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结合实际分析目前中国《森林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认为《森林法》的一些具体规定与实际不一致,有必要修改中国的森林法规,以求完善中国的森林保护体系,针对具体条文设计方面,作者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路,如明确森林资源的定义等。
中国现行森林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它们对中国的林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逐渐出现与现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作进一步修改。
1 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关系结构上存在的问题
在法律事实上,只对事件或行为的结果做出规定,而避开了其引发的原因,最突出的就是在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者处罚上。所有的森林法律法
规只对破坏者作了详细的处罚规定,而没有对消费者做出任何约束,这主要表现在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上。有的观点认为,如果没有猎杀野生动物、挖掘野生植物的行为存在,市场上没有这些产品,消费者自然就不会消费这些产品,因此,处罚的当然应该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其实不然。多年来的执法实践证明,消费这些产品的都是一些特殊阶层人士,他们要么拥有相当的权力,要么拥有足够的金钱,那些违法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是在这些特殊阶层人士给出巨大利益的诱惑下铤而走险,走上违法道路上的。由此可见,这种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同为因果关系,他们既是因,又是果,只处罚盗猎盗挖野生动植物的行为人,而袒护消费这些特殊产品的特权阶层人士,显然是极不合理的。同样的原因,在盗伐滥伐林木处罚上,对盗伐滥伐者与经营者施以不同等的处罚也是不
合理的。在盗伐滥伐活动中,非法经营者往往是主动者,获利丰厚;而盗伐滥伐者则是被动的,获利甚微。况且非法林木经营者对那些不疼不痒的处罚根本就不在乎,他可以在以后的非法经营活动中成倍地将处罚损失赚回来。
1.2 具有明显的行业管理倾向
中国现行的所有林业法律法规,其指导思想仍然是如何“经营”与“收获”,或者如何保障“经营”与“收获”,除了为数极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六
项中有关条款外,其他所有涉林法律法规的主题仍然是“木头”林业,倒置了生态与经济的关系。这突出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资源的定义上。
1.3 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
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上,现行森林法没有突出林农(公民)主体中的主体地位,而是将政府部门的利益凌驾于整个森林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之上。观中国现行的所有林业法律法规,虽然有不少涉及保护林农利益的条款,但是在所有有关责任的条款上,林农的责任条款政府部门却很少涉及,尤其突出表现在有关行政许可和法律责任上。在行政许可上,对林农详细规定了这样那样的责任和义务,却没有规定政府部门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2 《森林法》修订的一些原则
2.1 社会公益性原则在修订《森林法》时,应该坚持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放
在优先地位,坚持“生态优先”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正确处理好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的关系。
2.2 可持续发展原则
《决定》明确了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林业的奋斗目标。可持续发展不仅是资源利用上的可持续,而且也是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上的可持续。要想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们首先得在观念上树立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协调经济发展与森林生态发展之间的要求与矛盾。
3 对《森林法》的修改建议
3.1 林法中加入科学的森林定义将《森林法》的第一条修改为:森林是陆地上的树木和其他生物在一起,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秩序,与周围的非生物环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发生着多种功能的生态系统。森林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生物
资源是指森林内的树木、草本植物和依托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微生物;非生物资源是指林地和森林内的岩石裸露地、湿地、河流,以及地上的空间和环境。树木包括乔木、灌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在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和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地、苗圃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3.2 可以划分为生态林和商品林
二三级林种的划分,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 - 2001)进行进一步划分;商品林可以划分为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其中用材林包括速生丰产用材林、一般用材林;经济林包括食用原料林(食用果品、油料、调料、香料、饮料等)、工业原料林(木浆、树脂、橡胶、木栓、单宁、工业用油等)、药用林(杜仲、厚朴、黄柏、银杏等)、其他经济林。
3.3 改《森林法》时,应该在有关问题上与国际法接轨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将对森林问题的认识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次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国际政策文件,强调了森林在全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
性和战略地位。其中《21 世纪议程》专门论述了“森林毁灭的防治”、“脆弱生态系统的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与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其管理有关的问题。随着森林问题国际化趋势的加强,可持续森林经营(SFM)及其标准和指标体系、产品贸易中的森林认证体系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目前已有蒙特利尔进程、赫尔辛基进程、国际热带木材组织进程等 9 个有关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的区域性进程,已有 150 多个国家正式加入这些进程。由于我国是许多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条约和 WTO 的成员国,在国际森林保护和林产品贸易中应该遵守国际环境资源条约和国际贸易条约的有关规则,这就要求修改后的《森林法》与有关国际条约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