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金融管理论文,本文通过查阅国内外专家学者有关反洗钱课题的研究文献,总结归纳出我国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外部环境及金融机构面对的洗钱风险。特别指出面对逾趋逾严的反洗钱监管环境,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予以落实。本文着眼于基金行业,重点阐述了基金行业的运营特点、洗钱方式及风险。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洗钱是犯罪行为,目的是将不法活动所得转换成合法收入。一方面,通过洗钱,犯罪分子试图掩盖不法活动的犯罪事实,将不法收入“合法化”,正当享受犯罪结果,导致社会的不公平性,另一方面,犯罪分子通过洗钱将不法收入包装后投入正常的合法经营中,为后续的犯罪提供资金支持,图谋更恶劣的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影响国家长治久安,如恐怖主义等等。近年来,洗钱及其上游犯罪也逐渐组织化,专业化,国际化,洗钱规模也逐渐增大,非法集资犯罪,腐败犯罪,毒品犯罪,诈骗犯罪仍然是中国面临的主要洗钱威胁,毒品犯罪,税务犯罪,传销犯罪和其他金融犯罪的洗钱威胁呈上升趋势,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危害,因此开展反洗钱工作刻不容缓。
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于 1997 年《刑法》对“洗钱”的定罪;2006 年通过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首次界定了反洗钱工作范围,象征着我国的反洗钱监管正式进入法治化阶段;随着后续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依次补充颁布,说明了我国建立了基本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从 2008 至 2012 年间,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则上升了一个台阶,从被动合规层面上升到主动防范洗钱犯罪层面,完成了初级阶段到中级阶段的过渡。随着我国加入国际反洗钱工作组织-反洗钱金融特别行动组(FATF),标志着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借鉴国际上先进反洗钱工作经验,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由于目前我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仍有许多不足,反洗钱协调机制有待完善,因此需要监管当局、机构义务主体和其他反洗钱相关部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不断摸索,建立一套科学健全有效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随着对洗钱犯罪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认知的逐步提高,人们意识到开展反洗钱工作对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有效的推进反洗钱工作已经是机构管理者和当局者的关注要点。洗钱犯罪通常是借助金融机构平台将不法所得“洗白”,导致金融机构在不知不觉中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这正好说明金融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落实不到位,让不法分子钻了漏洞,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公司名誉。同时,越来越严格的外部监管环境也要求金融机构应高效开展落实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因此,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技能,有效鉴别洗钱行为,遏制犯罪发生,降低经济损失。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综述
“洗钱”(Money Laundering)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洗钱定罪处理。此后专家和学者们就对洗钱这一行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国外的专家和学者们通过不断对洗钱课题的深入研究,分解洗钱犯罪的步骤,总结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进行跨国洗钱犯罪的特点及手段,并且指出各国应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防范洗钱危害并对此提出了专业的完善措施。
Robinson(1997)明确了洗钱犯罪的步骤,第一步是放置(placement),将不法收入投入金融系统,以存款的形式留存于银行;第二步是离析(1ayering),通过进行复杂的金融交易,使得不法收入的资金来源无迹可寻,提高了司法侦察的难度;第三步是归并(integration),将资金的实际来源和性质以合法合理财产的方式转移给与犯罪机构或个人没有明确关系的合法机构或者个人,将其运用在正常的消费当中。经过顺利离析后,犯罪资金与普通资金进行混合使用,普通人很难进行察觉和分辨。
James,R.(1999)针对跨国犯罪团伙进行研究,分析了跨国洗钱犯罪的方式以及造成的严重经济危害,提出应加强国际执法应对跨国洗钱犯罪的发生。
Buchanan(2007)认为洗钱不仅仅是在单一国家进行,事实是复杂的多,涉及不同国家的金融机构。洗钱的手法不是一层不变的,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洗钱的渠道也在不断的扩宽,由于面对新的洗钱交易,监管往往存在滞后性,但经过一定时间的应对,会有相应的监管措施跟进。
Jayasuriya,D.(2003)通过研究各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提出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指出各国应建立预防、监督、检查和惩治洗钱犯罪的制度,加强洗钱风险管理,防止发生洗钱风险。同时还认为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处理时将可疑交易或者情况上报至有关监管部门。
.....................
第二章 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背景
第一节 洗钱、反洗钱的概念和意义
一、洗钱的概念
对于洗钱,国际上还未确定一致的定义,不同的国家和组织针对洗钱概念的解释不尽相同。金融特别行动小组(FATF)认为一切伪装和掩饰资金真实来源、地点,以不正当手段规避法律制裁,获取资金的人都属于洗钱犯罪,而巴塞尔委员会则认为通过相关金融机构将资金无息的进行转移或者进行存储给中介机构,洗钱分子通过金融系统将财务进行转移支付,用来掩盖和遮蔽资金的真实性质和来源以及资金所有钱,或者借助金融体系所提供的保款项目进行资金存放,即为洗钱。
虽然从上述内容上看,不同国家、地区对上游犯罪的范围界定不尽相同,但洗钱的本质是一致的,即洗钱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将非法活动收益包装成合法收益,掩盖非法活动的事实。
二、洗钱的危害
洗钱行为是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洗钱犯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安定,长期进行洗钱活动,容易导致更大规模的组织出现,助长了歪风邪气,滋生腐败,影响国家经济运行,使社会不公平现象层出不穷。除此之外,洗钱犯罪活动对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有较大影响,使我国资金流动浮动较大,无规律性,影响市场经济,也不利于经济共同体的发展,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和公平竞争,增加了运营风险,不利于金融经济的稳定。如果不加以制约和规范,将对一个地区甚至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以及国家地位造成严重的影响。
犯罪分子借助各国之间的法律差异化和管理差异化,通常采取投机取巧的方式掩盖犯罪活动,隐瞒其犯罪事实和资金来源。为了完成洗钱目标,犯罪分子所追求的并不是资本市场的合理收益,而是便捷的洗钱方式。因此洗钱行为将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使金融产品价格失真。因此,国家必须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坚决打击洗钱犯罪,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打造一个健康公平的金融市场。
.........................
第二节 我国反洗钱发展
一、萌芽-发展阶段
反洗钱最早出现在世界舞台是1986年美国颁布的《麻醉品控制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反洗钱的法律,美国反洗钱法律因为立法起步早,经历了大半个世纪的发展与完善,已经建了完整有效的法律体系。
中国反洗钱的萌芽于1997年,《刑法》新增“洗钱”的罪名,将其列为刑事犯罪,后续我国曾5次修订《刑法》,完善了与恐怖融资犯罪等方面的条款。我国于2006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首次提出反洗钱工作范畴,我国的反洗钱监管正式进入法治化阶段。2015年我国颁布《反恐怖主义法》,明确界定恐怖行为、恐怖组织等概念,应防范治恐怖活动,减少犯罪危害。除了各种法律的颁布,我国监管当局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指引和管理办法补充、完善我国法律监管环境,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等。以上法律规定了我国的洗钱义务主体的范围。
图 2.1 2016-2019 反洗钱法律法规颁布时间
............................
第三章 基金行业洗钱风险及反洗钱内控制度........................18
第一节 基金运营模式..............................18
第二节 基金业的洗钱风险........................19
第四章 案例分析-A 公司为例 .........................24
第一节 案例背景介绍.........................24
一、A 公司背景介绍....................25
二、案例选择意义..........................25
第五章 A 公司反洗钱内控评价研究........................40
第一节 剩余风险评估..............................40
一、评估模型........................40
二、评估结果................42
第五章 A 公司反洗钱内控评价研究
第一节 剩余风险评估
一、评估模型
笔者就A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控制层面的洗钱风险进行评定。模型采用本文第二章第五节中所述的金融机构洗钱剩余风险模型,即金融机构所所面临的洗钱风险应该是金融机构在不采取任何措施时被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参与洗钱的固有风险减去金融机构采取管控阻止洗钱犯罪行为措施所规避的洗钱风险即为金融机构的剩余风险。简单来说,就是对内外部风险的研判以及对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估。
表 5.1 A 公司剩余风险评估步骤
本文剩余洗钱模型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的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