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权是成员权利实现的基本方式,因而成员权体系的形成离不开对表决权制度的确立及其实现机制的完善。对农村集体经组织成员表决权制度的研究符合我国重视三农发展的大政方针,也符合当前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发展趋势。本文通过分析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权的立法与司法实务现状,结合分析股东表决权、社员表决权的差异,进而提出农民集体经济成员表决权制度设计建议。这是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尚未出台之时,加快完善成员权体系的关键一步。不可否认的是,公司法人相对成熟的体系对于表决权制度完善提供了有益的指导与借鉴。将股东权与成员权类比优化是一种基于合理视阙的审视,这一研究视阙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研究引入鲜活的动力,提供了十足的动能。随着立法的精细化与司法实践逐步科学化,立足于特别法人的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权具体制度规范将会更加明晰与健全。在加快构建表决权制度的同时,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体系也会随之更加完备和成熟。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