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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多元化法律规制

日期:2024年05月1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6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5101404392748 论文字数:0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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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43

四、平台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多元化法律规制

(一)突破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难点

1.将数据控制能力纳入市场地位认定

2021年2月7日印发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十七条罗列了关于构成“差别待遇”的考虑因素,第一项就是“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涵盖了目前发生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大部分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实际运用反垄断工具箱规制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除了满足实施“差别待遇”这一行为要件,还需要符合主体要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象要件——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损害结果要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降低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另外正当理由可以成为经营者的合法性抗辩。但在衡量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HHI指数、成本加成状况等传统方法均走入困境,且市场份额与市场支配力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再如过去一样稳固,对于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考察有必要从关注市场份额转向其他方面。关注是否会强化市场进入壁垒,考虑平台经营者对现有竞争者和未来竞争者是否存在抑制能力,有学者提出在“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结构下,以平台为主体、数据为核心、算法为行为衍生出的平台力量在价格之外影响了交易行为,还应将数据控制能力纳入市场地位认定,1数据控制能力是算法权力关系形成的基础,滥用数据控制能力会危及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这与本文所持观点不谋而合。另外,数字市场不断更新迭代,还应考虑时间因素,而不是在某一具体时间点上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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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算法价格歧视行为是数字时代平台惯用的一项经营策略,对于消费者来说,会引发剩余价值被剥削、公平权利遭冲击的直观感受,同时算法价格歧视也会带来效率提升、产出扩张、交叉补贴等积极效应,因此完全禁止这种行为无异于因噎废食,拒绝了信息化在资源流通中发挥优势作用的可能性。应该给予该行为适当的宽容,对于没有垄断力量加持的普通经营者,法律应保持谦抑性,为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利保留一定空间,因为这一部分主体实施的价格歧视行为仍在市场调节功能的辐射范围内,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商家进行交易的方式来抵制不公。但在垄断力量、算法权力的参与下,部分平台的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应当纳入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市场规制法体系的管制,原因就在于平台特有的网络效应与用户锁定效应加上垄断性市场结构,会使消费者在事实上丧失自主选择的权利,这种情形下产生的更为隐蔽和广泛的社会风险,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规范。此处风险不仅仅是个性化定价导致的消费者剩余被剥削,更包括算法歧视行为机制在信息采集、特定推送、个性定价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违法性风险,对此必须构建起全环节、多元融合的法律防范与规制体系,指引更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勿滥算、行正算。

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兴起与盛行,是信息时代高速发展的一个缩影。奥威尔在《一九八四》中写道,“你必须习惯性地假设自己每点声音都有人监听,除非身在暗处,否则一举一动都有人监视——习惯已经变为本能,生活早已如此”,1当算法被滥用,当所有数据一览无余,人们也会产生这种被时刻监控的担忧,科技一路高歌猛进时,更应当思考科技与社会、伦理协同发展的问题,通过必要的监管努力消除算法价格歧视行为中的负面因素,保障算法技术在社会中健康、持续运行。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