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毕业论文设计网:论述惩治海盗的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与设想
一、当前海盗行为的特点人类自从有了航海活动,帮写毕业论文海盗就成为了困扰海运安全的首要问题之一。21世纪以来,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海盗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彻底根除,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综观近年来海盗行为的特点,从主体到对象,从主观目的到客观表现,可以将当今海盗的行为特点概括为“十化”。首先,从主体来看,当今海盗行为的主体呈现复杂化与集团化的趋势。海盗产业的从业人员部分出身为渔民、部分出身为军阀混战还乡的武装人员,南中国海甚至有沿岸国警察参与海盗活动。海盗对内有先进的管理,明确的分工,而且现今的海盗,逐渐走上了集团化的道路。据报道,东南亚的海盗活动基本操纵在五大犯罪集团手中,并已组成现代化的海盗托拉斯,下设分支机构,在各地区都拥有雇员。其次,从海盗行为的对象来看,具有多样化的特点。
传统海盗袭击的目标往往仅限于游船和商船,而现代海盗把军舰、码头、旅游胜地等都变成了他们攻击的对象。再次,从主观目的来看,当前海盗行为的主观目的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传统海盗多是为了抢劫财物;而现在有些时候,海盗活动本身也会成为一种政治工具。在索马里,一些地方军阀就出于打击对手的目的而袭击联合国船只,阻止人道主义救援物资进入敌对武装的控制区域,有着很明显的政治与军事目的。当然,最突出的就是当今海盗行为的客观表现。一是海盗武器装备现代化、手段残忍化。据国际组织海盗报告中心的统计资料,现在95%的海盗拥有武器,武器还在逐步升级。早些时候使用的枪械还是自动步枪,而现在不仅拥有重型武器,还拥有GPRS全球定位系统、摩托快艇,甚至还可以通过国际网络和电子邮件与世界各地的海盗乃至犯罪集团联系。由于现在的海盗手里都有武器,为了逃跑,他们会毫不犹豫的开枪射击。有时候,穷凶极恶的海盗们登上商船后,洗劫财物,最后把商船的人扔进鲨鱼出没的海里。南中国海海盗就是为了抢钱,哪怕为了几瓶矿泉水,不惜杀人越货。二是海盗活动区域扩大化、频次密集化。从2005-2010年的海盗袭击事件来看,在2005年,亚丁湾的海盗的确是“索马里海盗”,因为其活动范围基本仅限于索马里周边海域,包括亚丁湾的出口海域,直接威胁也门亚丁港等周边几个港口。随后,海盗的活动范围就不断扩大。截至2010年,海盗的活动范围已经超出亚丁湾那片海域,扩展到阿拉伯海的相当一部分。三是海盗索要赎金巨额化、利益分配规范化。2008年,世界各地的航运公司共向索马里海盗支付了1.2亿美元的赎金,被劫持的船只平均每艘支付180万美元。海盗获得赎金后便开始分赃。当今海盗内部的利益分配已经具有了规范化的特点。
二、国际社会治理海盗问题的现状分析海盗的存在,是对当今世界人权的一个严峻的挑战,海盗的无政府、盲目性行为带来了大量的无辜人员伤亡,对从事海上国际贸易的国家的经济造成严重危害。近年来,索马里海盗十分猖獗,国际社会几近束手无策,不仅因为海盗成因根深蒂固,更是由于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
首先,急则治标,缓则治本。目前国际社会针对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先急则治标”,但是从长远来看,还应“后缓则治本”。索马里海盗日益猖獗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成因。一是索马里政治上长期混乱。索马里海盗猖獗的主要根源在于持续内战。1991年1月,索马里西亚德政权被推翻后,这个国家就陷入了持续至今的军阀割据和无政府状态,政治斗争、部族冲突和宗教纠纷等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整个索马里满目疮痍,民不聊生。连陆地上的治安都得不到保障,更别提海上秩序的维护了。二是长期内战导致经济落后。经济落后所带来的贫困问题是索马里海盗产生的重要根源。
海盗猖獗的地区大部分男性公民很难找到像样的工作,为了养家糊口,很多青壮年被迫去参加当地军阀武装或者进行抢劫。三是海盗历史演变形成的亚文化现象。海盗亚文化现象比较鲜明,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海盗亚文化有着各自明显的特点。在殖民地扩张前期的英国就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海盗国家。干海盗能为国家创收,而且在发生战争时又能堂而皇之地打着爱国忠君的旗号“私掠”帝国军舰商船,获得巨大的物质财富。目前,在索马里,海盗活动被当地一些人视为改善生活的可靠手段。今后,国际社会还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对索马里实施人道主义援助,稳定政治局面,改善经济状况,妥善处理内部民族矛盾,消除“海盗亚文化”,使其摆脱战乱和贫穷,从根本上铲除海盗滋生的土壤。
其次,收效甚微,困难重重。一是由于护航军舰数量不足,打击不力。海盗出没的海域越来越大,已经超过100万平方海里,这对参加打击海盗的海军舰艇或执法船只快速赶赴现场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况且,海盗船攻击目标船持续的时间往往很短暂,就更增加了护航军舰及时营救的困难。美国军方认为,要对亚丁湾海盗活动进行全面控制,至少需要50艘以上军舰,目前军舰数量远远达不到要求,因而无法全面遏制海盗袭击事件的发生。二是由于商船不能配备火力。因为《海商法》属于私法,它无法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民用船舶配备火力的权利。根据张远煌教授“罪前情景”这一概念,由于商船不配备火力,对海盗没有威慑力,就激发了犯罪动机和促成犯罪行为的实施。①同时,随着船舶自动化程度的提高,现今船舶配员比20年前减少了近一半。由于船员少,在反击海盗中,面对穷凶极恶,武装到牙齿的海盗,从人力角度看更加处于劣势。三是由于国际犯罪势力的支持。目前有中国、俄罗斯、英国、印度等大约30个国家的海军采取行动打击海盗,结果海盗越打越大,越打越猖獗,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海盗受到了资金雄厚的国际犯罪势力的支持。2010年,索马里海盗已经索取了总额高达6千万美金的赎金,但海盗仅得到其中的15%,其余为国际犯罪网络集团所得。美国奥巴马政府打击海盗协调官员表示打击索马里海盗比打阿富汗还要难。
再次,立法缺失,执法低效。一是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反海盗法律包括反海盗国际法和反海盗国内法。反海盗国际法由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构成。1982年出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88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联合国安理会在2008年颁布的四项决议(1816、1838、1846和1851号决议)是国际反海盗活动所依赖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但这些法律文件存在着对海盗的界定模糊、对海盗的制裁没有明确规定以及对海盗的审判没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等缺陷。反海盗国内法由各国国内立法组成,但国内法普遍存在着与国际立法不衔接及国内法中缺少相关规定的不足。如我国刑法中根本没有规定海盗罪。二是国际反海盗机制联动效率低。打击海盗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国际合作仍存在着一些障碍。有的国家不愿意承认自己国家的海盗问题比较严重,担心影响自己国家的形象;也有一些国家担心国际合作会损害其主权;更有一些相邻的沿海国之间本来就存在着主权和海洋资源争议,因此,这部分国家不愿接受以反海盗为目标的国际援助,仍然以自己的方式和战略意图打击海盗。
三、国际社会治理海盗问题的立法完善海盗是全人类共同的敌人,人类要共同制止打击海盗。为此目的,从立法角度看,有关治理海盗问题的国际公约尚需完善。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海盗罪的定义需要臻善一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调海盗犯罪目的必须是“私人目的”,而没有明确含有“政治目的”的海盗行为。理论界有一种认识,“私人目的”与“政治目的”是判断海盗行为和海上恐怖主义的决定性因素。这就会使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定义的海盗行为产生费解,同样是“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只因犯罪目的不同就被判别为海盗行为和海上恐怖主义,这缺乏法理支持。海盗行为并不是一种罪行,而是出于打击在公海上和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发生的多种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的司法需要,对多种犯罪行为所作的统一称呼。因此,只要犯有海盗行为定义中的犯罪行为,不考虑其犯罪目的,都应视为海盗行为。这也符合国际习惯法对海盗行为“以掠夺为目的”的特征认定。因此,建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的定义取消“私人目的”。二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调海盗犯罪空间必须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和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无管辖区包括的极地、无主地、无主海岸对应的海域亦如此,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现实中,目前70%-80%的暴力、扣留或掠夺等袭击行为发生在一国的领海之内。①如果非要强调海盗犯罪空间,各国才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留学论文那么,现实中海盗之类的危害海上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就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因为,当沿海国无法有效控制其领海内的非法暴力行为时,可以在该国领海内适用海盗行为条款,对该国领海内的某些非法暴力行为适用普遍管辖权,如索马里。在一国领海内适用海盗行为条款时应尊重沿海国的主权,并应设定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应由联合国决定。因为,在其主权国家的领海内发生海盗行为,则应属于该国国内法管辖的问题。三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调海盗行为的犯罪对象是“在公海私人船舶的船员或乘客,对另一船舶或另一船舶上的人或财物”所从事的行为,这就是两船原则。近年来,国际上打击海盗行为的实践表明,两船原则存在着问题,不能达到有效打击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的目的。按照两船原则,海盗行为必须是在公海海盗船舶对另一船舶所从事的行为,发生在本船上的非法暴力行为不能构成海盗行为。而事实上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在公海船上人员谋反,掠夺本船财物,绑架、杀害其他不愿参与人员;也会经常发生海盗先派卧底在目标船上工作,目标船开航后,卧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