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首先对计算机字体的法律属性进行法理分析;其次针对计算机字体的特点,对其独创性标准进行衡量,提出合理的建议;最后对计算机字体的保护方式以及能否对计算机字库与计算机字体同时进行保护做一个比较研究,借鉴国外立法、司法中对计算机字体的产权保护期限、侵权认定条件、合理使用范围等内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1.1.1我国计算机字体行业发展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汉字不仅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交流的工具,更是我们中华民族历史传承下来的的文化瑰宝。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激光照排技术"的发明实现了对汉字的计算机信息化处理,汉字的计算机字体时代就到来了。计算机字体从无到有,无论是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还是对文化产业的发展都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随着需求量的增加,计算机字体行业也迅速发展,可是在经历过短暂的繁荣之后,零成本且毫无难度的侵权行为使得正版计算机字体的成本无法收回,多家字体设计公司因此倒闭,势头正猛的中国计算机字体行业也因大量的侵权行为而经受了致命的打击。据统计,我国现在只有四百多种汉字字体,而邻国日本却有近三千种汉字字体。现在我国文化产业当中需要用到的计算机字体,大部分都是从国外买来的。
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计算机字体行业发展异常艰难,社会普遍缺乏对字体创作的尊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的计算机字体、字库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缺失与实践中字体创作者维权的困难正严重制约我国计算机字体行业的发展。为鼓励计算机字体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推动字体在数字化时代的演进,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计算机字体使用市场,加强对字体创作者知识产权的保护。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多起计算机字体侵权案件,从司法判例来看,由于各法院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各法院判决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虽然法院大多将计算机字体认定为著作权中的美术作品,但是由于计算机字体和计算机字库这两个客体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那么在已经购买了计算机字库软件的情况下,对于为商业目的而使用其中的计算机字体的行为,认定为默示许可还是侵权的问题,各法院的判决存在差异,有的认定为侵权,如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案,有的则不认定为侵权,如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字体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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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内容
针对以上我国计算机字体行业发展的现实背景及司法审判与理论界对此问题讨论的焦点,本文首先对计算机字体的法律属性进行法理分析;其次针对计算机字体的特点,对其独创性标准进行衡量,提出合理的建议;最后对计算机字体的保护方式以及能否对计算机字库与计算机字体同时进行保护做一个比较研究,借鉴国外立法、司法中对计算机字体的产权保护期限、侵权认定条件、合理使用范围等内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对于以上计算机字体的相关问题,本文采用以下方法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试图提出一些立法及司法上的建议和对策,以期为我国计算机字体的保护尽微薄之力。
(1)首先采用案例分析方法。本文从我国司法案例出发,对现有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出现存计算机字体保护方式的争议点,据此提出其中存在的问题:计算机字体的法律属性应如何认定?应采用何种标准来对计算机字体的独创性进行判断?应采用何种方式来保护计算机字体?对于计算机字体的商业使用是否需要再次收费?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这些问题在不同的判决当中为何会出现分歧,哪个判决在法理与利益平衡上更为适当。对于上述问题,本文将一一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
(2)其次采用文献归纳法。关于计算机字体的法律属性与保护方式的问题,理论界同司法实践中的认识有所不同。例如在司法审判当中,大多法院将计算机字体划归到著作权法的美术作品的范畴当中;而在理论界,对于计算机字体法律属性的讨论则十分热烈,所以本文采用文献归纳法,将理论界对于计算机字体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和分析,以期得到最符合法理同时兼顾实践性的结论。
(3)最后采用比较分析法。国外对计算机字体保护比我国更加成熟。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有所差异,但是我们依然可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际公约及各个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中的诸多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各种保护模式的利弊,并结合我国国情找出适合我国字体产业健康发展需求的保护模式,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从而促进我国计算机字体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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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计算机字体典型案例法律分析
2.1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字体侵权案
2.1.1案情介绍
原告北大方正公司是一家专门制作销售计算机字体、字库的公司。方正倩体字库字体为北大方正公司制作的一款字体,该字体具有端庄、柔和、大气的恃点,如少女的倩影,所W取名为"倩体"。该字体被收录在兰亭字库软件光盘,每张售价168元。光盘当中有方正公司对用户的许可协议文件,但该协议并非安装时必须点击。许可协议要求任何人未经方正公司许可,不得将该字库全部或部分单字用于商业用途,如超出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需要取得方正公司的授权。
通过正规渠道购得兰亭字库的美国NICE设计公司,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使用该字库中的倩体"飘柔"二字为其设计文字商标。此后,宝洁公司便将该倩体字"飘柔"用于自己的一系列产品上,北京家乐福超市是该产品的经销商。方正公司于2008年5月在北京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认为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飘柔"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倩体字库和单字的著作权,作为经销商的家乐福超市,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1.2案件判决
对于本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方正公司自行研制的倩体计算机字体及对应的字库软件可视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然而,法院认为方正公司所主张的将单字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判决宝洁公司使用"飘柔"倩体字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事后,方正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审理,认为NICE公司已经取得该字库的正版版权,根据商业惯例,其使用该字库中倩体字设计的宝洁公司商标"飘柔"用于商业使用的行为可视为获得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所,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方正公司的上诉。但是,二审法院并未对计算机字体单字的独创性问题进行分析,只是依据方正公司和NICE公司的字库买卖合同中存在默示许可赋予了NICE公司商业使用字体的合法性,进而排除了宝洁公司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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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案
2.2.1案情介绍
对于汉仪公司的起诉,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和上海笑巴喜公司辩称,在百度上搜索汉仪秀英体字库,可以搜到上百个免费下载其字库的链接,所以笑巴喜公司在百度上下载的免费的汉仪秀英字库并使用没有主观侵权故意,且计算机字体单字缺乏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
2.2.2案件判决
法院认为汉仪公司的秀英字体库及其大多单字具有独创性,应当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具体来讲"笑""喜"两个字与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独创性较高,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而"巴"字笔画较为简单,与公共领域的美术字书体黒体字中相同汉字"巴"相似,不具有盈著的独创性,不宜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昆山笑巴喜公司和上海笑巴喜公司未经许可,在商标中使用汉仪秀英体"笑""喜"二字侵犯了汉仪公司对这两个字的著作权。本案是我国首例将有独创性的计算机字体单字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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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计算机字体的法律属性及独创性认定.............10
3.1计算机字体的创作过程及特点..............10
3.1.1计算机字体的创作过程................10
3.1.2计算机字体的特点................12
第四章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的域外考察.................18
4.1相关国际公约..............18
4.2相关国家立法与实践分析.................19
第五章完善我国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的具体建议...............23
5.1我国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23
5.1.1从立法角度分析..............23
5.1.2从实践效果分析.............23
第五章完善我国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炉的具体建议
5.1我国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5.1.1从立法角度分析
计算机字体侵权案件频发,案件的争议也迟迟未能得出定论,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对于计算机字体保护的相关立法上的空白。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主要援引《著作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审判,审理的依据不同,审判的结果也各异。因此导致计算机字体厂商在维权时得到的结果各有不同,社会公众在使用计算机字体的时候也会产生困惑。
5.1.2从实践效果分析
如前所述,对计算机字体的保护能够创造出越来趙多富有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