还处在“跑马圈地”的阶段,各家银行还在以扩张市场份额为核心进行运作。信贷资产管理能力的深度提升、银行经营的集约化和精细化还没有提高到应有的议事日程上来。对于风险管理,核心也就仅仅是应对监管当局的监管,消解因风险过高带来的监管当局对于该银行发展强加的外部约束,真正为了银行长远健康发展,而强化风险管理的内在动力还明显不足。这样以来,各个银行对于风险管理就显得比较粗放。突出表现在贷款风险分类比较松,没有专门的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而已有的风险管理部门更注重于不良贷款的清收,而不是对于全部信贷资产的全面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粗放,使得银行之间对于同一笔或同一组信贷资产的风险评价没有太多的本质性差异,自然,它们对于该笔资产的评价不会出现太多的差异。当然,也不存在它们在承担这些资产转让带来的交易成本之后还能够获益的风险定价空间。由此也可以看出,如果我国银行业经营的根本态势不发生改变,即使利率市场化成为现实,我们也不能奢望真正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转让能够顺利出现。

第三,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格局,促成了银行经营战略的同质性,阻碍了银行对信贷资产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努力余地。我国银行发展的多元化和差别化可以说是监管当局梦寐以求的,为此,监管当局也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实际情况并不理想。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地方股份制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