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修订出台相关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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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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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lw201112062134303575
论文字数:4311
所属栏目:金融管理论文
论文地区: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p>及时修订出台相关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帮写在职硕士论文</P>
<p>Abstract: This paper is mainly to study banking legal system for safeguarding the financial security of further perfect countermeasure. China has gradually established a bank legal framework, with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 practice and current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reform, the need for the origi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clean up, and timely revision promulgate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matching,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basic research, and put forward a constructive suggestion.<BR>摘要:本文主要是研究银行业法律体系为维护<A href="http://www.51lunwen.org/caizhengyujinrong/2011/0813/lw201108131046275032.html" target=_blank>金融安全</A>进一步完善的对策。我国目前已经逐步建立起银行法律框架,面对与国际法律体系的接轨和当前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需要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并及时修订出台相关的<A href="http://www.51lunwen.org/caizhengyujinrong/2011/0813/lw201108131046275032.html" target=_blank>监管法律法规</A>与之相配套,本文对此进行了基础性的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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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关键词:银行;安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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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一、设立银监会,是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银监会应该真正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管,避免对商业之一。其基本职责是加强<A href="http://www.51lunwen.org/caizhengyujinrong/2011/0813/lw201108131046275032.html" target=_blank>金融管理</A>,保证金融机构安银行进行各种各样的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性干预。全、稳健、高效运行,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二、在银行法修改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若干原则力。目前,尚需对相应法律进行若干修改,以使银监在清理已有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该本着以下原会监管工作合法化。同时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货币稳则:低层次的法律规定应该服从于高层次的法律规定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不仅保障了金融业的稳健运定,低层次的规定与高层次的规定内容不一致或相抵行,也促进了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触的,应该宣布低层次规定废止;不同的文件就同一尽快全面修订有关银行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监管事项作出规定的,如那些监管规定仍然有效,只为了保证金融改革顺利进行,使银监会成立后正保留其一。同时加强研究金融监管法律的层次结构,常履行监管职能,应该先对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执行确保银监会的每一项监管权力和金融机构的每一项义作适当调整。国务院正抓紧进行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务都有足够效力的法律依据作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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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二、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的修订。对于修改的方式方1.按照国际准则和要求,逐步提高监管的透明法,许多专家认为,修改法律需要对银监会和中国人度。我国目前处于在法律框架上与世贸组织的游戏规民银行有关职能的具体划分以及涉及的其它问题进行则体系相适应的过程,现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应深人调研。而且银行业是金融类法律法规中较为庞杂该进行相应调整、补充和完善,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公<BR>的部分,完全清理完毕的确尚需时日。而银监会履行共信息的取得和使用程序,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创建职责却迫在眉睫,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真空”一个公平安全的监管环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需要迅速弥补。因此只有先完成银监会监管合法性的于《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规定,建立公开、法律修改,再逐步在监管过程中完成对法规和司法解可信、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全释的修改,边履行职责边修改法规。面、公正向公众披露信息,增加透明度,造就无数编尽快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真正实行依法监外监管者。当然,信息公开披露也要依法披露,信息管。首先必须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强化中央披露的内容、时效、方式都应该依法进行,一方面努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同时,力解决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要明确银监会在银行业监管中的法律地位。其次,要对事实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要防止损害银行和客户的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完善,针对目前银行合法权益,本着有利于<A href="http://www.51lunwen.org/caizhengyujinrong/2011/0813/lw201108131046275032.html" target=_blank>金融市场秩序</A>的稳定的原则,监管法律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化、监管法律过于侧重业慎重确立信息披露的范围。<BR>务监管以及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观性、随意性大等2.处理好加强.监管与消除贾易壁垒的关系。《服问题,对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务贸易总协议》第17条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在清理、补充和完善,为依法监管提供良好的基础。第三,同等条件下应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国内服或服务提供者同样的待遇。一般认为,在一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如果管制行为使国际金融服务或行为的提供者不准人或不能享受国民待遇,则被认为是贸易壁垒。既要在市场化过程中保护尚属“幼稚”的我国金融业,又不被其它缔约国指责为“歧视政策”,就应该准确把握和灵活应用W叩0的有关条款和原则。<BR>例如,GAJS第1o条保障条款规定,由于达成协议后发生了未能预见的变化,以致某项服务的进口规模剧增,从而对国内相同的服务及其提供者造成严重损害或有威胁时,东道国可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承诺。第12条规定当东道国国际收支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重新实施限制,包括交易支付和货币转移的限制。最后,在附录(四)中,东道国出于谨慎的原因,为了保护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以及投资人、存款人、投保人利益,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这些条款的规定,为我国在对外资银行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附加必要的限制条件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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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三、银行业法律修改中的若千问题<BR>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授权部分需要修改。如在第四条中:“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第五章专章把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进行了规定,主要涉及对金融机构设置、撤并和终止的管理,监督检查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两个主要方面的内容。条款主要涉及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BR>2.关于《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商业银行法共有九章,其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职能有八章,计约有6O多处,具体来看:除了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监管者是中国银监会外,从金融创新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法》应该鼓励和保护商业银行的竞争和业务创新,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提供制度性条件。修改的重点应该有:扩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鼓励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开发新的中间业务品种,提供新的服务方式,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明确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化的法律地位,允许国有独资银行进行股份化改造,其中向包括国内非国有企业和境外企业在内的投资者出售股权,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和成为上市公司,使银行机构真正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机制;确立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内部控制机构,使之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和国际竞争环境相适应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和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管碑机制,同时建文内部风险机制和健全风险管理系统。<BR>3.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国家明文规定: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投资活动,任何自然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各种形式的营业性信托活动。20(刃年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出台了经修改的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是规范营业信托的基本依据。此外职能部分也应该作相应修改,才能为银监会监管信托业提供法律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共有13处涉及央行的监管职能,都需要一一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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