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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下受暴女性杀夫行为轻刑化法律问题研究

日期:2018年04月1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58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709181158489713 论文字数:19244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研究的犯罪主体受暴女性,是指在家庭中遭受持续性、经常性的暴为侵害,身体必理受到巨大创伤的妇女,既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妻子、离婚后仍然被丈夫折磨的前妻,也包括亲密关系(比如同居)中被施暴者长期控制的女友、情妇。


一、受暴女性杀夫行为概述


(一)受暴女性杀夫行为的现状

1.我国受暴女性杀夫行为发生率高

关于我国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受暴女性杀夫行为的现状,至今未有全国性的统计调查数据,但从一些地区的统计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受暴女性杀夫行为发生率偏高。"陕西省关于此类案件的调査数据表明,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采取极端手段方式暴制暴而入狱的受暴女性每年以20%-30%的速度増长,而在这类案件中,有上都是受暴女性直接将施暴人杀死。2008年福州市调查数据显示,监狱里约80%被判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女犯是由于不堪长期家暴而重伤或者杀死丈夫。四川省的调査数据显示,128名女刑事犯罪人是由于遭受到丈夫的残忍虐待而伤害或者杀死施暴人,占调査总数的54.9%。2013年云南省玉溪市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女性犯罪率排名第二位的故意杀人案中,因遭受家庭暴力,杀死丈夫的占50%。猎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讲师杨红霞2013年10月20日对陕西省女子监狱以暴制暴女性犯罪的调查蟲示,以暴制暴女性犯罪主要涉及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故意杀人占76%,故意伤害占24%;在量刑方面,死缓占38%,无期徒刑罪。10年以上15%。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了2016年判决裁定的由家庭暴力引起的受暴女性杀夫案,对其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得出下表。观察下表我们可以发现,在2016年,全国法院判决裁定的受暴女性杀夫案件共24件,也就是说在全国范围内,每一个月就会发生两起这样的案件。综上所述,我国可以得出目前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受暴女性杀夫案件的发生率较高的结论。说明我们国家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杀人案件数量很多,立法以及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问题必须重视起来,探寻出一条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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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暴力与受暴女性杀夫行为的关联

1.家庭暴力对受暴女性杀夫行为的原因力

本文研究的犯罪主体受暴女性,是指在家庭中遭受持续性、经常性的暴为侵害,身体必理受到巨大创伤的妇女,既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妻子、离婚后仍然被丈夫折磨的前妻,也包括亲密关系(比如同居)中被施暴者长期控制的女友、情妇。受暴女性在遭受丈夫的暴力行为后,由于无法获得有效救济,为了获得彻底的解脱,往往会做出不明智的扶择——杀夫。因而此类犯罪发生在家庭暴力范围内,受暴女性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转变为加害人,作为施暴者的丈夫是其唯一的犯罪对象,同时也是此类犯罪的唯一被害人。

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暴女性在复杂的角色转换过程中,不同阶段其心理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其认知,从选择忍让到激愤爆发,为了保护人身安全迫不得己对施暴者进行反抗,最终杀害了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丈夫)。引发受暴妇女杀夫的导火线,是施暴人的长期家暴行为,如果说没有施暴丈夫的家庭暴力行为,就不会有受暴女性杀夫行为的出现,因此对于受暴女性杀夫案件而言,家庭暴为是最主要的原因力,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原因力。

2.受暴女性杀夫案的特征

(1)受暴女性有特殊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

受暴女性不仅在肉体上遭受施暴人的严重侵害,精神上还要承受着施暴人的威胁和恐吓。长期的家庭暴力使得她们的心理状态发生了变化,"一项关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的调查报告显示,遭受严重家庭暴力的妇女要时时刻刻提防随时可能到来的暴力,如惊弓之鸟,她们情绪紧张、焦虑。长期的受暴经历使得受暴女性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赠理状态和行为模式——"受虐妇女综合症"(下文将对此展开详细论述),这也是使受暴女性杀夫行为区别于一般的暴力杀人行为的乖要原因之一,所以在对杀夫的受暴女性进行刑罚哉量时,要与普通的故意杀人案的罪犯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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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暴女性杀夫行为轻刑化的根据


(一)符合刑法的合法性要求

要求对杀夫的受暴女性判处较轻的刑罚,并非仅仅是基于对被告人曾遭受家庭暴力的同情,也有着正当的合法性根据,因为对其杀夫行为进行轻刑化处罚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1.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我国现行《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要求不管在刑事制定法律条文的过程中还是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对犯罪人的刑罚栽量的轻重程度都应该与其自身的人身危险性以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大小相适应。上文中关于受暴女性杀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分析,已经证明其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在此不予赘述。

罪责刑原则强调根据行为人所犯之罪与其应当承担的主客观贵任来确定对行为人判处刑罚的大小。就受暴女性杀夫这一类案件而言,"罪"是指受暴女性直接剥夺了施暴丈夫的生命权,触犯犯了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相对于其他刑事犯罪而言是一个重罪,但是故意杀人罪包括两个量刑幅度,对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如当场基于义愤的杀人、"大义灭亲"的杀人以及因受害人长期迫害的杀人等),可以在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受暴女性杀夫案件属于因被害人长期迫害的杀人,虽然此类案件大多数是在被害人熟睡、醉酒等情形下发生的,但是也有一些是在于被害人争斗过程中的,而且被害人具有明扣过错,此时受暴女性的杀人行为还属于当场基于义愤的杀人。因此从被告人所犯之罪逸一角度思考,有必要对受暴女性杀夫案件在情节较轻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刑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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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刑法的公正性要求

刑事法律经过多年的不断完善发展,不管是专家学者还是普通大众,早已不再将"公正性"视为"对等",因为在刑罚裁量过程中对于同一种犯罪而言有不同的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的不同就会导致所判刑罚不同。例如,同样的盗窃行为,若是发生在地震时的地震灾区和发生在平时,对行为人所判的刑罚就不可能相同,同样的抢劫行为,如果是抢劫病人的救命钱和抢劫普通人的钱财,对行为人所判的刑罚也不可能相同,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很多,但是并不影响刑法的公正性。因此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暴女性之杀夫行为与比普通的杀人斤为不能等同对待,在刑罚裁量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受暴女性杀夫案件的特殊性,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过错明显、而且民意也倾向于对受暴女性,因此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符合刑法的公正性要求。

1.民意有利于被告人

说到民意在司法审判时间中的作用,难免有人会认为会干涉到司法独立。其实不然,刑法在社会上发挥规拖作用,主观上不应该而且客观上也不能仅仅依靠其严厉的强制性迫使大家遵守它,必须获得来自社会大众内心的认可,获得民意的支持。获得民众的普遍支持和认同,是刑法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一,所我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不能无视民意,尤其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民意。

受暴女性杀夫案件中的被害人通常是脾气暴躁、沾染赌博、吸毒、嗜酒等恶习的人,有的甚至是地方一害。而被告人通常是勤劳善良、孝顺长辈的贤妻良母,所以当这些受暴女性虽然杀了被害人之后,不但没有民愤,反而能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同情。在很多案件中,受暴女性村里的村民,甚至死者家属,纷替她们向司法机关求情,要求对其从轻惩罚。谭玉芬杀夫自首后,众多村民联名找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对谭玉芬从轻处罚,当地主管政法的副县长、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也在媒体上建议司法机关考虑她遭受严重家庭暴力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曾凡连杀夫案审理时,死者黄天述97岁的父亲带着数十名乡邻向法官递上了240位村民对曾凡连的联名求情信,说道:"我儿子作恶太多,死得罪有应得。我希望法官把我儿媳妇判轻点!最好能让凡连马上出来,诸如此类的案件还有很多,顺应这些群众的呼声,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际上,有利于犯罪人的民意表明,对犯罪人适用重刑不利于社会一般公正的实现,有违刑法的公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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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暴女性杀夫行为轻刑化的理论及其借鉴.................16

(一)"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言...........16

(二)正当防卫成立要件的突破..............16

四、受暴女性杀夫行为轻刑化的法律途径..............22

(一)受暴女性杀夫行为轻刑化的立法建议...............22

(二)受暴女性杀夫行为轻刑化的司法建议...............25


四、受暴女性杀夫行为轻刑化的法律途径


(一)受暴女性杀夫行为轻刑化的立法建议

1.将"被害人过错"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

被告人过错对量刑有着重要的作用,原因在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被告人刑罚裁量的轻重程度必须与其被告人自身的人身危险性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大小相适应,而且刑罚本就该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应受谴责性相适应,而被害人过错可以作为判断被告人的犯罪目的、犯罪动因以及被苗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应受谴责性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被告人过错的大小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 以及犯罪行为的应受谴责性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