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商业属性为更快地贯彻实施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提供了便利,监管部门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平台及其车辆的管理显然比个人所有的私用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更加具有可行性。无论从市场准入源头,还是现存在用的车辆,都可以严格按照新国标的规定执行。因此,加强流通使用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成为保证车辆符合标准化质量化的关键。针对性的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门性的特殊规定,理清各职能部门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治理职能,加强市场监督、交通管理、工信部门和公安部门等部门之间的职能联动和有效衔接。探索提高共享电动自行车驾驶资格要求,配备驾驶安全头盔等装备,引入交通责任强制保险等办法,尽量规避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风险,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一、共享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小蜜共享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被叫停
2017 年 2 月份,北京街头出现外形颜色为黄色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官方名称为“小蜜共享电动车”,因其外形酷似小蜜蜂,也被叫做“小蜜蜂共享电动自行车”。在北京市集中投放于健德门、惠新西街、牡丹园等地铁站附近。一经投放,引来很多市民的新鲜尝试和热议。一部分年轻人认为这一新鲜共享交通工具方便了出行,解决了“最后一公里”问题,尤其是上班族乘坐地铁,快捷的连接起来了家门口和地铁站。也有很多市民纷纷提出了反对的意见,有的人认为该批共享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过快,给安全出行带来了危险;有的人认为车辆管理混乱,乱停乱放,占用了正常行走的道路或者公共区域,影响了市容市貌;有的人认为扫码可骑,对驾驶人员的年龄、素质、技术等无限制,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危险性极大等等。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也接到许多市民投诉举报,在此背景下,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该批共享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和北京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标准为由,约谈了共享平台公司,要求立即清理回收。不久,天津也出现了该款共享电动自行车,同样被紧急叫停。
从产品规格标准角度分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投放市场,是一个很正确的逻辑,交管部门的做法也是合法的。然而,同样的标准并没有在广大市民的私有电动自行车的购买使用中得到严格的落实与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交通支队在约谈小蜜共享电动自行车平台公司相关负责人时还提到了电动自行车无牌照问题,根据北京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不在此目录和不符合该标准的车辆无法办理登记牌照。这就造成了小蜜共享电动自行车自出现开始就属于非法车辆,禁止上路。当前面临的实际情况是,市场上所有的电动自行车百分之九十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具体标准在后文分析。这就形成了一种现实的尴尬,即个人私有的电动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在同样背景下,都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法车辆,个人私有的电动自行车却能够正常使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不统一在私用和商业投资之间出现了矛盾。笔者认为解决此矛盾,使行政管理与执法在私用和商业投资中形成一致的唯二方法在于:一是从使用管理上统一标准,对个人私有的电动自行车同样严格管理,不符合标准,无牌照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采取与共享电动自行车同样的严格管理,非法即禁止,强制清理清除制度;二是在产品的市场输入环节统一标准,即在生产环节和市场销售环节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从而捋顺购买、使用、登记挂牌等流程,使私有电动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均摆脱非法车辆的帽子。当然,无论哪一点,仍然存在如何消化现有电动自行车市场存量,科学过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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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二:四川省南部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载多人发生车祸
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一直高发不断,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出现给这一难题增加了更多困难。例如发生在四川省南部县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载人引发车祸的交通事故,一名骑行人员扫码使用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载着两名同行人员,在非机动车道路上逆向行驶与一辆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三轮车的挡风玻璃破损,共享电动自行车载的两名同行人员受伤。
在该起事故中涉及共享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员资格问题、是否可以载人以及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等问题。根据笔者观察,山东某高校校园内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同样存在上述问题,某高校校园共享电动自行车设计上存在载人后车座,另一所高校的校园共享电动自行车设计上只设计了驾驶人员车座,但是该车座比一般电动自行车车座更长更宽,这样的设计实际上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能否载人这一问题,给使用者造成了误导。扫码骑行的设计,对驾驶人员的资格认证缺少实际的监控,在排除共享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有两点值得思考:一是扫码人与实际驾驶人是否一致;二是实际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因共享电动自行车不是确定的非机动车,也未被强制标准为类摩托车的机动车,因此对其驾驶人员资格的界定和实际使用者的约束缺失问题严重。上述几点问题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也是制约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化发展的关键因素。如何界定驾驶人员资格、规范扫码与实际使用者和驾驶使用人员数量对厘清共享电动自行车相关的法律责任划分和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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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现状概述
(一)《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解析
1.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修订历程
2018 年 5 月 15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发布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后文简称新国标),该标准于 2019 年 4 月 15日正式实施。①该标准的修订、发布和实施,是在前几次技术标准和不断适应社会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的。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后文简称旧国标)是我们国家电动自行车的第一个国家标准。在其制定、发布和实施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2000 年前后,电动自行车行业方兴未艾,市场规模还在初步增长阶段,行驶速度还没有达到类似摩托车的程度。此国家标准在 2005 年之前可以说是适应社会需求的。但是,2005 年之后,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逐步占据市场,因旧国标规定的部分标准条款的非强制性,这些不符合标准的超标车实际成为了“超标的合格车”。
2009 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曾经正式批准发布过《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试图明确区分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界限,但是这样的区别显然会对市场造成巨大冲击,在此背景下,随着电动自行车行业的迅猛发展,市场监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不断争论,终于在 2018 年修订并发布了电动自行车的新国标。从发布时间点来看,与 2017 年共享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的节点恰到好处。在一定程度上,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出现催生了新国标的出台。反言之,新国标的出台也为进一步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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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享电动自行车类属争议
关于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类属争议是对电动自行车定性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争论的延续。理论上讲,在新国标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正式实施以后,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该定性为非机动车,相应的路权也已明确,使用非机动车道,遵守非机动车交通法规。但是在新国标落地实施之前,已经涌入市场,或者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的电动自行车种类繁杂,不符合新国标的车辆大量存在。在此我们有必要讨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类属定性问题。
严格来讲,只有符合新国标全部技术内容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才可以以电动自行车的共享模式推向社会。一是新国标已经为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制定了标准,达标才算合格,不达标即为不合格产品,不能投放市场。二是就目前共享平台公司与消费者预达成的注册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合同协议来看,规定的是提供电动自行车产品,并且在登记注册和使用过程中,虽然实名认证,但并未对实际使用者的驾驶资格和行驶证件有明确规定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不能在道路交通中驾驶机动车,如果共享平台提供的是机动车辆,则本身行为即非法。因此,从法律规定和实践要求来看,共享电动自行车理论上必须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笔者认为,市场对个人私有使用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以采用过渡期淘汰、换购回收方式消化,但是基于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考虑,对商业投资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必须采取严格区分的态度。对不符合新国标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例如前文论述的案例一北京小蜜电动自行车,就应该立即采取措施,要求厂家自觉清除或依法清理。对当前市场已经存在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引发涉及的安全事故,应该根据具体车辆定性类属的不同讨论具体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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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享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法律责任分析 ............. 9
(一)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法律责任主体分析 ........................ 9
(二)共享电动自行车在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责任类型 ............................. 10
四、共享电动自行车在社会现实中的法律困境 ........................ 17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 17
(二)行政治理架构脱节 ............................. 18
五、对促进我国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