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共享电动自行车相关法律体系 .......................... 20
(二)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科学管理制度 ...................... 20
五、对促进我国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的法律建议
(一)完善共享电动自行车相关法律体系
共享电动自行车产品与个人所有的电动自行车相比具备电动自行车的共性,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该按照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共享电动自行车相比较个人所有的私用电动车在车身设计的整车质量、电池容量、充电桩配备等方面应该有更加严格的标准规范,因其共享的特殊性,在产品质量、安全性能、电池后处理等方面应该有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因此建议,第一,完善标准体系。在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统一基础上,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地方标准,鼓励生产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真正解决共享电动自行车出厂环节的标准化问题,从市场源头上保证车辆的高标准和高质量。第二,细化专门性法律规定。因为市场上百分之九十的存量电动自行车都是超标车辆,许多车辆最高时速基本超过50km/h,属于电动摩托车范畴,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涉及到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大多数参照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应该类似摩托车分级管理一样,尝试电动自行车细化分级制度,明确电动自行车这一特殊车辆种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例如明确驾驶资格、驾驶年龄、道路通行规则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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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已经颁布实施,对电动自行车的定性逐渐明晰。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调整也应该提上日程。虽然,共享电动自行车在前段时间的市场运营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引发了多起交通事故,成为社会热点,最终被多地迅速叫停,但是,作为共享经济的新型绿色交通工具,面对社会和市场的需求,应该在完善法律规制的环境下健康发展。
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商业属性为更快地贯彻实施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提供了便利,监管部门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平台及其车辆的管理显然比个人所有的私用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更加具有可行性。无论从市场准入源头,还是现存在用的车辆,都可以严格按照新国标的规定执行。因此,加强流通使用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成为保证车辆符合标准化质量化的关键。针对性的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门性的特殊规定,理清各职能部门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治理职能,加强市场监督、交通管理、工信部门和公安部门等部门之间的职能联动和有效衔接。探索提高共享电动自行车驾驶资格要求,配备驾驶安全头盔等装备,引入交通责任强制保险等办法,尽量规避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风险,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总之,新鲜事物的出现必然对旧有的规则提出新的挑战,共享电动自行车在实际使用中当然还面临许多问题,例如注册用户和实际使用者分离时产生法律责任的归责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一刀切式的将共享电动自行车拦腰斩断显然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和要求,相信在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职能规范制度的执行中,能够助力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