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实体化,即在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或相类似的组织,作为专司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只有这样规定,草案中目前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国家监护制度等具体制度才能真正得到落实,发挥作用。国家亲权理念也在深入人心①,但处于开始阶段,有好多需要健全、落实的地方。很多地方提到“有关部门”的概念,但是法律条文中恰恰是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有关部门”一直不明确,其他的“有关部门 ”都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些都是抽象的部门,不是一个具体的工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么重大, ,看不到一个真正的“部门”来担当主责。收容教养因为劳动教养的废除而日渐衰退,到今天都留不到草案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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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但是,未成年人社会阅历较浅,心智不健全,自制力差,容易冲动,所以单靠未成年人自身的觉悟无法有效阻止未成年人的低龄化犯罪趋势,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普遍认同,全社会应当共同推动健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惩防工作机制,推行专业化办案机制建立。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不是放纵犯罪,而是教育、帮助、纠正其在成长的过程中思想、行为陷入误区,通过司法矫正、社会帮扶,教育未成年犯罪人,认识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应当做一个什么样的人,如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应当在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各个不同层面进行周密的部署,不能简单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解决。刑罚是事后惩罚,往往并不能起到预防的应有效果。建立专门未成年人工作机构,发挥家庭堡垒作用,明确学校教师的教育权限和职责,穷尽预防教育防范措施,动用刑罚作为最后手段和措施,不轻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修改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慎之又慎,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不能出现问题就头脑发热,应当注意到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完善落实现有法律措施,创新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方式方法与相关机制,从而进一步减降低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发生的概率。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