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律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维护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二审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立程序,无论是从其自身设置的目的还是从刑事二审程序被赋予的功能的角度来看,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刑事二审程序存在的应有之义。
一、刑事二审开庭审理基本概述
(一)刑事二审程序与刑事二审开庭审理
1、刑事二审程序的概念与功能
(1)刑事二审程序的概念
刑事二审程序是指由于刑事案件上诉从而引起各种子程序的总称,刑事二审程序并不是单纯的指某一个程序。12刑事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法院对检察院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下一级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裁定和判决而提起的对二审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和裁判的程序。
刑事二审程序在性质上是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独立的阶段,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通程序的特征。由于我国刑事法律未强制规定刑事上诉案件需要上诉人提出理由,这也就意味着只要被告人对于一审的判决有异议就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虽然仅是部分的一审案件会被提起抗诉或上诉,但是刑事二审程序的存在价值正是由于这少部分上诉或被提起抗诉的案件才得以体现。
(2)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
研究角度的不同会导致对刑事二审程序功能的界定有所不同。但是刑事二审程序具有纠错、救济和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已经在学界达成了共识。
第一,刑事二审程序具有纠错功能。刑事案件存在错误判决不可避免,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对事物的认识总是要经历一个曲折上升的过程。刑事一审案件的审理由于受案件审理的认知程度、认知方法以及审理期限等多种原因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足。14正是因为如此才会存在张玉环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著名冤案。错误判决虽然不能完全消除,但也应尽量避免其发生。15刑事二审程序就是为了减少刑事二审案件的错误判决而设立,其原因在于:上诉案件如果仍由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一审法院的法官可能会对案件存在刻板形象,案件未经审理就已经产生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并不能很好地实现程序的纠错功能,其次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的对象是已经审理完毕的案件,案件已经审理完毕甚至是处于执行阶段,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此时实现纠错功能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二审终审制的例外也不宜成为常态化的纠错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对于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也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死刑复核程序仅适用于死刑案件,不能适用于全部二审案件。16不仅如此,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具有天然的优势:刑事二审案件采用合议庭的方式进行审理,集体决策可以尽量避免出现案件认知偏差,并且从理论上说上级法院法官的专业能力要高于下级法院,因此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可以尽量减少或避免出现错误判决。
二)我国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相关立法
1979年刑事诉讼法未能就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以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的审理方式。211996年刑事法律修改时明确规定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并明确了开庭审理的适用范围和不开庭审理的审理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不开庭审理方式仍为调查讯问式审理。2018年《刑事诉讼法》未对此部分进行修改,仅是法条位置的变化,在此不予赘述。
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原则为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上诉案件开庭审理则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同一案件既有上诉,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即使合议庭对事实认定没有异议也应当开庭审理。后续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对不开庭审理案件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细化,不仅要求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一审的认定具有一致性,而且要求“证据充分”。
2006年最高司法机关联合颁布《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审理规定》),《审理规定》明确上诉案件中如果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即使检察院未抗诉,都应当开庭审理。《死刑审理规定》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上诉人或其辩护人提出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时,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22这一规定要求提出的新证据需要满足“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当事实不清时,二审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二、我国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现状的实证分析
(一)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实践现状
Z省是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A市经济发展水平在Z省稳居中上游水平,选择Z省A市进行调查研究,数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仅如此,Z省高院下发了《关于提高刑事二审案件开庭率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23,以A市为研究对象可以考察Z省高院试行规定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为实务中提高刑事二审开庭率提供参考。以“A市中级法院”、“刑事案件”、“刑事二审”以及“2017-1-1至2020-12-31”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获得裁判文书总计1343份,剔除不予公开、调解结案等案件176份,得到有效文书1167份。其中2017年345份,2018年339份,2019年293份,2020年190份。24对裁判文书网2017-2020年的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刑事二审开庭审理存在的问题,以期通过实证研究促进理论与实践的共同发展,促进刑事二审开庭审理制度的完善。
1、A市中院开庭审理情况
(二)刑事二审开庭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从不同地区间刑事二审开庭率的实证结果来看,A市中院上诉案件的开庭率为4.5%,Q市中院为18.6%,A市中院二审案件的开庭率为5.7%,Q市中院二审案件的开庭率为22.8%,在同一个省不同地市的中院之间的开庭率差距较大。但是A市与Q市都属于Z省辖区,两地的法律规定相同,这也反映了二审法官存在较大自由裁量权。不仅如此,一些法官对于刑事二审程序的认知仍然停留在“二审就是书面审”的阶段,部分法官会从案件的社会压力、舆论压力等多方面考虑是否进行开庭审理,法官在决定对法律未强制要求开庭的案件是否开庭审理时更多考虑的是其自身的审判压力而不是案件的事实证据是否有异议。
在美国、英国、中国台湾等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是由立法预先规定对何种案件开庭审理,上诉审法官则根据法律的预先规定对相关案件进行开庭或者不开庭审理。我们国家立法考虑到实际的需要,给予了二审法官对于案件开庭审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又并未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限制,这样一来就容易出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根据实证分析的结果,2017-2020年对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案件的开庭率分别为3.5%,3.9%,5.1%和6.8%,四年平均的开庭率为4.5%,此类案件的开庭率低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之间不无关系。在郑秋华、艾翔飞、毕经贺等开设赌场一案34中即使上诉人与辩护律师对事实证据提出了异议,辩护律师甚至提出了无罪的辩护理由,二审法官仍然选择不开庭审理。
三、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与借鉴...............................25
(一)大陆法系刑事上诉案件审理方式的相关规定.................25
1、德国.....................................25
2、法国....................................25
3、日本................................25
四、我国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完善思考....................29
(一)确立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指导原则.......................29
1、程序制约原则...................................29
2、公平与效率原则................................29
结语.......................36
四、我国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完善思考
(一)确立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指导原则
1、程序制约原则
从刑事二审程序的性质看,刑事二审不是一审程序的附属程序,而是具有纠错、救济以及统一法律适用功能的独立程序。刑事二审程序设计的初衷不仅是为被告人提供救济,而且是为了防止司法工作人员出现私欲导致国家司法权力被滥用,从而影响司法权威。维持一审法院的正确判决、纠正错误判决是刑事二审程序的设计前提,减少一审法院错判概率则是刑事二审程序的制度基础。从制度的设计上对司法权力进行制约,可以强化法官的责任感,倒逼其审慎用权,对每一个案件负责。从二审的功能看,其在程序设计上应当慎之又慎,不能因为司法资源紧张而影响其职能实现甚至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程序设计的初衷没能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得到实现。二审程序的存在表面上是对一审案件判决的干涉,实际上这只是对一审程序的合理制约,只有对一审程序进行合理制约才能构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框架。综上,程序制约原则是完善刑事二审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
2、公平与效率原则
从二审程序设置的理论角度看,二审程序设置应当为公平公正提供保证,程序正当与实体公正是刑事二审审理方式完善的基石。我们也不该一味执着于判决正当,而应当合理配置有限的资源以寻求产生最大的司法效益。47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改革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程,对刑事二审开庭审理方式的改革应当秉持系统化和制度化的方针,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筹。刑事二审开庭审理方式的改革要在公平与效率对立统一兼顾的轨道上运行。实体公平与程序正当要求对于刑事二审案件做到控辩平等,对于所有的上诉案件开庭审理,但效率原则又要求尽量使用较少的司法资源完成案件的审理,减少司法投入,在审理方式的选择上对不同审理方式之间需要的司法资源进行比较并择优选择。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完善应当坚持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平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