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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

日期:2020年12月0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2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12011036221760 论文字数:24566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明该车具有缺陷将存在极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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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域外法认定................................. 13

(一)德国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 13

(二)英国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 17

四、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解决路径............................ 19

(一)自动驾驶汽车“工具性人格”的认定 ................. 19

(二)构建“工具性人格”下侵权责任法律适用................... 22 


四、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解决路径


(一)自动驾驶汽车“工具性人格”的认定

解决侵权责任问题,首先应当对责任主体有明确的认定。自动驾驶汽车侵权主体问题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也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探讨。

自动驾驶技术由低层级向高层级发展的过程,其本质是由浅入深不断弱化人类在驾驶这一场景下的参与程度。参照自动驾驶技术的分级,不难发现,L1-L3层级下,人类始终未从这一场景内完全解放出来,而在 L4 和 L5 层级下,自动驾驶系统得以完全取代驾驶者。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取代”仅仅是汽车可以依照驾驶者的指令自动操纵自身,并代替用户作决断,而不应是人类驾驶者在开启自动驾驶后就可以高枕无忧、完全不必担心发生意外。换言之,自动驾驶汽车取代的仅仅是人类对汽车的操纵而已,人类驾驶者仍然需要随时处于注意状态,负有并保持注意义务,只是随着自动驾驶层级的不断提高,这种注意义务将越来越弱。

但目前也有不同声音,如郑志峰等认为,让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来承担责任违背自动驾驶技术的初衷,因为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初衷即是为驾驶提供便利,如果告知消费者需要像传统驾驶一样为其过错承担责任,那么消费者则必须时刻保持注意以避免发生意外,且有挫伤消费者购买欲望之虞,这明显与自动驾驶系统的设计初衷相悖。且高层级的自动驾驶汽车的运行完全由其自身操控,人类“使用人”不应当被界定为“驾驶者”,也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了。[27]也有声音指出,自动驾驶技术在民航领域已应用数十年,民航客机驾驶员也需要对天气等外界环境做出反应,因此二者具有同一性。[28]但实际上,二者具有相当大的区别。首先,出于安全考虑,民航领域仍然认为自动驾驶系统只是减少飞行员工作量的辅助工具,并不能完全代替飞行员,并要求飞行员在开启自动驾驶系统后仍要时刻保持注意,以便修正自动驾驶系统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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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人工智能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进步,使得自动驾驶汽车飞速发展,自动驾驶不再仅是幻想。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作为多种尖端技术综合的产物,世界各国几乎都在该领域投入大量资源支持。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也对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提出尖锐的挑战,尤其是当自动驾驶致损时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如何救济的问题。本文在梳理并比较现有理论的合理性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论证了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制宜分层级讨论,低层级由于尚未脱离人类控制,宜采用过错原则,高层级下宜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有限的“工具性人格”,使其作为责任主体存在,但因其有人格而无财产,通过使驾驶人承担替代责任来最终解决责任承担问题。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则体现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相关配套制度的建构,此项问题的核心便是保险及行车记录装置。本文讨论了修改责任分配制度、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强制安装“黑匣子”等解决方案,可见,目前自动驾驶汽车的问题已经从工程和技术转到责任和保险[38]。面对新兴事物我们在对其保持好奇的同时也要保持警惕,自动驾驶汽车的带来的变革同样需要我们审慎对待。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