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范文栏目提供最新法律论文范文格式、法律论文范文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平台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多元化法律规制

日期:2024年05月1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3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5101404392748 论文字数:0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笔者认为对于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制,应坚持多元融合的体系化保护。从消费者权利维度展开,算法价格歧视具有更隐蔽、更广泛的侵害消费者权利的特征,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规制,不仅要保护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也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与隐私在内的人格权益。

一、大数据时代的平台算法价格歧视行为

(一)平台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特征与表现

1.平台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两大特征

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底层概念是经济学中的价格歧视,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向不同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根据价格差别的程度,价格歧视又可细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价格歧视下,经营者对每一消费者及其购买的单位商品或服务制定不同的价格,以此获取所有消费者剩余;二级价格歧视下,经营者根据不同的消费数量来确定不同价格,获得一部分买主的消费剩余;三级价格歧视下,经营者对不同类别的消费者群体制定不同的价格,如景区、电影院对学生群体实施优惠票价。传统商业活动中,二级与三级价格歧视较为常见,未引发过大规模的违法性讨论。

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借助于互联网技术手段,通过跟踪、挖掘消费者的购买记录、个人信息等相关数据,利用算法技术评估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与支付能力,针对不同消费者收取不同价格,其在行为机制和实施主体上有着不同以往的特征。

(1)行为机制

算法价格歧视与传统价格歧视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实施手段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与传统市场调研方法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其制定差异化价格的基础是大数据,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算法对用户进行画像。算法与大数据通常是结合共生的关系,大数据作为生产资料,最核心的价值在于预测,而算法是使预测机制得以高效运行的关键所在。大数据算法大致依照以下流程进行:向学习算法投喂大量的训练样本形成类的概念,对于新的待分类对象,按照其已知的数据特征分入最为相似的一个类别中,通过这个类中其他已知的特征完成对新对象的预测。1搭载了算法技术后,经营者能够通过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地理位置等信息,预测购买力、购买意愿等偏好,进而实施精准的差异化定价。

法律论文范文怎么写

(二)平台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认定标准

平台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容易与差别定价、动态定价、新用户优惠等行为产生混淆,明确算法价格歧视的认定标准,有助于将法律规制划定在合理范围内。

1.双方主体存在算法权力关系

平台实施的算法价格歧视行为与传统价格歧视最大的差异在于,它能够在平台经营者与普通消费者之间形成一种横向的权力关系,而这正是认定算法价格歧视成立的必要前提。算法拥有做出选择、分类、整理、排序的能力,算法的工具性功能可以使其演化为一种资源、商品、财产甚至是一种社会建构力量。1算法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支配力,在算法价格歧视行为中,算法权力具体表现为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对使用者形成的支配力,譬如平台使用精准营销调控用户的消费行为。当平台在未提供沟通协商渠道的情况下,利用用户数据反映出的一些固有属性对其进行分类,擅自决定对不同类型的用户适用不同的算法规则,且用户没有主动选择的权利、没有退出算法系统之自由而只能被动接受,就满足了算法价格歧视认定标准中双方主体存在算法权力关系的要求。

2.消费者受到区别不利对待

法律语境中的歧视,以区别对待或不平等对待为构成要素,且这种区别对待没有合理依据。“大数据杀熟”属于最常见的算法价格歧视行为之一,受到歧视的主要是购买频次较高的用户群体,仅仅因为是熟客而被收取更高的费用,显然属于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但并非所有的价格差异都属于价格歧视,以下三类行为由于不满足“遭受区别不利对待”而不属于算法价格歧视。(1)差别定价。收取差异化的价格主要是因为满足不同的用户需求偏好而提供了不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并非针对同一产品区别定价。如飞机头等舱与普通舱之间存在价格差异,应用软件专业版与标准版之间同样存在价格差异,这种差别定价被消费者认可,没有使任何一类消费者群体受到不利对待。(2)动态定价。

二、平台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法律治理困境

(一)传统反垄断框架认定失范

事实上,反垄断法律制度已经通过差别待遇将价格歧视行为纳入规制视野。通过《反垄断法》规制价格歧视行为,需符合一般分析框架,即满足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满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同时满足第七条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效果,然而面对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实施的算法价格歧视行为,这一认定框架陷入结构性失灵。

1.市场支配地位识别不易

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就没有判断是否存在违法竞争行为的必要,因此需要将竞争行为置于一定的市场范围内。传统的界定方法主要有需求替代分析法、供给替代分析法和假定垄断者测试法(SSNIP),2这些方法都建立在单一产品市场假设的基础上,基于经济学中的交叉价格弹性原理而形成。平台模式诞生后,单一企业得以同时连接不同客户群体,单边市场变为双边甚至多边市场,市场上兴起的交叉补贴、免费产品不断挑战以价格为核心的传统界定方式。对数字平台进行相关市场界定的难题在于:(1)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只界定一个相关市场,还是分别界定相关市场?数字平台连接了交易的买方与卖方,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平台积累的大量交易数据与稳定客户,使其更容易将业务范围扩展到其他领域,如美团不仅提供餐饮外卖服务,同时还涉猎酒店旅游业务、共享单车业务等。从域外经验来看,在案涉多边市场的Google并购DoubleClick案中,欧盟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在线广告市场”,因为其认为该行为仅对在线广告这一单边市场产生影响;而在德国Immowelt.de案中,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把“交易型平台”界定为一个市场,把“非交易型平台”界定为多个市场,突破了单个市场理论,1可见对于数字平台的相关市场理论各国都还处于摸索阶段,没有形成统一定论。(2)传统界定方法是否仍能适用或是需要改进?平台经济领域的算法价格歧视行为中,无论是信息阶段的不当收集使用,或是营销阶段的行为歧视,不再如以前那样与价格因素紧密相关,更多地是围绕数据这一生产要素展开,基于小幅提价的SSNIP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灵。在“3Q大战”中,最高人民法院创造性地使用了变通后的SSNDQ方法(基于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弥补了SSNIP(基于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在该案件中难以适用的缺陷。

(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乏力

1.“知情-同意”规则失灵

平台算法价格歧视行为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围绕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展开,若试图从当前的立法中寻找良策,应当考察一部专门性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度脱胎于民法制度中的合同法和侵权法,表现出浓厚的私法底蕴,消费者权利是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消法以权利作为逻辑起点,就必然遵循“确权-侵权-救济”的规范形式,法律确定了消费者作为权利主体享有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利,那么对于行为相对方来说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若其作为/不作为违反法定义务性规则就有侵权之嫌,权利主体可以主张对其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途径包括双方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分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以及提起诉讼。

以消费者权利为出发点的法律规范形式大体遵循“消费者知情-同意”“经营者侵害-赔偿”的框架,1但在数字经济关系中,“消费者知情-同意”形式主义异化愈发严重。经营者通常通过隐私声明或隐私服务协议获得形式上的消费者同意,但这种只有同意或者拒绝选项的点击合同,事实上压缩了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消费者如果不对协议内容做出同意就无法使用平台上的产品或服务,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在最近几年的研究中,学界还批评这种协议方式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其结果是消费者主观真实意愿难以判断。平台提供的隐私协议内容繁杂,有些甚至达十几页之多,消费者无论是在时间精力还是在专业知识方面都捉襟见肘,但又因为急于使用相关服务而在懵懂的状态下做出同意的授权。另一方面,随着消费社会关系的变化,消费者“知情”的内涵有待革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且在条文中具体列举了有权知悉的种种情况,传统交易活动中知悉这些情况足以支撑消费者做出恰当的消费决策,然而平台交易中虽然经营者同样做到了对每一个消费者明码标价,但此时显示的价格是平台基于算法所形成的“千人千面”的价格,这种表面上的明码标价能否支撑消费者做出理智选择,显然存有疑虑。消费者做出决策,除了与自身的经济实力、消费意愿等因素相关,还需参考真实的市场价格所反映的市场供求关系,在算法定价机制中,这部分内容的披露是存在缺失的,现行法没有对此做出相关回应,导致消费者这项权利得不到完整的保护。

三、规制平台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法理重塑..................................23

(一)消费者权利理论缓解信息不对称......................................23

1.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二元结构...........................24

2.缩小信息能力差异的倾斜保护..............................25

四、平台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多元化法律规制................................34

(一)突破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难点..............................34

1.将数据控制能力纳入市场地位认定.......................................34

2.将限制消费者选择引入竞争损害评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