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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法律研究

日期:2018年04月2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84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709181118136490 论文字数:24153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传统诉讼向现代诉讼的转变,是诉讼理念对新的社会生活的适应,意味着单纯的私益救济向私益和公益救济并重转变,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必须要在传统的诉设框架么外建立一个新的独立的诉讼类型。尽管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理念、制度设计等方面对传统诉讼均有所突破,但是无论最终哪些主体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宵资格,都不会导致环境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本质属性相冲突,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诉讼完全可以划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第一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概述


第一节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位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本文将在这个基础上展开讨论,这也是学界一般的划分方法,就是把环境公益诉讼分为两块,一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二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些学者比如目忠梅教授对这种二分法坚持不一样的态度,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别诉讼",它是一种代表国家政治意愿的一类诉该,不属于民事诉洛或者行政诉讼。其理由主要是:一,依据罗马法的划分方法,我国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属于私益诉谗,与环境公益诉讼不相适应;二,在环境公益诉讼里双方地位不是平等的,而民事诉讫的原被告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三,行政诉讼的基本理念是私权利对公权力的制约,但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因代表着公共利益便有着公权力的性质,在这一角度来看,环境公益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基本理念是不吻合的。很显然,这种观点在法学界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这个观点强调了环境公益诉讼和传统诉讼的不同之处,使学者们对这一问题产生了更深入的思考。

环境公益诉讼的确在诸多方面和传统诉讼有着显著的不同,比如诉讼理念、诉权基础和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但是凭借这些差异,环境公益诉讼是否就已经能够突破出传统诉讼类型的范畴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新的诉讼类型呢?对于上述吕忠梅教授否定一分为二的理由,学界已经有了有力的反驳观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公益性质越来越强,尽管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传统上属于私益诉讼,但是现在已经出现了不少通过私益诉讼来保护公益的案例,这说明诉讼理念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是在逐步吸纳和保护公益的。"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公益与传统诉讼方式相结合的结果,是传统诉论理念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重大进步。"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传统诉讼向现代诉讼的转变,是诉讼理念对新的社会生活的适应,意味着单纯的私益救济向私益和公益救济并重转变,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必须要在传统的诉设框架么外建立一个新的独立的诉讼类型。尽管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理念、制度设计等方面对传统诉讼均有所突破,但是无论最终哪些主体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宵资格,都不会导致环境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本质属性相冲突,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诉讼完全可以划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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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标准的分析

一、传统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标准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主要W第2条和第25条为主,其中,《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又进一步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表面上看,行政诉讼的原告包含两大类,但事实上适用了同一个标准,即"利害关系"标准。因为,一般情况下,不利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侵害是显而易见的,相对人总是具有原告资格的,然而直接相对人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为了保障这些主体也具有原告资格,而又不至于让这种原告资格"失控",法律才设置了"利害关系"标准。而所谓"利害关系",也就是有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此标准的参考要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存在一项合法权利;二是该权利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利害关系"标准在避免滥诉和便于执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者,避免诉讼泛滥。这样做可以让真正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人参与进来,保持足够的诉讼热情,避免司法程序随意被启动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二者,便于司法操作。如果允许无利害关系人获得原告资格,那么法院的判决如何执行化及判决结果于真正的利害关系人有何效为等一系列问题随之产生,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最简便办法就是直接否认无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可见,原告资格标准既要考虑公民权益的保障,又要考虑司法资源、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等一系列因素,而利害关系标准就是这种价值选择与衡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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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现状及问题


第一节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立法现状

一、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公益诉讼未做任何规定

正如前文所述,环境行政公益诉路属于行政公益诉讼范畴,应当具备行政公益诉语的一般特点。因此,在讨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时,还是应当回到行政公益诉讼的语境中。

2014年《依法治国决定》的出台,可谓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其中《依法治国决定》明确提出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谗制度,对行政公益诉论的建立应该说是一次难得的机遇,但是《行政诉讼法》错失良机,令人遗憾。不过,尽管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公益诉路没有做任何规定,但是在《行政诉路法》的修改过程中,专家们针对行政公益诉讼方面提出了许多建议和看法,这对我们探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宵资格问题,具有很好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比如,姜明安教授在北大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专家建议稿第46条中提到,"当行政行为使得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该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检察机关或相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间为利害关系人起诉期限屈满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检察机关或相关社会组织则可在知道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公益诉路。"可见,姜明安教授认为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然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您,而在该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起诉谗或没有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人民检察院或相关社会组织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姜明安教授在这里肯定了利害关系人、检察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的原告主体资格,并对这几类主体做了一个顺序上的排化为我们提供了方向上的指引。但是其中究竟哪些组织属于"相关社会组织",仍然是不够明确具体,另外公民个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没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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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司法现状

一、检察机关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最高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底,各试点检察院共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495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为57件,行政公益诉讼为437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一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全正确的,是切实可行的,必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经过一年的试点,检察机关的优势也逐步显现出来,检察机关弥补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缺位,使环境公益遭受行政行为侵害而无人诉的局面得缓解,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2017年全国两会上,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要求,要求其强化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力度。事实上,虽然该次试点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了很多问题,在试点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具体而言:第一,试点工作的展开,由于检察机关的思想认识还没有达到相当高度,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试点检察院没有认识到试点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第二,由于是试点工作,缺乏相关的法律基础,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定位、诉讼身份等理论研究也停留在比较浅显的阶段。第三,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理念都有待提高,在试点过程中,部分工作人员对于该类新型案件中的具体问题看不透摸不准,素质能力和知识能力都亟待提高。第四,配套机制不健全。比如在公益损害鉴定、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管理等方面缺乏配套机制,对赔偿认定和裁判执行等造成不利影响。第五,部分行政机关存在一种消极心理,认为行政公益诉讼会对政府形象造成损害,不积极响应和支持试点工作,在收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后,只进行形式上的回复而不进行实质上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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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及对我国的启示.............19

第一节国外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与实践.............19

一、美国的公民诉讼................19

二、英国的检举人诉讼...............20

第四章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完善.................23

第一节健全法制..................23

一、环境权入宪...................23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入法..................24


第四章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完善


第一节健全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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