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国际海底制度的演化评介“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四十年来的发展过程
国际海底指沿海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帮写毕业论文约2.5亿平方公里,占地球表面积49%。国际海底蕴藏储量极其丰富的矿产资源,例如分布于海底盆地的多金属结核,富含锰、铜、镍、钴等金属元素;分布于大洋中脊热液喷口附近的多金属硫化物,富含锌、金、银等;分布于海底山表面的富钴结壳,富含钴、铂、镍等。〔1〕上世纪60年代,多金属结核的开发问题首先引起国际社会关注。为防止国际海底沦为发达国家竞相占有和掠夺的对象,加剧国际社会贫富分化,在发展中国家推动下,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与下层土壤的原则宣言》,宣告国际海底及其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开发应为全人类谋福利,并应特别顾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由此确立。为落实该原则,1973年至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经艰难谈判达成国际海底制度并纳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但此后,该原则逐渐被削弱乃至陷入困境。本文拟结合国际海底制度的演化,评介“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四十年来的发展过程,分析该原则被削弱的原因。
一、从1982年《公约》到1994年《执行协定》:“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受挫 《公约》规定,对国际海底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简称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公约》中得到较好落实,主要体现在“平行开发制”和管理局权力架构两方面。“平行开发制”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妥协的结果。发展中国家主张,国际海底既然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就应仅由代表全人类的管理局开发,管理局为此设立企业部;发达国家则认为国际海底应由缔约国或其企业开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争取最大效益,管理局只起监督和行政功能。1976年美国国务卿基辛格提出“平行开发制”方案,得到各方接受并被写进《公约》。〔2〕“平行开发制”指国际海底一方面由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另一方面,也允许缔约国或其企业开发,作为代价,它们不仅要向管理局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和分享利益,还要在取得每块矿区的同时“捐”给管理局一块勘查成熟、确定具有经济价值的矿区。具体做法是,缔约国或其企业申请矿区时,应同时提出两块经济价值相等的矿区,由管理局指定一块为“保留区”,保留给企业部或发展中国家开发,剩下的另一块矿区才交由申请者开发。这套制度确保管理局企业部在第一时间即掌握充足的资金、技术,可与缔约国或其企业同步、“平行”地开发国际海底。
此外,《公约》要求国际海底开发承包者的年产量、增长率等根据管理局制定的“计划”进行。关于管理局权力架构,《公约》规定,大会由所有成员国组成,为最高机关,其他各主要机关均应向大会负责;大会有权就管理局权限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制订一般政策;大会每一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这确保为数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控制大会,主导国际海底政策的制定和执行。1982年《公约》国际海底制度是在发展中国家强大压力下达成的,但之后遭到美国为首西方国家的抵制,它们认为“平行开发制”下缔约国及其企业承担的义务过重,而管理局权力分配与各国就国际海底事务所做“贡献”不符,因此拒绝批准《公约》,并通过国内立法和签订条约,在《公约》之外另搞一套国际海底制度。〔3〕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1991年联大“海洋法”决议指出,“有必要按照某些国家所关注的问题,对《公约》国际海底制度进行重新评价。”〔4〕实际上,联合国秘书长德奎利亚尔1990年就已启动非正式磋商,对《公约》国际海底制度进行大幅修改。1994年7月,第48届联大通过《关于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简称《执行协定》)。1994年11月16日《公约》生效,1996年7月28日《执行协定》生效,两者构成目前国际海底制度的基本框架。《执行协定》对《公约》做了较大修改。
首先,推迟成立管理局企业部并且削弱其地位。当缔约国或其企业实际开采国际海底资源或提出与企业部经营联合企业的申请时,理事会才着手研究企业部独立运作问题,在这之前,企业部职务由秘书处代为履行,主要从事行业研究和分析。而且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不再享有资金和技术方面的特殊地位,缔约国无任何义务向企业部或在其联合企业安排下的任何矿址的任何业务提供资金,有关技术转让不再是强制性的,而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商业条件,从公开市场等途径获得。
第二,缔约国及其企业得到“解放”。如前所述,它们不再承担向企业部、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义务。《公约》有关“计划”的规定被取消或弱化,海底开发由市场主导,承包者在生产上享有充分自由,与管理局的合同关系将保持稳定。
第三,管理局的权力架构发生改变,《执行协定》将管理局的实质权力交由少数成员国组成的理事会,规定“管理局的一般政策应由大会会同理事会制订”,“对于同时属于理事会主管范围的任何事项,或对于任何行政、预算或财务事项,大会应根据理事会的建议做出决定”,并明确给予美国“常任理事国”地位。从《公约》到《执行协定》,“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遭受挫折。“平行开发制”不再“平行”,代表全人类利益的管理局企业部被削弱,而代表少数发达国家或其企业利益的承包者的地位得到加强。国际海底开发活动转由市场主导,管理局职能发生转变,但在平等竞争的制度环境下,资金少、技术水平落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必然处于劣势。同时,国际海底实际的“主人”已变为少数国家组成的理事会,虽然广大发展中国家名义上仍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所有者,但已无力对这笔财产的使用和分配施加充分影响。
二、从1994年至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被进一步削弱
管理局成立后,主要从事两方面工作,一是制订国际海底资源勘探规章,已于2000年和2010年分别达成《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核探矿与勘探规章》、《国际海底多金属硫化物探矿与勘探规章》,目前正在谈判制订富钴结壳的规章;二是根据《规章》受理和批准国际海底矿区申请,与申请者签订勘探合同,并对勘探合同的执行进行管理和监督,迄今管理局已批准10个多金属结核和两个多金属硫化物的勘探矿区申请。近些年来,在管理局实际运作中,国际海底制度又有了许多新的发展,但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被进一步削弱。
1.新资源勘探规章进一步冲击“平行开发制”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两种资源直到上世纪90年代才引起国际社会重视,相较于60年代即受关注的多金属结核而言,被称为新资源。2010年达成的《国际海底多金属硫化物探矿与勘探规章》和目前还在谈判中的富钴结壳勘探规章(草案)对“平行开发制”形成新的冲击。根据“平行开发制”,申请者每获得一块国际海底矿区,应同时向管理局“捐”出一块具有同等经济价值的矿区。但是,多金属硫化物规章和富钴结壳规章(草案)却对上述规定做出“变通”。申请者既可向管理局“捐”一块矿区,也可选择向企业部提供“联合企业安排”中的股份,如果申请者选择后者,则其在申请时不需要同时提出两块矿区,只需提出一块矿区。〔5〕“联合企业安排”在申请者与管理局签订采矿合同时生效,企业部应获得20%的股份,其中一半为无偿获得,另一半股份在申请者收回全部投资前不得分享利润;申请者还应提供机会,使企业部可以增购30%或较少的股份。管理局2011年7月批准了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国大洋协会两份多金属硫化物矿区申请,两个申请者均选择了“联合企业安排”。新资源规章引入“联合企业安排”的理由是申请者很难评估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矿区的资源量,更难找到经济价值基本相同的两块矿区。但是这一“变通”将进一步冲击“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管理局直接控制的保留区数量必然减少,保留区制度很可能从此被搁置;另一方面,即使在“联合企业安排”内部,企业部也势将处于从属地位,因为其只是到开采阶段才参与,开始只有法定20%的股份,其他股份的取得需要由申请者“提供机会”,而且最多不超过50%。“平行开发制”进一步向企业部以外的海底开发者倾斜。
2.保留区遭到发达国家公司的“鲸吞”“平行开发制”下,保留区专供管理局企业部或发展中国家开发,旨在为全人类谋福利,并特别照顾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但近期保留区遭到发达国家公司“鲸吞”。2008年4月,瑙鲁海洋资源公司和汤加近海采矿有限公司分别提交在保留区内的多金属结核矿区申请。两公司实际上均为鹦鹉螺矿业公司在当地注册的子公司。鹦鹉螺公司由两家世界上最主要的国际资源公司泰克明科公司(Teck Cominco)和英美资源集团(Anglo American)投资设立,在加拿大注册,总部在澳大利亚,并在多伦多和伦敦上市。2010年12月,鹦鹉螺公司保留汤加公司100%股份,而将瑙鲁公司100%股份转让给鹦鹉螺公司前总裁戴维·海顿控制的一个公司。〔6〕两份申请交由2011年7月管理局第17届会议审议。
先由法律和技术委员会(简称法技委)闭门会议审议,结论是建议理事会核准两申请。理事会讨论中,印度、巴西、埃及等发展中国家和德国、荷兰等国的代表对瑙鲁和汤加两公司的身份提出质疑,认为两公司虽在发展中国家注册,但显然为发达国家公司实际控制,因此不符合在保留区内申请矿区的资格。帮写硕士毕业论文〔7〕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法国、南非和尼日利亚等赞同核准两项申请。瑙鲁、汤加官员认为,两公司根据其国内法成立,受其管辖,因此享有发展中国家公司身份,符合申请条件。管理局法律顾问主张,法律控制不同于财务、管理上的实际控制,两公司既然在法律上受发展中国家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