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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死亡赔偿性质、明确死亡赔偿的范围与计算方式

日期:2018年01月29日 编辑:ad201708310846561631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6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311281912325939 论文字数:20000 所属栏目:法律社会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引 言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风险也不断的增加,从而导致致人死亡事件的频发,严重地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应当得到法律强有力的保护,对于侵害生命权的救济在民法领域具体表现为死亡赔偿金制度。多年来,我国关于死亡赔偿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相关法律文件不断涌现,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加强,有关死亡赔偿的问题成为了社会的热门话题,展开了一场场关于“谁来为死亡流浪汉维权”、“撞伤不如撞死”、“同命不同价”的大讨论,在激烈的讨论中,现有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不足暴露无疑。
在此背景下,构建公平正义、行之有效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就学术价值而言,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研究影响着我国侵权致人死亡情形下赔偿理论的整体建构,对以后立法者制定具体的规则和司法工作者做出正确的裁判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就应用价值而言,建立和健全科学合理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可以解决目前我国立法的混乱局面,实现法律的完整统一,为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救济,同时使侵权人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鉴于死亡赔偿金问题研究的重要意义,本文在对相关学说、我国的法律规定、国外立法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内涵、性质、请求权主体、赔偿范围、计算模式,以期对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死亡赔偿金的内涵

 
虽然生命权这一法律概念是在近现代民事法律中确立的,但是法律对于生命的保护,无论中外,都有着极为久远的历史。国外对于生命权的保护要追溯到习惯法时期,在习惯法时期,对生命的保护和救济主要是采用了“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制度,这种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初期的一种残酷、野蛮的救济方法。随着文明的进步,渐渐地形成了一种新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赎罪金赔偿,这也是侵权损害赔偿发展的最初阶段。在这一时期中,受害者有权在复仇与接受赔偿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要么实行复仇而拒绝赔偿,要么放弃复仇而接受赔偿,因此,人们通常将这一时期称作自由赔偿时期。进入中世纪以来,法律逐渐采用金钱赔偿的强制赔偿方式对自然人的生命进行救济。在我国历史上,对于生命的救济也大体上经历了由血亲复仇到金钱赔偿的转化。自唐朝开始,我国古代开始了对生命权的民事救济途径,主要包括唐朝的赎铜入伤杀之家、元代的追烧埋银、明代的断付财产养赡等。
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通过金钱评价生命价值的情况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发展至今,除葡萄牙法院仍然认为生命可以用金钱衡量以外,世界法律基本已达成共识:生命的丧失这一损害不能用金钱来赔偿。法律对于生命丧失的救济,不仅要赔偿因生命丧失带来的财产损失,而且要赔偿精神损害,这种双重赔偿制度实现了革命性飞跃,创造了符合现代文明发展的保护方法,最终形成了人类历史上最完善的法律保护方法。5死亡赔偿制度最终得到了确立。

 
(一)死亡赔偿金的概念
生命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当该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必然会造成相应的损害:受害人近亲属将因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遭受财产上的损失,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丧失未来可得利益,受害人近亲属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有这些即构成了死亡赔偿制度。《民法通则》最初确立了死亡赔偿制度,在死亡赔偿制度中,死亡赔偿金制度可谓居于核心地位,它是伴随着我国死亡赔偿制度发展起来的一项特有产物。其作为法律概念第一次出现是在 199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然而,在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文件和学术著作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称谓可谓五花八门,相继出现了死亡补偿费、抚恤费、死亡赔偿金等表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结束了此种混乱局面,将其确定为死亡赔偿金这一表述。由于学者之间对于死亡赔偿金的理解各异,造成了死亡赔偿金概念的不尽相同。

 
一、死亡赔偿金的内涵.........2
(一)死亡赔偿金的概念.........2
(二)死亡赔偿金与相关概念的辨析.........3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6
(一)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立法脉络.........6
(二)死亡赔偿金的应然性质.........7
三、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11
(一)一般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11
(二)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16
四、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19
(一)死亡赔偿金赔偿范围的立法评议.........19
(二)死亡赔偿金的应然赔偿范围.........21
五、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模式.........26
(一)死亡赔偿金计算模式的立法演变.........28
(二)死亡赔偿金的应然计算模式.........32

 
结 论:
本文立足于我国死亡赔偿金的现行立法、学说以及国外的立法,对死亡赔偿金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证。死亡赔偿金是指死者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死亡后,由加害人赔偿给死者近亲属为维持其案发前物质生活水平所需的金钱给付。死亡赔偿金是死亡赔偿的一个具体项目,其与死亡补偿费实质上是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采用财产损害赔偿说。死亡赔偿金不同于精神抚慰金,二者在性质、赔偿数额、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差别。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采用近亲属直接受害人说。近亲属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民通意见》中的规定,还应包括与死者生前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死者死亡后,近亲属按照顺序行使请求权。在近亲属缺位的特殊情况下,该请求权由检察院行使。死亡赔偿金在确定其赔偿范围时,鉴于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存在的种种缺陷,因此死亡赔偿金应该是对于死者的近亲属在其死亡后为维持一定物质生活水平所需费用的赔偿,而且死亡赔偿金吸收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在确定其计算模式时,鉴于目前我国立法中现行模式的不足,应采用类型化与个别化相结合的计算模式。
因笔者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所限,对死亡赔偿金有关问题的论证难免缺乏深度,对该制度的建议恐有不当之处,有待在今后的学习中改进。谨希望本文能为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参考。

 
参 考 文 献:
1. 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2.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3. 王利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评论与展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4.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5.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6.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 年版。
7. 史尚宽:《债法总论》,荣泰印书馆 1978 年版。
8. 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
9.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
10.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