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论
因三聚氰胺污染致使全国多个省份出现群体性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的三鹿奶粉事件,已成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被广泛关注。随着公众的追问以及相关部门调查的深入,更多的“问题奶粉”浮出水面,引发了乳制品行业的信任危机。受害者需要知道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即是否可以求偿,向谁求偿,怎样获得赔偿。如果求偿者与赔偿责任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有关的合同就可成为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合法依据;如果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譬如受害者与三鹿公司以及与原材料供应商,受害人则必须诉诸于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这显示出指定一部《侵权责任法》的紧迫。
受害者的权利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救济:一个是从违约责任(或者叫合同责任)的角度,一个是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因为本次研讨的主要内容是侵权行为方面,所以本文对于合同责任不予讨论。限于笔者水平,本文将仅探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并从构成要件中引出笔者对相关的其他问题的论述。
二、对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分析以及对于三鹿奶粉案件中问题的论述
因为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侵权责任法》,故本文将主要参考《德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来论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救济的方式。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因不法行为或过失行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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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侵权责任在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保障民事法律关系正常运行的有效手段之一,而我国并没有在《民法通则》中专章进行细致的规定,或者通过一部专门的《侵权责任法》。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杂乱的分布在其他法律文件中,导致国家对人民权利保护的不足,对侵权行为人追究的不足,对民事法律关系正常运行维护的不足。我们热切的期待国家立法机关能以“三鹿奶粉事件”为契机,尽快的制定一部完善的《侵权责任法》,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健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以更好的稳定社会,更好的做到“有法可依”,更好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并最终达到对人权保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