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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

日期:2021年03月0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23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2102211321458033 论文字数:21055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对先行调解的含义及相关制度进行了分析,先行调解应是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立案前进行的调解,与诉讼程序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通过对我国立法与司法现状的分析指出: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先行调解主体及调解协议效力、适用范围不明确,各地法院适用不统一,法律权威性受到质疑。在适用过程中,受法院调撤率、结案率等因素影响,加之调解与诉讼之间衔接机制不完善,加重当事人负担,使当事人对先行调解制度敬而远之。作为一项新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应该从实践中出发回到实践中去。


第1章 引 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调解在我国拥有着悠久的历史,这种调解纠纷解决机制被西方誉为“东方经验”。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突显,民事纠纷数量日渐增多、纠纷种类呈现出复杂化、新型化的趋势,造成法院诉讼压力倍增,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制度因其具备便捷、高效、快速的优势,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又一次引起各方重视。但是,我国的调解制度一直以来尚处在发展阶段,调解体系建设还不科学、完善,部分法院存在着一味追求调解结案率,导致案件久调不决,甚至出现以判压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着调解制度的发展。2012 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于先行调解的规定,意味着通过法律形式对我国试点地区法院在纠纷立案前进行调解的司法实践予以肯定。但由于对该制度缺乏具体的设计,加之立法解释缺失,导致法院在适用该制度时出现混乱不一的现状,严重影响司法公平公正,制约先行调解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因此,研究我国先行调解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其现存的问题,提出先行调解制度的立法建议,推动先行调解制度的完善发展,是非常急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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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及创新点

1.2.1 文献综述

在查阅了大量资料后,本文发现对先行调解制度的研究主要涉及其含义、适用主体、适用范围、调解协议效力等方面。

关于如何界定“先行”的问题上,“先行”是先于哪个诉讼程序,是先于立案还是开庭或者是先于判决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解释认为:不对先行调解的适用阶段进行限制,当事人将纠纷起诉至法院后,从立案阶段到庭审阶段再到做出判决前都能适用先行调解。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认为:先行调解的适用节点应界定在法院立案前或者立案后不久的阶段。①民诉学者认为:“先行调解是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受理前或者立案前进行的调解。”②还有学者认为:根据 2015 年《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先行调解属于法院立案后的调解,因为该规定明确了立案阶段的立案登记制。

关于先行调解的“自愿原则”研究上,赵钢教授认为法院在当事人选择调解组织上只享有建议权,即向当事人推荐法院外调解机构,而不适宜由法院直接将纠纷委托给其他调解组织调解。④王福华认为自愿原则作为先行调解的首要原则,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程序上的自愿,即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有权选择调解人员、调解时间、调解地点。二是实体上的自愿,在调解过程中,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不能强迫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应出于当事人自愿。⑤有学者认为,鉴于目前愿意积极主动接受先行调解的当事人和律师的人员数量较少,应在某些特定种类的民事纠纷中,不将当事人的意愿作为先行调解程序启动的条件,而是将先行调解作为立案审理的前置程序,即确立先行调解的强制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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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的概述


2.1 民事诉讼先行调解的概念

我国 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的除外。”标志着“先行调解”作为一项新制度、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①但关于先行调解制度的概念,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民事诉讼修改草案》都没有明确。从第一百二十二条采用“民事纠纷”的这个概念上看,应将该条文规定的“先行调解”理解为原告将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前的调解。②在程序法中,处于不同的阶段,对于主体的用语存在差异。③该法律条文将“民事纠纷”和“民事案件”进行了立法用语上的区分,表明“先行调解”应是立案前的调解。因为,在立案前,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并未进入法院系统,不能称之为案件,只有法院在对起诉行为完成实质性审查立案后,才能称之为案件。据此,先行调解在法律上的时间界定应是在立案之前。加之其可以选择适用习惯、行业规范,不用严格遵从法律法规,更注重调解的合意性,并且在调解的时间、流程和具体方式上都可以灵活处理。④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此时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强制执行力,要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查确认无误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失败,纠纷将转入诉讼程序。

因此,先行调解应是双方当事人将民事纠纷起诉至法院后,法院进行立案之前、基于双方当事人合意、由法院组织、法院外部人员介入实体调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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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先行调解与其他概念的区分

2.2.1 先行调解与立案调解

立案调解是指法院在受理当事人起诉后,立案庭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①在立案庭成立调解工作组或者设置专门“诉前调解”窗口。原告提交起诉状后,在立案审查阶段,调解工作组询问当事人调解意愿,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进入调解程序。

首先,二者的性质并不相同。立案调解属于诉讼调解的一种,当事人已经按照立案庭的要求缴纳了诉讼费用。通过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将作出具有约束力、执行力的民事调解书。先行调解制度是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制度,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且在不申请确认调解书效力时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询问当事人调解意愿,当事人同意的,先不予正式立案,而是登记后进行预立案,再根据案件性质将纠纷分配至相应庭室由法官调解。

其次,二者调解的主体并不同。立案调解由立案庭进行,即使立案庭法官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其他调解机构进行,但是总体上看依旧属于立案庭的功能。而先行调解主要是法院以外的调解人员,法院仅仅起到组织者的作用,不过多介入民事纠纷的实体问题。

最后,从立法体例上来看,先行调解规定在第十二章第一节“起诉和受理”下,该节对起诉条件、方式及起诉后果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而关于立案期限的规定在其后面,根据逻辑来判断,本法条规定的先行调解应该是立案受理前的调解。此外,《民事诉讼法》第 133 条第二款、第 142 条、第 172 条②,分别规定了一审和二审前的调解程序。这三条条文分别对开庭前、一审判决前、二审判决前的调解做出了规定,这样的话诉讼阶段的调解基本覆盖到,唯独缺少立案前调解的规定。若先行调解仍然包括立案之后的诉讼调解,会导致立法条文重复,造成理解上的困惑。既然新法再次做出关于调解的规定,那么应该是为了弥补立案前调解规定缺失而予以规定的。目的是建立集先行调解、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程序为一体的完整调解体系。因此,先行调解区别于立案调解。

图 3.1 我国法院关于先行调解适用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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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9

3.1 先行调解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现状................................9

3.1.1 先行调解制度的立法现状......................9

3.1.2 先行调解制度的司法现状.........................11

第 4 章 先行调解制度的完善建议.........................20

4.1 明确先行调解制度的原则.........................20

4.1.1 保障当事人自愿原则.............................20

4.1.2 坚持诉调结合原则...................21


第4章 先行调解制度的完善建议


4.1 明确先行调解制度的原则

4.1.1 保障当事人自愿原则

关于先行调解的“自愿原则”争议,本文认为,将特定案件纠纷前置,并不违背先行调解自愿原则。先行调解制度确立的初衷是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局面而确立的。而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强,调解意识比较薄弱,如果不进行案件分流,提高诉讼案件的准入门槛,势必会加重法院办案压力,影响纠纷解决效率。并且设置特定案件纠纷前置并非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强制调解,传统意义的强制调解强调对当事人自由行使诉权的限制,而应当先行调解只是调解启动的应当,不意味着结果强制,也不是全部调解过程的强制,只是调解程序启动上的强制。所以,特定案件前置与自愿原则并不冲突。这样能有效避免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降低司法权被滥用的风险。此外,若当事人对先行调解的效果不满意,可以选择要求人民法院对纠纷予以立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解决社会纠纷过程中,民主始终最大程度贯穿于民事先行调解制度之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规定的但书“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强调了先行调解的自愿性。本文认为,自愿原则是指在先行调解程序中,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哪种方式解决纠纷、有权决定调解的内容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除特定前置的纠纷类型外,当事人在启动程序的时候可以自愿决定适用先行调解或是判决程序。第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调解花名册里的法律专业人员、相关行业专家、社会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做为调解员。第三,为方便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调解地点、调解方式、调解时间。第四,为高效化解纠纷,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下,当事人可协商选择适用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