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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人类生命终结上的法律效应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687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5311151316828 论文字数:876 所属栏目:法律社会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相关标签:生命终结

简析:人类生命终结上的法律效应

【摘  要】法律类论文《简析:人类生命终结上的法律效应》由帮写论文网撰写,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解析。

【关键词】生命终结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杀人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有生命的人,对于已经失去生命的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加以处理。帮写论文这是因为,人的生命权;是以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生命也就谈不上生命权利问题。一般来讲,死亡是生命终结的重要标志,对于一个已经死亡的人而言,在法律意义上已不能再称之为人,而只能叫遗体。

对于毁弃遗体的行为,除了少数国家的刑法规定要予以治罪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未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帮写论文了解在我国,由于刑法中没有规定毁弃遗体罪,因此,对遗体加以侵害的行为,一般是不能定罪处罚的。这样,如何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时候生命已经终结,就成为判别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

那么,怎样才能确定一个人已经失去生命并因此而失去了法律的保护呢?关于这个问题,从世界各国的刑法理论来看,也存在着多种学说的聚讼。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是呼吸停止说。帮写论文认为判断一个人是否死亡应从呼吸是否停止为标志。如果一个人已经停止了呼吸,就认为失去了生命;反之,只要没有停止呼吸,便不能作出此人已经死亡的结论。

帮写论文认为判断一个人是否死亡应以脉博是否停止跳动为标志。如果一个人的脉博已完全停止了跳动,就巳失去了生命,反之,则不能下此结论。这一学说在国外的刑法理论上曾产生过重要的影响,一度被认为是法律上判定死亡的权威性学说。①《牛津法律大辞典》也认为:“对于大部分法律问题,认定死亡的最主要的标准是:心跳、脉博和呼吸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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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彭育萍《抢劫婴儿应定何罪》,载《法学》1991年第5期。
[2]参见法律类论文:详见网站http://www.51lunwen.org
[3]杨敦先主编:《刑法运用问题探讨》,第3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