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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大立法能力建设研究

日期:2021年03月2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68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3201038264502 论文字数:22525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的重点在于如何提升邵阳市人大的立法能力。首先,通过加快地方立法程序法制化的进程和健全草案提前送达制度加强邵阳市人大形式立法能力建设。其次,我们要更加注重邵阳市人大实质立法能力建设。一方面,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壮大邵阳市人大的立法力量,另一方面,发挥好邵阳市人大的立法协调作用,充分整合政府、上级立法机关以及社会公众的力量,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撑。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报告明确指出,要使设区的市从法律上获得地方立法权。《立法法》第 72 条第 2 款赋予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权力。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地方治理的积极性,发挥立法的先行与引领作用,促进社会整体的持续发展。

地方立法权扩容至设区的市一级,表明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急剧增加。相应地对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立法法》第 72 条第 4 款中采用“立法能力”的表述,是“立法能力”首次以法律条文的方式出现。由此可见“立法能力”是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所应具备的重要因素。地方立法能力建设是地方治理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报告中明确指出,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改革时期的重要目标。由此可见,国家治理的两个维度即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国家治理体系关乎着治理框架的搭建,国家治理能力涉及到治理的实效。①而国家治理的框架一般是由法律搭建形成法治体系,那么国家治理的效果通常也可表现为法治能力。“立法不仅是法治体系建设的上游工程,而且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工程”,②法治体系的好坏关系到国家治理的优劣,这必然就产生了对立法能力的要求。国家治理包括了中央治理和地方治理,加强地方立法能力建设有利于推进地方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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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研究立法能力的著作,但是关于地方立法的著作却有不少。例如,由谢勇主编的《地方立法学》①中讲述了地方立法的基本理论,主要论述了地方立法原理、地方立法制度、地方立法过程、地方立法技术。胡戎恩在《中国地方立法研究》②中主要从地方立法基本概念、地方立法的传承与世界视野、地方立法权限与程序、地方立法民主化制度建设、科学立法与地方立法评估、地方立法监督、地方立法的解释、修改与废止、地方立法能力提升与立法技术创新八个方面对地方立法作了相关介绍。由阮荣祥和赵浥主编的《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③中对地方立法体制进行了概述,并对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提出了相关举措,尤其是提出了建立立法助理制度。徐向华在《中国立法关系论》④中在第一章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协调中讲述了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资源优势不同的各地在经济发展上已具有明显的非均衡性,由此所制约的社会各方面也呈现出较强的非同构性,立法多元的需求确实已更加普遍,地方立法适当分权具有客观的必然性。范贤政在《实验性立法研究——以广东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活动为例》⑤中以特定区域的地方立法为研究对象,运用立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概念框架,客观描述发生在广东的地方立法现象,临摹其现状与特征,总结其经验与教训,剖析其存在的困境与问题,揭示其客观发展规律,以期对地方立法有所裨益。

从相关论文来看,我国关于地方立法的论文比较多,但主要针对立法能力建设的论文却少之又少。李林在《全面深化改革应当加强立法能力建设》⑥一文中,主要就重视立法能力建设与提高立法效率的关系作了相应的论述,指出立法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出了加快推进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专业化、年轻化的重要举措。莫纪宏写的《提升地方人大立法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制度路径初探》⑦一文,在理论上对立法能力的内涵进行分解,认为立法能力可以从 “立法权利能力”与“立法行为能力“的角度进行理解,并着重分析了立法权利能力的内涵。王辉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立法能力现代化初探》①中论述了立法能力现代化包括科学立法能力现代化和民主立法能力现代化。王明雯、宋经同在《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能力建设研究》②中论述了民族自治地方加强立法能力建设的四条路径,一是健全立法体制机制,二是加强立法队伍建设,三是完善专门立法机构,四是省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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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设区的市立法能力的概述


2.1 地方立法权的扩容与设区的市立法能力要求

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我国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①地方立法是相对于中央而言的立法,它是构成国家整个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地方立法是由多类别、多层次的立法所构成。设区的市普遍享有地方立法权也是地方立法权扩容的结果。地方立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现代化,由此对设区的市的“立法能力”提出相应的要求。

2.1.1 渐进式强化地方立法权

表 1 地方立法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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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设区的市立法能力的内涵

概念是人类心智或思维的产物,是概括事物本质而提炼的基本范畴。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地方立法能力建设是近两年来立法理论和实践所关注的问题,但是较少有直接阐述地方立法能力之内涵的努力和尝试。关于立法能力的涵义,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要明确立法能力的涵义,应首先了解何谓“立法”、何谓“能力”。

2.2.1 “立法”的概念

关于立法的界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从立法性质出发,认为立法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个结果。又或者,在性质上将其视为有别于行政和司法的活动以及该活动的产物。①在此意义上,周旺生先生下过如此定义:“立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权限范围,采用特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修改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②有的学者提出,从立法之范围入手,将狭义之立法界定为“享有国家立法权的主体根据相应的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活动”,③而广义之立法则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2.2 “能力”的概念

“能力”一词的含义存在多种理解,“胜任某项工作或事务的主观条件”、⑤“能胜任某项工作或做好某一事情的才能、力量或条件”⑥等。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之下谈及“能力”的意涵,如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民法中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由此可见,目前法律上“能力”的概念主要涉及到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法律行为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现实性问题。

表 5 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的背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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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邵阳市人大立法能力建设的现状.................................12

3.1 邵阳市人大形式立法能力建设现状........................12

3.1.1 邵阳市承接地方立法权的过程............................12

3.1.2 立法程序的运行现状..............................13

第 4 章 邵阳市人大立法能力建设存在的不足......................23

4.1 形式立法能力建设的不足.........................23

4.1.1 邵阳市地方立法程序法制化比较缓慢........................23

4.1.2 常委会会议议程安排不尽合理........................23

第 5 章 加强邵阳市人大地方立法能力建设的路径选择...........................28

5.1 提升邵阳市人大形式立法能力...........................28

5.1.1 加快地方立法程序法制化的进程.........................28

5.1.2 健全草案提前送达制度...............................28


第 5 章 加强邵阳市人大地方立法能力建设的路径选择


5.1 提升邵阳市人大形式立法能力

5.1.1 加快地方立法程序法制化的进程

加快地方立法程序法制化的进程。坚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程序法定,有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邵阳市承接地方立法权以来,在立法工作中缺乏统一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定程序。虽然《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中关于邵阳市地方立法在编制立法计划规划、起草、审议等方面有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坚持程序法定是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因此,地方立法在审议通过前,应遵循必要的程序规则,以有效的程序规则遏制地方立法的随意性和不严谨问题。只有当有了非常严谨的程序规则,才能较大程度上保障立法技术的提高和立法内容的科学性。笔者建议,邵阳市出台一部更为详尽的地方立法程序法,把地方立法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流程,如充分调研、委托起草、倾听意见等方面,规定一整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定程序,从而有效提升立法水平。

5.1.2 健全草案提前送达制度

草案每次审议的时间过短,这与常委会会期制度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对常委会会期改革涉及的面向过大,因此我们尝试从其他的角度来弥补因审议时间过短可能影响审议质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