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简析海盗的现状及其在国际立法中的局限性
一、海盗的现状海盗行为伴随着人类社会征服海洋的过程中逐步产生,国际社会对海盗罪的认识始于17世纪习惯国际法,那时,留学论文在国际法领域已经出现了“海盗行为是人类公敌”的主张,海盗被视为一种相当严重的国际犯罪。20世纪90年代以来,海盗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其集中表现在(:1)全球海盗犯罪数量有逐步增加的趋势;(2)作案趋于集团化,组织化,国际化(;3)作案手段残忍,暴力倾向明显。特别是2008年开始备受关注的索马里海盗,装备精良,身份复杂,活动范围广,对传统的国际法提出了严重的挑战。为了应对新的形式,安理会1816号决议基于传统国际法修改了海盗罪的相关规定,使得各国联合打击海盗取得了合法的身份。于此同时,也使得国际社会看到了传统国际法的局限性。
二、海盗犯罪国际立法分析
(一)关于海盗罪的定义根据《海洋法公约》,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而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上的船员或机员,根据上级的命令在公海上攻击船舶或飞机的,不认为是海盗行为。但在现实的国际社会中,遇到的情况要复杂得多,比如某些国家与海盗勾结,有意纵容和支持私人船舶或飞机从事海盗行为,并从中获利。这实际上是国家与海盗分子有共同实施海盗行为的犯罪故意,并且共同分享海盗犯罪行为的利益。依照法理国家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却由于国家不是海盗罪的犯罪主体,即使抓获了海盗,承担海盗罪的也只是具体实施了海盗行为的犯罪分子,而国家并没有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制定国际公约规制国际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国际社会免受那些违反法律准则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伤害,无论这些行为是以个人还是以国家的或国家组织名义所为。只有全面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才能有效的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二)关于犯罪目的的规定《海洋法公约》规定,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有犯罪的故意,且必须出于私人目的,而不包括政治目的和其他动机。实践中,当海盗事件发生时一般连袭击者的身份都无法辨认,更不用说是私人目的还是政治目的,在无法明确海盗船只的袭击目的前将无法将其定为海盗船,这势必会延误打击海盗的时机而放纵犯罪。其次,现代海盗犯罪往往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同时提出了政治要求,具有对抗政府、制造混乱的极其明显的军事目的和政治目的。如果按照公约规定构成海盗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私人目的”的要求,那将会使不少附加政治要求或出于明确政治目的而实施海盗行为的船只逃避法律制裁,这在一定程度上却限制了对海盗罪的打击范围,放纵了一批海盗犯。
(三)关于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对海盗行为的有效管辖范围是有限的,即公海或任何其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但专属经济区是否属于“在公海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等问题并未明确规定。即如果在专属经济区实施了海盗行为,能否将其定义为海盗罪还不明确《。海洋法公约》规定的这种模糊状态,其后果必然会使在专属经济区实施的海盗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此外,非沿海国能否在专属经济区进行海盗防范活动《,海洋法公约》也未明确规定,即一国武装力量能否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追捕在公海上实施海盗行为的海盗尚不明确。如果海盗逃往了专属经济区或一国的领海追捕海盗的军舰却又被拒之在专属经济区界线之外,而有关沿海国又不予以及时配合抓捕海盗,势必会减少海盗的打击力度。
(四)关于打击海盗立法的统一目前,国际社会还没有统一制定关于海盗犯罪的国际公约,对如何打击、追捕、处罚海盗尚未有权威的国际法依据《。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所有国家有制止打击海盗的义务,但有关国家怠于或不配合追捕海盗,并没有因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打击海盗各国通常都是没有组织、规划地各自行动,并未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和打击海盗的规范化程序,比如关于海盗事件的报告的程序问题;对海盗的引渡问题也只是有关国家签订双边引渡协定,而没有统一的公约对海盗的引渡问题加以规定。《海洋法公约》一方面规定海盗罪的界定,另一方面却没有规定犯了海盗罪因受到何种类型,何种程度的处罚,势必会削弱法律的适用性和强制性。
(五)关于海洋法的实际约束力《海洋法公约》的约束力主要受以下两方面限制:首先,关于它的缔约国并涵盖面的问题,即它对非缔约国不具有约束力。其次,关于国际法的国内法转化问题。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适用,主要有直接适用和转化两种。有的公约就强制规定本公约直接在国内法中适用,如《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海洋法公约》对其在国内的适用没有作出强制规定,国家根据具体国情自行决定,这会导致不同国家对《海洋法公约》使用方式不统一。目前,除英国、德国、法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在国内法中制定专门的反海盗法或在刑法中增设海盗犯罪条款外,许多国家尤其是一些海盗事件频发的国家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海盗犯罪条款。国际法虽对海盗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帮写博士论文而国内法未对其作出具体规定使其转化,必然会阻碍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如我国《刑法》第9条确立了普遍管辖原则,但在分则中却没有规定海盗罪,根据《刑法》第3条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得以海盗罪定罪量刑,一般只能援引《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和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进行定罪量刑,但这两种犯罪不能作为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国际法犯罪,难以实现国家间的司法引渡。
三、海盗犯罪立法的完善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从国际法的角度可以得出,为了有效防范和控制海盗行为,海洋法的完善也许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思考。
(一)关于海盗罪定义的解释应该扩大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不再仅限于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国家船舶或飞机在一定程度上也应成为海盗罪的主体,即国家船舶或飞机只要被暴力者控制或在有关国家的指示下从事海盗行为,也应视为海盗罪。此外,海盗罪的犯罪目的不仅限于私人目的,还应包括出于对抗政府、制造混乱、强迫国际组织等政治目的和军事目的。
(二)应制定专门的打击海盗的国际公约,使反海盗立法统一化比如对引渡的规定,可以是当某一国家对海盗有管辖权时,该国可以要求引渡罪犯。在有些情况下,某国享有司法管辖权并不排除其他国家对被指控的罪犯的引渡权,并规定海盗犯罪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另外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许可,可以对犯罪进行缺席判决。而对海盗罪的惩罚措施,海盗罪的犯罪人应当承担因人员受伤或死亡而导致的任何刑罚,及财产灭损而导致的刑罚。
(三)各国加强国内立法,增设海盗罪条款,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各国应当履行国际义务,加强国内立法进程,设立专门的反海盗法或在刑法中增设海盗罪条款,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实现关于海盗犯罪立法的统一化。
(四)应该明确非沿海国可否在专属经济区实施武力打击海盗的行为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加以规定:
1.明确规定,只有出于打击追捕海盗的目的,一国军舰、军用飞机才可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实施武力打击,但必须对进入条件作出严格的限制:(1)必须出于打击、追捕海盗的目的,而非其它政治目的(;2)追捕的主体必须是一国的军舰或军用飞机(;3)追捕当时或事后必须通报有关沿海国;(4)追捕到海盗后,一国的军舰或军用飞机应立即离开。
2.鉴于进入一国专属经济区采取军事行动会使他国借打击海盗之名,干涉他国内政,破坏区域安全和稳定,所以不宜在一国专属经济区实施海盗追捕。应当在国际社会建立有效的关于海盗追捕国和沿海国的合作机制,明确有关国家的国际责任,沿海国收到追捕国提供的海盗信息后,应尽力配合,抓捕后应当通知追捕国,不予配合应当承担国际责任。
四、结论
目前来看,打击海盗的主要法律依据仍然是1958年的《公海公约》和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从最近一系列各国联合打击海盗的行动上可以看出其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但现代海盗的活动范围已远远超出了传统海盗的活动范围,且它的亦民亦盗,甚至有官方背景,给国际社会打击行动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所以,修改《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是最为直接的方法。但是,对于涉及到各国既得利益的海洋法,无论是修改部分还是全部都绝非易事,它需要征得大多数国家的同意。与此相比,成立于1959年的国际海事组织作为联合国一个专门负责航海安全的机构,其在1996年大会上一致通过了将海盗定义扩大为“凡登上或企图登上任何停泊或行驶的船只,并以暴力劫取船上物资的行为都属于海盗行为”,作为《海洋法公约》海盗定义的一种补充。所以说,利用国际海事组织来应对现代海盗行为,只能说是一个无奈又有效的方法。
摘要:海盗罪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行为,一直是国际法关注的问题之一。从联合国《公海公约》到《海洋法公约》再到1996年海事组织大会的决议,给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海盗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论文帮写本文主要从海盗罪的现状、立法司法及遇到的困难出发,以期为防治海盗行为提供国际法角度的思考。
关键词:海盗国际法 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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