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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职业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日期:2018年05月2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5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709041638573142 论文字数:18255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法官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为量,人民法官的安全,是中国法律事业的基础,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康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运行,人们应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以及职业安全。司法工作人员被伤害的事件并非我国独有,这一个世界各国都面临的共同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本着扎根于社会司法现狀,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的经验措施,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队伍职业安全保障的措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一、我国法官职业安全问题的现状及必要性分析


(一)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在于这类案件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引发社会关注多,这类案件一般是由群体性事件或较长时间较为突出且难以解决的积压案件引起,近年来群众性事件増多,拖欠工资,多年的积压涉及到民事执行的各个环节。地方法院,特别是农村法院,派出法庭,当事人质量相对较低,法律意识,一旦法官的裁决,难以接受,一些偏执性格的当事人就将矛头指向法官,法官成了他们不幸人生的始作偏者,成了发泄不满的对象。

此类案件的发生增加了法官群体的职业风险和造成法官的必理压力,损害司法权威,促使司法资源的浪费,法律权威、法院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和挑战。而且有很不好的社会示范效应,极端事件的发生会激发那些本来就怨恨满满,无法释怀且性格偏激的一类人的极端行为。造成社会秩序奈乱,法官群体的职业不安感,这会造成一系列不良的反映。对这类事件的处理结果将会有一定的模范作用,无论对于法官群体还是普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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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法官职业安全保障的必要性

法院执行拉依据是作为法官的纠纷承担解决纠纷的神圣职责的哉判,而且在面对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为加快解决强化的利益对抗和矛盾,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身披法袍,手持木植,在行使司法权代表国家。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法官时常面对的是人身伤害,甚至丧生。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法院缠诉不休,虐待,啜打,造成的法官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对法官的伤害的场所包括在法庭上,在执行现场,在办公室,甚至法官的家。这些现象严重危害了法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了司法的尊严。

1.建设社会法治的需要

人们最初通过法院而不是其他部门联系法律,而不是通过几次简单的法律教育,也不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文本的阅读设置,他们尊重法律和秩序,他们被一个个鲜活的生活案例影响、耳濡目染。在接触法院的过程,其实也是一次次的普法的教育的过程。在办案过程中,法官本人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也就可能让其他人员怀疑,一个自身安全都不能得到保护的人,那些试图找法官来保护自己的人怎么会有信也相信法官能保护他们。法治之路是让民众能相信法官能保护他们,能相信法律,相信自己的损失能得到挽救。法治社会之路需要法官队伍的推进,保护法官的任职安全是一个前提。

2.树立司法公信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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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法官职业安全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立法原因

1.法律规定不足

《宪法》第126条以高度概括的语言形式确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却没有确定法官独立审判权,仅涉及法院整体的事项。《法官法》第8条和《公务员法》第13条第二款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法官的权利,原则性的语言表述。《刑法》第277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第278条煽动暴为抗拒法律实施罪,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法定刑设置低、对相关行为的威摄力不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是为贯彻落实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关于法官权利的规定,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主要涉及的是如何规范法官的审判职责,确立司法责任。该意见嫂及的是规范法官司法责任的,对保障的内容规定少。

最高法在2017年2月出台落实上述规定的《办法》,以现行法律和《规定》为依据,适当借鉴吸收了既往改革成果。由于立法未授权法官当庭径行判处扰乱法庭秩序罪,也未赋予司法警察在法院之外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办法》对法庭秩序维护、法警执法权限等相关内容未作突破。对行为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办法》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在法院之外威胁、侵害法官权益巧行为,《办法》要求关法院商请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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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原因

法官是一个要求具有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和优良职业道德素质的职业。案件增多但是审判质量却不能降低,随着依法治国改革进程加快,法官的职业能力要求越高,质量和数量都要兼顾,各种创新法院服务方式的建立,对法官的要求提高了,法官的评价标准、绩效考核也要求法官的案件审结率,上诉率,调解比例等,当事人服判效果,这些工作都压在法官的肩上,法官承受的压力大,审判期限限制,工作繁忙是常态。案多人少,法官无暇顾及当事人的更多诉求,更多的安排在开庭的过程,当事人找不到法官进行倾诉*法宫没有更多的时间处理当事人的要求,双方的矛盾就很有可能引起冲突。

另外法官的职业道德也是一诱导因素,有少数个别法官道德素质不高,对待当事人、律师和信访群众冷漠、傲慢、蛮横,易激化矛盾。有个别法官向当事人索贿受贿,有的法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与当事人关系"亲密",随便接受别人的宴请,还出现的上海法官集体招德等事件。送些不好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法官的形象,损害了法院公正的司法威信力,降低了人们对法院法官的信任。

法官自身的认识不足,在调解、庭审的过程中,当事人和法官姬拒离的接触,其实是蛮危险的场景,而法官的认识不足,发生争执,不管采取主动调解还是被动回避的方式都有可能激化双方的矛盾,有的当事人易怒、偏激,就会对法官的行为不满,一些法官安全预防和紧急事件应变能力不足,没有及时发现对方的情绪变化,仍然在自顾自的谈论问题,矛盾冲突没有积极向领导报告,造成损害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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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外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机制及启示..............16

(一)英美法系...............16

(二)大陆法系.................16

四、我国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措施.............20

(一)立法方面..............20

(二)司法方面..............21


四、我国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立法方面

1.增加刚性条款,加大处罚力度

《刑法》虽有妨害司法罪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真正受到惩罚的少,究其原因:一是手续繁琐,程序复杂,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时间跨度长,很多证据采集难,事件难证明,导致无法追究责任;二是一些司法机关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避免事态扩大。这当中的重要的原因是法官没有具体可行的法庭权威,虽有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存在,法官在实际应用操作性过程长,起不到威慑的作用,由于法定刑低,证据搜集较为困难,所以最后被处理的案件少之又少。

一是在刑法条文中加入"藐视法庭罪"的刑法条文,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找及扰乱法庭秩序罪巧行为进行规范,对一些非暴力行为的威胁、侮辱法官的言行进行有效制止,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处力度。二是増加司法警察权,对针对违法犯罪活动在法院内部的,由司法警察采取侦查、拘留等强制措施,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时有效打击犯罪,司法警察权不局限与法庭内部,对针对法官的人身安全的行为都可以进行制止,配合相关法律的行使,行为采取及时措施。三是将现行的法官保护的规定,纳入《刑法》及《法官法》的范围,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内容要求即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暴力或非暴力伤害司法人员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纳入《刑法》范围会更有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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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法官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为量,人民法官的安全,是中国法律事业的基础,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康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运行,人们应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以及职业安全。司法工作人员被伤害的事件并非我国独有,这一个世界各国都面临的共同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本着扎根于社会司法现狀,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的经验措施,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队伍职业安全保障的措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法官安全问题的解决,只惩罚也是治标不治本,应从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首先要在从中央层面重视司法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通过立法赋予法官处理扰乱法庭秩序的权利,司法机关提高司法人员的安全意识,避免使法官和他们的家庭处于危险之中,使法官学会在危机中自救。逐步增加司法保障投入,在可以承担的司法经费基础上,逐步扩大司法安全投入,提升安全装备,增加安全人员是需要从长:远来看逐步解决的问题。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系统根据过去的表现和当事人的短期行为,准确定位受害者,果断采取措施,避免伤害的发生。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