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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日期:2020年10月2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1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10122105013942 论文字数:0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研究,网约车服务自其传入我国以来,便得到迅速发展亦潜移默化的改变着人们的出行方式与经济理念。但其在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一些列与之相关的关乎乘客人身安全、信息安全的矛盾与纠纷。因而,与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民事责任承担相关实务问题作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热门话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亦不断有学者对其进行研究,甚至出现过各方观点自成流派的现象。但是随着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一例网约车相关案件的判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网约车服务平台对运输期间发生的侵权事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成为一个不争的既定事实。而且这种责任在司法形态上应当被认定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然而,除侵权责任外,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民事责任还可能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等。关于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民事责任承担,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而言,尚未成体系。


一、网约车服务平台及其民事责任的概述


(一)网约车及其服务平台的概念与发展

自 2009 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地区首次出现打车软件 Uber 以来,网约车及其服务平台迅速在全世界范围内被人们所了解并接受,成为了“互联网+”时代下最为时尚、快捷的出行方式①。但关于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概念及其发展状况在各国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差异。

1.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概念

诸如滴滴出行、Uber 等被人们所熟知并在日常生活中广使用的网约车服务平台,又被称为网络预约出租车平台公司,是指在绿色、共享经济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的时代背景下,依托先进的网络技术,通过收集社会闲置车辆资源信息、进而合理设计并将符合运营条件及行使线路的驾驶员与乘客进行对接、匹配的提供非传统巡游模式进行出租车服务业务的新型网约车经营企业。故,可将其经典运营模式概括为以下几个环节:收集车辆信息--整合预约消息--匹配最优线路--乘客享受服务--司机线上收款。

2.网约车服务平台的发展现状

伴随着绿色出行、共享经济理念的兴起,“互联网+出行”模式逐步平民化、常态化。同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亦进一步推动了网约车服务公司的正规化与规模化。电动汽车资源网的数据统计显示,截止 2019 年 6 月,我国依法注册成立网约车服务平台约 80 家①,其中不仅包括在传统出租车行业深耕多年的神州出行、曹操专车及嘀嗒打车等企业,亦包括如美团、携程与高德等跨界转入的诸多新兴企业。同时,以自主创新而闻名于世的品牌巨头之一的吉利汽车也将携手全球最大的商用车制造商戴姆勒股份公司进军互联网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业。可见,网约车服务行业的竞争势态仍处于不断升级的过程中,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业务范围向网约车服务领域拓展,这一方面体现了网约车服务市场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市场结构布局尚不成熟、完善的特点,同时也表明网约车服务企业为更好地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在管理运营层面,需要由传统的单一运输业务形式转变为如涵盖车辆租售、加油及保养等多项服务业务的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使企业逐步进入平台化生态布局阶段,通过以出行的领域为中心进行智能化、共享化的规划设计来充分发挥其利用同类用户多次重复开发的方式以降低成本的模式优势。故,网约车服务行业的竞争焦点将主要集中于资源优化、服务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

图 1:各区域网约车平台数量 TO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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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约车服务平台的特征性分析

网约车服务平台作为传统出租服务与信息化技术相结合的产物,不仅保留了线下客运服务公司的有关特性,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网约车服务平台的特点

自 2016 年正式颁布的《暂行办法》以来,在明确了网约车合法地位的同时,其第一章第二条与第二章的有关规定亦在侧面反映了网约车服务平台所独有的特征,具体可以大致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约车服务平台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是依托互联网技术而建立起的新型线上下单线下服务的经营性服务企业,具有 O2O 共享经济模式的典型特征,具备与网约车业务开展相适应的计算机处理系统。网约车服务平台为驾乘人员提供交流沟通的渠道,出行者根据自己的出行安排在移动客户终端进行预约,而后平台通过信息技术进行处理,向出行者报送预估价格,由其自主决定是否下单,下单成功后,由平台自动匹配最优车辆信息,再由驾驶人员决定是否同意进而在线下进行实际的交通运输服务。可见,网约车服务公司具备线上线下信息相互交流、沟通、进而进行处理后再相结合的特点。

其次,网约车服务平台具有资产专有性逐步弱化的特征。网约车服务平台的主要业务内容为通过其先进的数据处理系统为驾乘人员的供需信息提供精准的测算平台,而非专注于具体运输业务的开展。因而,目前世界上依法注册成立的大部分网约车服务公司均逐步转为通过提高自身的网络技术、商业信誉及社会知名度来吸引更多的私家车及社会闲置车辆的加入,而非公司自行购进大量商务运营车辆。

最后,网约车服务平台的主要盈利方式为对每一单业务进行抽成。作为企业法人的网约车服务平台,其创立的目的即为营利活动的开展,而其主要的盈利方式是通过为驾乘人员提供供需信息交流的平台,进而通过精准的计算机测算系统为其匹配最优的出行组合,促成线下运输服务的顺利进行,而后在每一笔业务中抽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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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约车服务平台的缔约过失责任分析


(一)网约车服务平台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关于网约车服务平台在合同中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来源问题,目前法学界较为统一的观点将其分为强制承诺和强制交易价格两种情况。

1.强制承诺

作为合同法的重要制度之一的强制承诺是指通过法律途径直接或者间接地对合同主体施加的,要求合同一方主体对另一方主体提出的要约必须进行承诺,以缔结合同。即在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时,受要约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无权拒绝承诺。换言之,这种是一种法定义务而非意定义务。就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而言,这种强制承诺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共事业方面,如供电、邮政及公共运输等行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89 条亦明确规定了,从事如铁路、公路、公交服务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合理的搭载要求①。可见,强制承诺制度在作为公共运输服务业之一的传统出租车服务中并无太大的争议,但在网约车服务中的适用问题在法学界则尚无统一的认识与结论。 

作为新兴事物的网约车服务,从其产生到成为现在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方式之一,短短的几年间可谓迅猛发展,在城市交通运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而关于网约车服务平台是否需要在运输服务中遵守强制承诺制度之问题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网约车服务平台所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属于我国合同法第 289 条所规定公共运输服务。笔者认为应当将其视为公共运输服务,理由如下:

其一,传统出租车服务的特许经营模式,表明出租车同城市公交相类似为面向不特定群体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行业,而网约车服务虽然在盈利模式及揽客方式上与传统的出租车服务业有所区别,但其本质上均为运输服务业。因而,在服务方法上与传统出租车有诸多的相似之处,均为不特定的驾驶人员为不特定的乘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故应当类推网约车服务同传统出租车服务一样,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交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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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约车服务平台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与方式

网约车服务平台的缔约过失责任分析的核心内容即为其赔偿范围及赔偿方式的问题,因为这是其责任承担的落地问题,关乎着消费者受损的合法权益是否有效得到救济的问题。通过上文的分析知,网约车服务平台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强制承诺与强制价格交易两种情形。其中,乘客在第二种情况下的损失通常仅为直接损失,仅需从赔偿损失与加强预防两个方面进行规制即可有效规制。具体而言,即由网约车服务平台向乘客退换其多收取的打车费用,并加快推进政府行政部门积极出台统一标准的步伐,以更好的进行源头治理,保障消费者平等、诚信缔约的权利。而乘客在第一种情形下的损失一般多限于为间接损失。关于间接损失的含义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间接利益损失是指由于某一事件的发生对后续事件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从而导致后续事件未能按照预期计划实现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损失。例如,由于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拒载行为导致乘客不得已换成其他交通工具出行,途中遭遇扒窃所造成的经济财产流失。而狭义上的间接损失,又被称为可得利益损失或者消极损失,是直接利益损失的反义词,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具体是指因不法行为的发生,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可得性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换言之,其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当事人必须已经或者应当已经预见其在未来可能获得的合理利益;第二,此合理利益必须为民事主体未来一定能够得到的利益;第三,民事主体的预期利益损失必须与不法行为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此情形下的间接损失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关键取决于乘客对其合理权利是否具有预见性,即依照权利的可预见性原则进行定性。具体来讲,不得超过网约车服务平台向消费者发出要约邀请时,网约车服务平台所能够或者应该能够预见的如若其出现违反要约条款时所可能发生的经济利益损失。比如,由于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拒载行为导致乘客未能准时到达机场,误机而产生的高额退票或者改签费用等,便属于网约车服务平台所应当预见的范畴。因为乘客所发布的乘车信息的出行目的地已经明确为飞机场,所以,平台在接到乘客的预约请求时便应当清楚地意识到如若延时接单或者拒绝接单就会有造成乘客误机、进而改签或者退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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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约车服务平台的违约责任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