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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权制度探讨

日期:2022年02月1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4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202152111091988 论文字数:25455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通过分析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权的立法与司法实务现状,结合分析股东表决权、社员表决权的差异,进而提出农民集体经济成员表决权制度设计建议。这是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尚未出台之时,加快完善成员权体系的关键一步。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性及其成员表决权的界定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性

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序实施、农村经济高效发展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创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壮举,与大陆法系传统的法人分类理论不甚相同。这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公有制载体进一步转化为民事主体。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法人组织的不同,赋予其特别法人地位不仅便于其以法人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同时也为成员权利保护以及相应民事活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为研究其成员权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新的思路、新的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法人公司、农民合作社具有诸多相似之处,故借鉴现有公司理论可以有效地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及其子权利的具体内容。尽管《民法典》并没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制度设计提供立法依据,但是需要在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性的基础之上,更为深刻地认识成员表决权。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目的的特别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目的上与其他法人显著不同。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互利性。互利性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在物质上生产资料互相共有、受益,并在感情上重视集体的共同利益。①自我国农村开始实行新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经营高度集中的局面开始被破除。尽管如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互利性的特点并没有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并且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代表者的身份参与集体土地权益分配活动。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营利性。《民法典》将我国法人重新分类,将作为特别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别于以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定位不代表其不具有营利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权的内涵及属性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涵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涵界定,学界对此存在诸多争议。王利明教授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具体包含财产行使权、集体重大事务管理权以及收益分配权等,是一种综合财产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的权利集合。①顾华祥教授指出成员权是集政治、经济、民商事与社会关系于一体的综合性权利,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农村法治建设下形成的经济社会管理权利。②童列春教授认为成员权是指农民享有本村集体主体地位与利益份额的法律资格。③尽管成员权的定义学界尚未明确,但对于其具体概念要件达成了共识,例如成员权的来源、成员权的身份要件等等。此外,成员权的内涵不局限于财产权,还涉及非财产性权利,如经营权、决策权、建议权。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是指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具有成员身份的自然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产、集体内部事务的自主管理等权利的统称。概言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实质内涵是成员在集体组织内部依据成员资格依法享有的各类权利的集合。因此,成员权的概念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组成的核心要素。

成员权基本内涵在立法上并未做出权威界定,而理论上,成员权不仅具有一般成员权性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身特色。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必须要经过特定程序后才能取得,程序规定则需要以达成成员合意的组织章程为依托。成员身份取得的程序前置,使得成员权利的获取更具规范、合理性。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是成员权利享有的前提。简言之,成员权内涵的界定应该将成员资格作为重要因素考量。其次,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权产生的正当性来源之一应该是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合意。这种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寓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同时章程应该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在不违反现有的规定下形成合意。最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多项权利的集合,主要包括承包地分配请求权、宅基地分配请求权、决策权、表决权、知情权等④。此外,成员权兼具人身和财产属性的特点使其不能纳入任何一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类型,故而其应为一项独立的综合性权利。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权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权制度的现状

1.全国性规范文件的规定

目前法律并未对表决权制度等具体内部治理具体规则法定化,且尚未有专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规制的法律。相关规定散落于《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立法滞后性、规定分散性导致实践中存在的难题无法得以解决。由于长时间的“政经不分”,法律规范在表决权制度下所沿用的表述均为“村民会议”、“村民代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19 条、第28 条、第 52 条以及《土地管理法》第 63 条的规定,集体表决需要通过村民会议讨论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显然,涉及表决权的规定少之又少,集中体现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经济利益方面的民主决策,且较为形式,不能确保表决权的实质行使。

2020 年 11 月,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部依法拟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以下简称《示范章程》)。《示范章程》第 11 条第 2 款规定本社成员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第 8、9、10 条规定表明确认成员资格所具备的条件,如综合考虑户籍、土地承包关系、个人对集体的贡献等因素。表决权行使机制与行使程序一定程度借鉴了我国《公司法》中的规定。①此外,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示范章程》的发布有效的促进了各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进一步有效完善和丰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体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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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权制度的不足

1.表决权权利主体不明确

第一,权利主体资格不明确,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成员身份是享有表决权的前提,意味着其成员权利的有效行使,甚至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成员资格认定机制的立法缺失,致使无法确保成员身份的合法有效,最终为保障集体成员权利带来障碍。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实践难题,尤其是农转非人口、空挂户、出嫁女等等特殊群体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目前全国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了成员资格取得、丧失和退出。由上表可知,大部分地方以“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等作为主要审查要素,并综合考虑多重因素,例如“对集体的贡献度”、“生产生活情况”等等。地方性规定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过于笼统且分散不集中。对于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立法上、实践上以及学理上都存在诸多争议,根本原因在于成员资格取得标准的因素多且难以取舍。因而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激化了农村内部矛盾和冲突,而且还加重了案件审理负担。尽管针对该类矛盾各地制定了相应地方性规范文件,但是各地的规定也存在差异,从而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成员资格引发的难题一直无法解决的困境。此外,“政经合一”的历史缘由形成成员资格的认定主体通常为村民委员会的现状。村委会具有强烈的政治、民主色彩,且成员资格的认定并非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此为实践中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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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权制度的宏观思路.....................20

(一)加强对公司与农民合作社中表决权制度的借鉴.............................20

1.对公司中股东表决权制度的借鉴....................................20

2.对农民合作社中社员表决权制度的借鉴..........................21

四、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权制度的具体建议.......................28

(一)明确表决权权利主体..........................................28

1.统一成员权主体资格认定标准...................................28

2.明确农民个体为表决权权利主体.............................29

结语.....................................37

四、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权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明确表决权权利主体

1.统一成员权主体资格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认定,这也是改革过程中社会矛盾产生的关键环节。目前有必要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法定化,化解相关农村实践难题。具体而言,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化,要注重考虑各方因素,比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成员对集体资产的贡献等因素。成员资格认定的立法化一方面必须借鉴原有的标准和认定机制,另一方面又必须着重考虑目前推行多年的政策要求与改革的新要求与新标准。

第二,由于历史堆积而产生的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难题,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来判定其是否享有成员资格。因而需要进一步区分既有成员和潜在成员,既有成员即通过法定规范而明确享有成员资格的人员,如因户籍而明确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员;潜在成员即具有争议的、需要集体召开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人员,如外嫁女、入赘婿。对于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当采取双重的身份确认方式。一方面以“特定身份”、“保障事实”获得成员资格的既有成员当然获得成员资格。另一方面对于潜在成员,通过章程统一规定具体资格认定条件,明确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