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但是,未成年人社会阅历较浅,心智不健全,自制力差,容易冲动,所以单靠未成年人自身的觉悟无法有效阻止未成年人的低龄化犯罪趋势,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普遍认同,全社会应当共同推动健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惩防工作机制,推行专业化办案机制建立。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状
1.1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状
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而言,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些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尤其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我还社会的行为为问题愈发突出。
1.1.1 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
低龄化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近年来发生多起低于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案件,甚至出现十一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案件,令国人愤怒。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遵循的刑事政策。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有明确的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由于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1.2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十六周岁以上,占比达到百分之九十,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百分之十以下,而这百分之十中大部分还是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真正不满十四周岁实施严重犯罪的极为少数,不到百分之一。但是极少数的犯罪也会给社会到来极大的危害,特别是严重暴力事件,故意杀人案件,如 2019 年 10 月在大连发生的十三周岁男孩性侵杀害十岁女孩案件,在社会上就引起了极大地轰动。陕西蓝田小学校内强奸案件中,两个男孩为十一周岁,两个为十二周岁,这说明恶性案件出现低龄化趋势,应当引起社会各方面重视。白皮书中强调十四至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步较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整体平稳,但是形势不容乐观,稳中有变,好中有忧,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稍有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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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低龄化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是祖国母亲的希望与未来,广大的未成年人群体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后备力量。但是由于他们在成长的过程中心智发展不健全,容易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家庭环境负面因素影响,从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在近年来,未成年的低龄化犯罪现象较为突出,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从大的方向上来讲,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政策,要求我们坚持并贯彻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设专门特别程序专章,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进行了特殊的规定。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还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期最大程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现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行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此外,我国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是受近期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个案影响,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笔者身边绝大多数的人都支持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多数支持者主要是同情受害者,痛恨加害者。法律规定,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但是当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时,又要对其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一对矛盾。如果没有法律适用的硬性规定,当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是未成年人时,执法者很难进行权衡取舍。单纯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法,来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是治标不治本的。法律法规在完善过程中,倘若普法强度不够,未成年人不知法、不懂法,单纯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规定一些特别的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而言都是华而不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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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当前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合理性分析
2.1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引发的社会大讨论
2.1.1 未成年人制造的重大案件
2019 年 10 月 20 日 19 时左右,大连市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10 岁女孩花花(化名)被害身亡。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了杀害花花的事实。但是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害人蔡某因不满十四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公安机关只能依据刑法第 17 条第 4 款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 10 月 24 日依法对蔡某进行收容教养。
2019 年 10 月 24 日,四川眉山市仁寿县城北实验初级中学班主任教师黄涛被学生用砖头击打头部 9 次,之后一直陷入昏迷。黄涛老师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 22 时左右不幸离世。
2020 年 5 月 27 日下午课间休息时间,陕西省蓝田县一所小学内四名男生在男厕对一名该校女生进行了性侵。经公安机关调查,这四名男生中,两名男生 11 周岁,另外两名男生 12 周岁,这四人均不够刑事责任年龄,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将这四名男生送至西安市工读学校就读。
此案件网上曝光后,民众一片哗然,一时沸沸扬扬。各种声音充斥网络媒体、微信朋友圈、微博、公众号,议论纷纷,有的谩骂,有的惋惜,人们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自己的愤怒之情。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血案一桩接一桩,桩桩触动人心。广大民众的内心在经受着及其痛苦的煎熬。有的案件双方同样是未成年人,一边是施暴者,一边是受害者,他们还都是孩子,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孩子,正值青春年少,正是应该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执法者、司法者良心的天平如何保证不向一边倾斜。每一件案件都使人陷入沉思,但是又不能杜绝,是哪里出现了问题,是社会环境、国家法律制度、还是人们的道德水平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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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当前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合理性
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一个国家(地区)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世界各地在自己国家(地区)历史因素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规定了不同的年龄,应当是吸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符合民众对惩罚刑事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的期望。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正是在符合我国和国际要求的基础上科学地作出的规定。
2.2.1 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符合
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古代,除秦朝外各个朝代大多存在以年龄作为刑事责任的标准的现象。在秦朝,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最高统治者崇尚法治,统治阶级希望通过严厉的刑罚来加强自己的统治,从而实现对各国的统一和治理。法家尊崇重刑主义,再由于秦朝征调徭役修建宫殿、长城和陵墓,连年征战又需要大量扩充军队,秦朝统一六国后,建立了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但是,户籍档案资料遭到破坏,户籍信息又不完备,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确定以身高作为刑事责任的标准,并且以身高作为刑事责任标准非常直观、简单易行。根据湖北云梦出土的竹简记载,秦朝人的身高,男子达到六尺五寸,女子达到六尺二寸,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①汉朝的刑事责任大致可以分低限和高限,低限一般在八岁以下,最高是十岁以下;高限最低为七十岁以上。但同时,在汉代,有“严不道之诛,重诬罔之辟”的规定,这两条界限内,老幼若犯了诬告、杀人等重罪,不在减轻或是免除处罚之列。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上下界线,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和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唐律将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完全免除刑罚的阶段,即是年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者;二是部分免除或减轻刑罚的阶段,即包括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年七十以上、十五岁以下两部分。这两部分免除或减轻的程度和范围又有所不同。三是七十以下、十五以上者,犯任何罪都依律处断,相当于现在的完全责任能力者。不过,‘谋反’、‘谋大逆’等重罪不受年龄影响。”②自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的法律制度基本上都是以唐律为蓝本,责任年龄制度亦是承袭唐制。并且唐朝当时经济繁荣、政治稳定,其法律制度对周围的其他国家影响较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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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对策建议....................................18
3.1 发挥家庭的堡垒作用 ................. 18
3.2 堵塞校园监管漏洞 ...................................... 19
3.3 专门法律制度的完善 .......................... 20
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对策建议
3.1 发挥家庭的堡垒作用
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价值观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境,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实屏障。大多数青少年犯罪的根源在于家庭教育的缺失,在中国青少年犯罪案例中,农村少年(尤其是留守儿童)的比率约有 60%-70%。成长环境的不足造成了部分孩子行为上的缺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同时监护人长期免责也是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在青少年从不良行为到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监护人名为监护人,实际上处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监护义务的状态,乃至有些家长不但不尽力预防自己子女犯罪,甚至教唆和纵容。
目前的专门学校,收容教养场所,都缺乏专业教师队伍,送到那里的孩子,都是些“天不怕地不怕,家长拿他没办法”,什么坏事都敢做的叛逆少年。如果只是一时糊涂铸下大错的孩子,送进专门学校应特别慎重,不然,心理扭曲而未进行矫正,良好习惯没有养成,还有可能“交叉感染”上不良习性,就会彻底毁了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