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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脑死亡在法律上的判定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622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5311146408044 论文字数:785 所属栏目:法律社会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浅述:脑死亡在法律上的判定

【摘  要】法律类论文《浅述:脑死亡在法律上的判定》由帮写论文网撰写,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解析。

【关键词】脑死亡在法律上的定义

首先,脑死亡概念的本身并非无懈可击。尽管在世界上已经有不少国家在法律上接受并采纳了脑死亡学说,但尚未接受并拒绝采纳脑死亡学说的国家仍居绝大多数。这一事实说明脑死亡学说尽管比心肺死亡学说有很大进步,但并非是某些论文帮写公认的判断死亡的标准。这里面除了有些人对此学说尚未产生足够的认识外,还有一点就是脑死亡学说并非是没有任何漏洞的学说。

例如美国学者毕克就认为:“用脑死亡这个词规定死亡会引起误解,因为它不是死亡的定义,也不是死亡的标准,只是昏迷何时达到不可逆转的标准,这意味着对不可逆昏迷为病人不去抢救而不负法律责任,以及回避有关摘出有动能器官的法律问题”①。其次,以脑死亡作为生命结束的标志,不利于对人的生命仅利的全面保护。

这是因为,人脑作为人体的一个部位,虽然所起的作用十分重要,但毕竟只是人体的组成部分之一。帮写论文判断一个人有无生命的指征,除了大脑这一指征之外,还有呼吸、心跳等其他指征。因为人体是一个由各种生命指征有机整合的生命系统,人体的死亡作为生命终结的标志,并不是瞬间发生的,而是有一个持续正是在这种揭示之中,我们可以进一步领会和省悟到人权原则口号中一系列的内在矛盾在这里。

帮写论文总结一个无可讳言的事实是,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如此依照《资本论》的矛分析法结构于人权论述者,迄今尚未见到成系统的论著。大量的人权著述,都是离《资本论》而对的经济事实在玄思中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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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彭育萍《抢劫婴儿应定何罪》,载《法学》1991年第5期。
[2]参见法律类论文:详见网站http://www.51lunwen.org
[3]杨敦先主编:《刑法运用问题探讨》,第3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