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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因素影响下刑法因果关系认定问题思考

日期:2024年10月2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10282145501341 论文字数:32566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拟通过案例实证分析,厘清各学说对刑法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处理态度,并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提出相对可行的判断模型。

第一章介入因素影响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实践观察及问题归纳

第一节介入因素影响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实证分析

本节将对347个司法样本判例的罪名分布及类型划分、刑事判决书中的陈述用语及数量、介入因素的认知判断思路、介入因素对原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及介入因素对刑罚裁量的影响,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同时,通过统计样本数据结果,分析司法活动中潜在的问题。

一、样本案例的来源、罪名分布及类型划分

在北大法宝官网,笔者通过设置以下检索条件: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文书类型为判决书,全文为介入因素,总共检索到1170份刑事判决书。在对这1170份刑事判决书逐份浏览之后,笔者发现,其中有735份判决书虽然存在“介入因素”的表达,但由于“本案不存在影响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介入因素”、“不属于刑法介入因素”等的表达,其在本质上并非本文所探讨的影响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介入因素的情况,所以将其排除于样本数据之外。此外,该1170份刑事判决书中还存在88份重复数据,也应将其排除,因此有效样本数据为347份。本章将在整合该347份有效样本案例数据后,对涉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展开细致分析。在该347个案例中,故意伤害罪有139个;交通肇事罪有86个;玩忽职守罪有26个;滥用职权罪有19个;过失致人死亡罪有18个;故意杀人罪有8个;诈骗罪和非法拘禁罪各有5个;重大责任事故罪有4个;抢劫罪、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各有3个;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各有2个;爆炸罪、贪污罪、集资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失火罪、放火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销售假药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强迫交易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伐林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强奸罪,各1个,总共24个。

第二节介入因素下认定刑法因果关系案件中的潜在问题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虽然在学说理论上众说纷纭,但它在刑法犯罪论中的犯罪构成体系的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为了准确定罪量刑,明确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是非常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演变过程和结果归责常常由于形式各异的介入因素的出现而变得愈加复杂。因此,厘清介入因素存在情境下刑法因果关系判断中潜在的司法难题,对于探索涉介入因素时因果关系判断的统一路径有重要作用。

一、概括式论证方式不利于统一介入因素的判断标准在浏览347份刑事判决书后,笔者发现,欠缺说服性的论证过程或充分的论证理由是涉介入因素案件中判断因果关系的突出问题。举例说来,在样本判决文书的判决理由中,频繁使用的措辞包括“虽然本案存在介入因素,但原因果关系无法被隔断”、“本案存在介入因素,可酌情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前一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立”等。没有说理论证过程,直接将上述措辞作为裁判理由的案件,其数量共有59个,所占比重为17%。余下大量的判决文书在论证刑法因果关系层面不够充分,说理一笔带过,略显单薄。由于没有充分进行说理论证的情况太多,也鉴于文章篇幅有限,本文将对个别典型的案例进行列举展示。

第二章介入因素影响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学理分析

第一节介入因素影响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既有理论评析

正如唯物辩证法所言,理论和实践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刑法理论指导司法实践不断向前发展,司法实践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又对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反作用力。因此,梳理和归纳现有的因果关系学说观点是探究统一的理论指导路径的“奠基石”。不同的理论对因素介入因素下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有不一样的思考和处理方法,同样地也会获得不一致的结论。纵观因果关系理论谱系,“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危险现实化”、“法定原因学说”等理论依次出现。当下,我国刑法学界已经对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理论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理论展开细致研究,在涉及介入因素下因果关系认定思路方面,努力吸收国外因果关系学说的长处。同时以我国具体情况为基础,探索建立实用性强、贴合我国刑法特点的因果关系理论。在本章中,笔者将学界关于介入因素的处理观点,分别进行综述和简要评价。

一、以条件说处理介入因素会不当地扩大归责范围

条件说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着没有行为,就没有后果的联系”。31大体而言就是“没有P就没有Q”的关系。“条件说使用了‘排除思维法’证明在先行为事实是结果事实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假设不存在某个事实,看结果事实出现与否。倘若结果事实依然出现,就可以将该事实排除在原因的可能性范围外;反之,该事实就是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

第二节本文立场:以危险现实化处理介入因素有实操可能性

危险现实化理论主张,“如果行为是结果出现的条件,同时行为的危险性被现实转化,那么应由结果对该行为负责”。51这一理论判断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标准,是行为所引发的危险性能否现实转化为损害结果。从危险现实化的判断流程来看,“在了解危险行为所涵盖的危险性的内容后,在因果流程和结果中验证危险性是否得到现实转化”。52举例说来,甲为了勒索财物绑架了乙,在转运过程中,乙用跳车行为自救,最终伤情严重而死。本案中,甲的绑架行为除了囊括甲直接造成乙死亡结果的可能性,还包含其他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危险性的内容。再比如,丙持刀砍伤丁后,丁被送往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医院爆发火灾,丁被大火烧死。一般来说,丙的伤害行为并不包含丁被医院大火烧死的危险性,所以丙不需要对丁被大火烧死的死亡结果负责。

危险现实化理论对于实行行为的观点和客观归责论的首个判断规则“制造了不法风险”基本对应,而关于危险现实转化的观点可以对应客观归责论的第二个、第三个判断规则,即“法不允许的危险实现”、“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53但由于“日本刑法和德国刑法在实行行为要件上有无限定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不同”,54两者在理论设计、方法论、判断思维与体系地位三个方面上有明显区别。“首先,理论设计与方法论有差异。德国通说认为,客观归责理论研究的前提是行为与结果具备合法则的条件关联;如果不存在事实因果关联,就不能评价法不容许的风险是否被诱发或实现,规范评价行为人的行为。与日本以条件说进行事实判断、以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规范判断的传统做法不同,危险现实化理论将因果关系和结果归责归为一体,同步完成事实评估和价值评估。值得说明的是,这不意味危险现实化理论不区分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


第三章刑法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司法适用判断标准...............40

第一节判断的先决条件: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二分思维的确立...40

第二节判断过程:涉介入因素案件因果关系认定的三部曲.........41

第四章危险现实化在司法实例中的细化路径.......................48

第一节危险的定义及范围界定.................................48

一、危险的定义............................................48

二、危险的界定范围........................................49

结语................54

第四章危险现实化在司法实例中的细化路径

第一节危险的定义及范围界定

危险现实转化是一个过程,明确危险的界定范围非常必要。我国《刑法》没有对危险作出明确的定义,但在刑法分则的第二章中,常常出现“危险”的字眼。此外,危险的范围具有主观特性,可能因不同人的承受范围有所差异。明确刑法中危险的概念和范围,对危险现实化的实证适用是不可或缺的。

一、危险的定义

关于危险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一切自然或人为的存在损害可能的事件或行为;85《元照英美法词典》认为“在法律规定强制性注意义务的前提下,行为人违反强制性注意义务或没有采取防果措施,实施或放任对他人造成某种可预见危险的不法行为”。86在刑法教义学上,德国学者穆勒提出“禁止的危险理论,认为禁止的危险由有无违反行为规范背后的目的决定”。87黎宏教授认为“侵害受保护法益达到一定程度是危险行为的特点”。88危险现实化理论中的危险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和不受人影响的自然事实两个方面,其中行为人行为危险的定义与前述行为人违反强制性注意义务,没有采取措施损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陈述相吻合;不受人影响的自然事实的危险,涵盖了不被一般人所预见或回避的危险情形。即危险的定义是行为人实施符合刑法上构成要件的行为,侵害受保护的法益达到一定程度的不法行为,以及不被一般人所能预见或回避的自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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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因果关系理论,在学者们的深入研究下日趋成熟。但是,通过对司法实践的梳理可知,理论研究对实务操作的影响力仍然有限。介入因素在具体案例中形式各异,实务在判断涉介入因素因果关系论证中存在判断标准模糊、同案不同判等问题。笔者在理论研究和实务案例结合的基础上,初步构建了以“条件说”归因、以“危险现实化理论”归责的司法判断模型,为涉介入因素中认定因果关系提供可操作的客观标准。该司法判断模型具体分为三个步骤:明确识别前一行为、介入因素和危害结果;运用“条件说”判断事实因果关系成立与否;采用“危险现实化理论”缩小结果归属的范围。进一步地,在评估法律因果关系的过程中,常常出现“危险现实化”中的危险界定的范围不够明确、危险现实转化的标准不够明晰的问题,笔者较为系统地阐述了该理论的实证适用规则。

涉介入因素下的因果关系理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