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看出占领局势下的环境保护不同于武装冲突的其他阶段,在国际法规则的适用,武装冲突法规则依然处于“特别法”的地位,但和平法规则有了更大的适用范围,本文明确了二者的适用范围,从而为占领局势下的各类环境保护事项提供更加明确的适用规则;
一、占领局势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一)占领局势下环境保护的特殊性
武装冲突时期可以分为多个阶段,如武装冲突前、武装冲突中、占领局势和武装冲突后等阶段,不同的阶段有其各自的特点,在环境保护方面又其不同的侧重点。但在武装冲突各阶段中,占领局势下的环境保护尤为特殊,基于其特殊性,使得在占领局势下进行环境保护能够减少武装冲突带来的环境损害。
占领状态的特殊性在于与武装冲突的其他阶段相比,具有类“和平时期”的特点,尤其是在长期占领状态下,可以近似于和平时期。其主要表现在没有激烈的双方敌对行为,虽然有零星的武装斗争冲突,但并没有影响占领总体上的“和平时期”的特点。
虽然国内外许多学者都在讨论武装冲突时期的环境保护的问题,同时也都认为在整个武装冲突时期均可以进行环境保护,从理论上来看,武装冲突的整个过程中均可以对环境进行保护,但在实践上却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武装冲突法规则的强势适用,在武装冲突的很多情况下很难采取措施对环境进行保护,且即使采取一些保护措施也很难取得良好的保护效果。
例如,在“武装冲突中”这个阶段中,从理论上说,依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可以在此种情况下,对环境采取措施进行相应的保护。但从实际上来看,保护的效果会很差。
首先,此阶段是属于武装冲突法规则强势适用的时期,在对待环境问题上,往往会优先考虑武装冲突法规则,其他领域的保护环境的规则在适用上处于劣势的地位,无法发挥保护的效果,并且,对于造成环境破坏的行为,破坏方也会以武装冲突法规则进行抗辩,使得破坏环境的问题难以追责;
其次,即使武装冲突法中保护环境的规则或其他领域的规则得到了适用,能够起到环境保护的效果,且对受到破坏的环境可以采取措施,但在此阶段下保护的效果只是短暂的,因为在此阶段下,各方的激烈敌对行为依旧在进行,刚恢复好的环境极有可能会马上被破坏掉,这样不但达不到保护环境的效果,甚至有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环境破坏,修复成本高且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本议题的研究进展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后文简称“委员会”)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国际法编纂任务。
自成立以来,委员会便一直在国际社会中发挥作用,是国际法领域不可缺少的编纂的力量。随着国际社会对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委员会也认识到对相应规则编纂的重要性,于是在 2013 年,委员会决定将“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保护”专题列入其工作方案当中,并为此任命了专题特别报告员。
截至 2021 年,两任特别报告员共向委员会提交了五份研究报告,对在武装冲突不同阶段中对环境进行保护进行了研究,并且对议题的研究成果,《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保护》原则草案也于 2019 年一读通过。
委员会一读通过的《原则草案》中有条款是对武装冲突法与和平法的基本原则的结合,不同的阶段,环境保护的力度与方法不同,在武装冲突尚未开始时,更多的是关注于环境保护的预防;当武装冲突开始时,为了保护环境,需要对武装冲突的手段进行限制,禁止破坏环境严重的武器的使用。武装冲突结束后,对于环境的保护的重点则在于重新建设,治理环境方面。如果武装冲突形成占领局势,占领方对于被占领土上的环境还要承担一定的义务。②这意味着,环境保护贯穿整个武装冲突的过程,应当被冲突各方所重视。
在本议题的研究工作中,特别报告员一直坚持两项最基本的原则。首先,特别报告员认为,在武装冲突期间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可能比武装冲突法更广泛,同时结合委员会在《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议题中的工作,确定开展武装冲突时期的环境保护的研究工作,应当首先推定存在武装冲突并不当然终止或中止条约的运作;①其次,编纂工作不应当试图对武装冲突法规则作出改变,应当尊重武装冲突法的规则。
二、国际法规则的适用:武装冲突法规则与和平法规则的适用关系
(一)与占领局势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法规则
在占领局势下,能够适用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则首推冲突法的相关规则,武装冲突法规则在此时期也是处于适用的优先地位;同时由于占领时期的“特殊性”,和平法规则在适用上有更大的空间,其中国际人权法与国际环境法规则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尤为紧密,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1.武装冲突法的相关规则
(1)武装冲突法基本原则的规定
武装冲突法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在处理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不是基于单独的国际法渊源,而是建立在条约、习惯或一般法律原则的基础之上。①武装冲突相关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基本原则包括限制原则、区分原则、相对性原则等。这几项原则虽然并没有直接的对环境进行保护,但这些原则通过限制战争手段与方法间接地保护了环境。破坏环境的行为往往会构成对其中一项或几项原则的违反。
①限制原则
1949 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第 35 条第 1 款规定到,“在任何战争中,交战国选择战争方式和手段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
根据这条原则,武装冲突各方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选择都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包括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使用大规模屠杀和毁灭人类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使用滥杀、滥伤和造成极度痛苦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对限制原则的违反,使得冲突双方无顾虑的使用各类武器,达到冲突的目的,这样往往会对人类与环境带来巨大的灾难。例如,在以往的武装冲突中,冲突双方使用“达姆弹”,这是一种对人体有巨大伤害的子弹,当达姆弹射入人体后,弹头严重发生形变乃至破裂,导致人体组织出现喇叭状或葫芦状空腔。达姆弹的杀伤力十分惊人,远超过常规弹头。由于达姆弹极高的致死率和对伤员造成的巨大痛苦,使得达姆弹成为一种十分不人道的武器。另外一个对武器对环境的破坏影响是出现在越南战争中,美军为对付越南军队,大量的使用“落叶剂”,从而使得越南的大片森林及灌木消失,达到消灭越南游击队的目的,但随着而来的是对环境的永久性的破坏,同时也使得越南人民受其影响,健康受到极大的威胁。
(二)武装冲突法规则的绝对适用范围
武装冲突法规则在整个武装冲突时期是处于“特别法”的地位,在武装冲突时期,各类事项往往需要武装冲突法规则进行调节,其中包括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项。虽然当武装冲突处于占领局势下时,会具有“和平时期”的性质,使得冲突法规则在适用上会受到某些限制,但在某些事项上,武装冲突法规则在适用上仍然处于绝对适用的地位。处理此类的事项,只得通过冲突法规则进行调节,其他领域的规则在此类事项上难以适用。此类事项主要是指与实现军事目的有关的行为。为实现军事目的而采取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破坏,只能通过冲突法规则来判断行为的正当性。行为具有正当性,则不承担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责任;反之,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占领局势下实施满足军事目的的行为主要发生在占领初期及占领末期。在占领初期,为了达到占领的目的,占领方会采取激烈的军事行为;同样在占领的末期,为了维持占领的局面,占领方也会采取激烈的军事行为。在这样的激烈的军事行为下,往往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在环境损害造成后,需要对相关的行为进行分析判断,此时需要结合武装冲突法的规则,判断行为的正当性,如果行为符合武装冲突法的规则,即使是违反了和平法的规则,也应当认定为是合法的行为,不应当对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不符合武装冲突法的规则,则损害方应当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武装冲突法规则绝对适用的情况下,环境保护的效果是并不是理想的,因为损害方会以行为符合武装冲突法规则为抗辩,对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损害问题不承担责任。虽然本文的上一部分讨论了武装冲突法规则中对环境保护的条款,但武装冲突法规则对环境的保护条款更多的是对破坏环境行为的限制,而不是禁止相关的行为。为了实现军事目的,武装冲突法规则允许采取的措施对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只要不违反限度即可,如不得违反武装冲突法规则中的“比例原则”、考虑环境因素等。
三、环境保护的主体:占领方的环境保护义务....................20
(一)占领方对被占领土环境的管理义务................21
(二)占领方对被占领土自然资源的保护义务.............................25
四、环境损害的追责:占领局势下的环境损害责任承担........................27
(一)对武装冲突造成的环境损害追责的现有机制...........................27
(二)占领局势下对环境损害追责的可行性....................34
结语.........................36
四、环境损害的追责:占领局势下的环境损害责任承担
(一)对武装冲突造成的环境损害追责的现有机制
1.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
武装冲突法规则中对于冲突各方造成的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的国家责任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则。例如,在《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中,就对武装冲突中造成的损害的担责问题上,有明确的条款,“违反该章程规定的交战一方在需要时应负责赔偿。该方应对自己军队的组成人员做出的一切行为负责。”①另外,在《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也有相同的规则规定,并且在该议定书的条款中也含有“在需要时”的前置要求。
上述两个公约的前置要求标志着该规则在适用方面具有相对性,并不是一味有损害就需要承担责任,进行赔偿,只有在所造成的损害有需要赔偿的需求时,才会进行追责。但红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