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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新疆少数民族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研究

日期:2021年01月3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5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181308376447 论文字数:22522 所属栏目:森林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森林法论文,维吾尔族的绿洲农业生产,哈萨克族与蒙古族的草原游牧经济,在这些自成体系独具特色健康持续发展的民族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带给了我们诸多思考。一个法律制度要想自上而下地顺利推行,就要有民族所认同的观念和心理赋予其中。其内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方面面,保护得是民族整体、长远的利益,与现今环境保护的规范和要求有很多的相似之处或相通之处。古代新疆少数民族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条文,必将是现今民族地区生态法制的重要法律渊源。


一、古代新疆少数民族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概述


(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种类

法律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中国民族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多民族奴隶制国家的形成时期。在夏周时期,中央政权就提出了“从俗从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①”这贯穿于整个中国民族政策和民族立法始终的原则。在本文中,对古代少数民族法律的定义包括国家针对于各地民族的专门性立法,同时也包括民族政权所颁布的民族法律以及少数民族内部形成的民族习惯法,在这其中梳理出对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条规定,从而得出支撑于本文研究开展的全部文献史料。

对于习惯法这一概念学者存在颇多争议,在百家争鸣下,学界对其有着诸多不同的定义。粱治平认为“习惯法乃是这样一套地方性规范,它是在乡民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②高其才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综合”。③在以上的观点中,习惯法必须与阶级社会的存在和国家认可息息相关,这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概念为前提的。但其忽略了未被国家认可但却客观存在的民族习惯法,这也是民族习惯法中比重最大也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有研究者把少数民族习惯法界定为: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体现本民族全体成员意志和利益,用来分配本民族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本民族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为本民族成员所信守,并由他们共同认可的社会力量保障实施的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总和。①笔者认同这种观点。

本文所涉及的少数民族习惯法部分包括成文和不成文的两种形式。成文的习惯法以书面文字为依托,非常直观明了。不成文的习惯法并未形成系统全面的法章法典,散落在民族内部的方方面面,植根于民族内部的习俗和生活方式之中,经过漫长时间,积累成深厚的社会文化,逐渐演化为稳定的民族心理和共同的社会意识。成文与不成文相结合,是更加全面的研究突破。希望可从这些在人类早期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习惯法中发现些可供现今深究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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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代新疆少数民族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历史沿革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民族法”可以追溯至成书于战国时期的《禹贡》,因为《禹贡》首次打破各诸侯国界线,把“中国”统一划分为“九州”,又根据各地民族的远近及社会特点分为“五服”,它规定中原民族与周边民族是民族关系的主体,把民族间关系问题纳入国家内部的一种法律关系。②笔者将对新疆少数民族法律的历史沿革分为国家制定法和民族习惯法两个方面进行梳理。

1. 民族习惯与习惯法阶段的发展脉络

生活在新疆的各个民族因其独特的生活环境和生产方式,在民族习惯法上也表现着其独特的民族特色。维吾尔族先民们随着农耕生活的逐渐深入,其植树造林、保护环境、预防水土流失的意识就一直深刻体现在其民族习惯法中。在位于塔克拉玛干沙漠腹地的尼雅遗址中出土的文书,其中记载着距今三千年前在沙漠腹地的绿洲上生息繁衍的维吾尔族先民们对保护树木的认识。尼雅人制定了严格的保护树木的法律条例。例如法律规定:砍树罚马一匹,折树枝罚母牛一头。说明早在三千年前,维吾尔族先民们就已经认识到了保护森林树木的重要性,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下来,并分不同情形处以不同财产刑。继而后来在楼兰古地出土的公元 3 世纪的“森林法”中,用当时的国语佉卢文记载着有禁止砍树的法规:“不论是谁都不能随意砍伐树木”;“连根砍树,不管是谁罚马一匹”;“在树木生长期,砍伐树木大枝则罚牦牛一头”。这堪称是我国目前发现的最早的《森林法》。③据研究表明,佉卢文是公元三世纪到四世纪期间在西域地区的鄯善国、于田国曾经使用过的一种文字。其对尼雅出土的法律文本的规定有着一脉相承之意,其中处罚更加细化和严重,可见在当时对树木的保护有着明确清晰的定位。维吾尔民族习惯法的发展脉络也可见一斑,在政权更迭民族融合中也能不断延续不断吸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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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草原草场的保护

自古在新疆生活的哈萨克族和蒙古族都是依托草原而发展壮大的游牧民族。哈萨克族先民认为“草原是一切生命的母亲,人类是草原的孩子”。蒙古族也有大量关于草原生产活动的谚语。蒙古族古老谚语中描述:草原是“大命”,人和动物则是“小命”,破坏草原就是违逆“长生天”。①他们懂得草场是其民族最好的生产资料,在依赖草场的同时,也力求与草场的生态和谐,因此特别爱护草场上的一株一草,注重维持草场水草的生态平衡。在漫长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独具民族特色的生产生活方式,也以法律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力求对草原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

1. 预防草原荒火

一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大家耳熟能详。单从字面上理解,就可以点出点点火星对于草原的危害。几千年来依托草原而发展延绵的哈萨克族和蒙古族对于这一点深有体会,自然因素所引发的草原荒火是无法预料的,但人为的则可以强制预防。故对凡是可能人为引起草原荒火的行为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汉文献《黑鞑事略》中记载,蒙古人习惯法规定:“勘禁草生而斸地者,遗火而蓻草者,诛其家。”②意思是:不得在草木生长期间挖掘草场,不得在草原失火而引发火灾,若谁违犯了该法条,即诛其家。可见蒙古族很早就掌握了草原保护的扼要,重视草被生长,严禁草场火灾,将对草场有着严重危害的两种行为都严格禁止。成吉思汗在《大扎撒》条目中也有于水中、于余烬中放尿的人,处死刑的规定,因在余烬中放尿,易激起火星,从而易引起草原荒火,所以禁止此行为。

卫拉特蒙古又称喀尔喀蒙古,是元朝灭亡后在漠北建立的北元蒙古地方政权,其活动范围西到巴尔喀什湖,现在的新疆诸地均在其统治之下。其政权存续期间颁布的《喀尔喀七旗法典》中也有关于禁止草原放火的规定:“失放草原荒火者,罚一五。发现者,吃一五。荒火致死人命,以人命案惩处。”①条文完整,意思明确,处罚严格,并对因草原荒火而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的处置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卫拉特法典》第六十条规定:“迁徙者于驻地留有火苗隐患,给及时处置者支付一只绵羊。”②从这两条规定的演进可以看出,对于失火的刑罚的设置从单一的刑罚发展为奖惩并行的形式。《卫拉特法典》第六十一条又进一步规定:“由于仇恨而纵火者,处极重之刑。”③这条是关于故意放火的规定,其极重之刑的规定,因其仇恨的故意状态,所造成的后果必将危及的是整个公共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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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资源的保护

水是万物都不可或缺的生命之源。维吾尔族人敬水,认为“梦见游泳的人其罪恶将会被洗刷”,哈萨克族也有关于水的诸多禁忌。蒙古族有史料记载,有一次窝阔台和察合台一起出去打猎,他们看到一个木速蛮(伊斯兰教徒)坐在水中洗澡,在习俗细节上一点也不放过的察合台,想要杀掉这个木速蛮......。②人类的生存离不开水,加之蒙古族与哈萨克族庞大的畜群难以计数,在水资源并不充足的情况下使他们对自然水源有着绝对的依赖,以维持民族生产生活活动的延续。如《黑鞑事略》所述:蒙古居徙“迁就水草无常,......得水而止,谓之‘定营’”。赵珙《蒙鞑备录》中也记载了蒙古人因珍惜水而形成的习惯:“其俗多不洗手,而拿擢鱼、肉,手有脂腻则拭于衣袍上,其衣至损不解浣濯。”“鞑人......其为生涯,只是饮马乳以塞饥渴,凡一牝马之乳,可饱三人。出入只饮马乳。”③以上都反映的蒙古族风俗习惯的形成,皆有水资源匮乏的因素。

因水资源的珍贵,随意污染浪费水的行为遭到禁止。《史集》中记载,成吉思汗的《大札撒》条目中,就有“于水中、余烬中放尿者,处死刑”的规定。④另在《喀尔喀律令》中有规定:“某人掘一新井或清理旧井,而另一人抢水者,罚三岁马一匹。但若此人让自己牲畜饮毕水后,不给水,也罚马一匹。不给饮水者乘骑之马,罚三岁羊一只。谎称除了自己乘骑之马饮水之外,尚有别人的马饮水者,也罚一只羊。明知故犯,弄脏水者,罚三岁牛、马各一,牛交归证人。”这条律令体现了对水资源的严格管理,要求共同利用草原上的水井,不能独自霸占水井,对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进行处罚。在注意禁止污染水资源的同时,强调合理分配,以缓解用水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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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科罚制度.......................21

(一)科罚内容的发展沿袭.......................21

(二)少数民族刑罚的特点.........................22

四、古代新疆少数民族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评析.................... 24

(一)古代新疆少数民族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特点.....................24

(二)古代新疆少数民族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价值............................27


四、古代新疆少数民族保护生态环境法律的评析


(一)古代新疆少数民族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特点

1. 民族习惯与国家制定法并存

由于生产力水平及生产方式的限制,新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其文字记录开始都相较中原地区较晚,且有口头传承的传统,有大量存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