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是,因为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类型多、发生频繁且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所以,近年来,我国农业却面临着农业巨灾的威胁。
摘要:近年来,我国面临日益严峻的农业巨灾风险威胁,国家开始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及农业巨灾风险问题。如何发挥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是摆在我国政府、保险实业界和学术界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课题。本文首先描述了我国农业巨灾造成损失的现状及政府参与农业巨灾保险的必要性;其次分析了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再次选取与中国农业生产等条件相似的日本、菲律宾、印度等国家进行比较分析;最后阐述了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的选择。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巨灾;巨灾保险;管理模式;政府参与
一、引言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类型多、发生频繁且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特殊的地理位置、地形及地貌,加上全球气候变暖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面临13益严峻的农业巨灾风险威胁。
从表可以看到,我国每年因灾造成数千甚至上万人死亡,大面积的农作物受到影响,直接经济损失巨大,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仅2008年,受雪灾和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的影响,灾情十分严重,造成47795万人受灾,死亡88928人,同时造成大量的农作物受损,房屋倒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1752.4亿元。据统计,一般年份,全国受灾害影响的人口约2亿人,其中因灾死亡数千人,需转移安置300多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4000多万公顷,成灾2000多万公顷(张晓琴,2005)。
业发展统计报告整理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直接关系着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了有效分散、转移和化解我国日益严重的农业巨灾风险,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农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困境
从世界范围来看,农业巨灾保险的主体选择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政府主导型的;第二种是市场主导型的;第三种是政府和市场共同参与型的农业巨灾保险模式。我国现行的以政府为主体,通过政府财政救济来进行农业巨灾风险的损失补偿机制,由商业保险进行补偿的只是所有经济损失中极小的一部分。然而目前的这种模式却存在非常多的问题。
(一)政府财政补贴水平低,财政压力大尽管由政府进行救灾,可以对资源调动较为迅速和集中并且能够较好地满足灾害补偿的公平。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财政对巨灾损失补偿处于较低的水平,以2001年至2010年十年间我国巨灾损失和国家财政救济支出情况为例(见图1),可以发现,2001年一2007年,我国巨灾直接损失在2000亿元左右,而政府财政救济支出通常在50亿元左右,占巨灾经济损失的2%左右。2008年和2009年这一比例有所提升,但也仅占到5%左右。政府财政救济支出增长缓慢,而灾害损失却有逐步加重的趋势,从而造成救济面小,救济标准低的状况。
我们再以2009年为例,中央及地方财政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为59.7亿元,占我国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44.59%,面对农业损失为主的全国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2523.7亿元,无论是财政保费补贴,还是全年133.9亿元的农业保险业务收入,相对于巨灾风险保障来说仍然微不足道。
(二)农业巨灾保险水平低,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尽管我国农业巨灾保险从1980年恢复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1992年,全国农业保险业务收入达到8.2亿元,但赔付率高达116% ,农业保险完全是亏本经营。从1996年开始,随着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农业巨灾保险不断萎缩。一方面,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品种逐渐减少;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业提供的农业保险中将地震巨灾风险无一例外地列为除外责任,其他的农业巨灾在农业保险条款中的限制也越来越严格。直到2005年才扭转了连年下滑的局面。
笔者研究了1985年一2009年我国整体保险深度和密度、农业保险深度和密度情况(见图2,其中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农业保险深度=农业保费收入/农业生产总值;农业保险密度=农业保费收入/农业人VI总数),可以发现,从1985年一2000年,尽管整体保险深度和密度有比较稳步的增长,但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密度却始终处于较低的水平。200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始实施,可以看到从2005年一2009年期间,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密度有了比较大的提升,然而却还是远远落后于整体保险深度和密度。
同时,分析2009年的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构成(见图3),全国农业保险签单保费133.79亿元,提供风险保障3812.08亿元,参保农户1.33亿户次,农业保险规模Et益庞大,然而可以看到,在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5%,农业保险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其他的险种。
尽管2004年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作为探索建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一个试点。从2007年起,中央政府开始推出面向全国的农业保险费补贴的政策,形成了中央、省、地(市)及县为单位的多级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计划,使得我国农业保险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然而目前,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由多家保险公司分别经营,全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尽管《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要求经办机构应按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但是,这些巨灾风险准备金分散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之间,现有的4家中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在2009年度的保费收入仅为54.39亿元(见表2),占当年全国财产保险市场保费收入(2875.83亿元)的1.89%,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不仅承保能力有限,而且单个保险公司很难在较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
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支持,事实上包括占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份额超过80%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也很难利用专项巨灾风险准备金在不同年份分散农业风险。笔者分析了2009年我国主要的财险公司资本、公积金及保费情况(见表3)除了人保股份和平安财险之外,其他保险公司的剩余承保能力存在很大不足,资金缺口非常大,这说明以目前财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是无法承担全国的巨灾保险的。
(三)再保险主体少,分保能力不足再保险又称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根据《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的数据,1996年至2006年,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分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为9.16% ,低于直接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12.76个百分点。
1997年至2006年,专业再保险公司分保费收入与同期直接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之比在4% 一9%之间。
其中,2004年至2006年,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在4%左右;2004年至2006年,财产再保险总分保费收入与同期财产险保费收入之比在11%一14%之间。而根据发达国家再保险市场的经验,分保率一般为20%,显然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远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截至2009年末,我国共有专业中资再保险公司3家,外资再保险公司6家。笔者对2009年中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基本数据进行了整理。可见我国再保险公司的剩余承保能力严重不足。
三、国外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及启示
探索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是目前国内学者普遍关注和研究的课题。通过研究和借鉴国外农业巨灾风险保障的基本制度和管理经验,为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日本—— 相互社模式由于日本特殊的地理位置,其农业生产更易受到飓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侵袭。加上日本农业是建立在分散、个体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在遭遇自然灾害后很难单方面弥补因巨灾造成的损失。日本政府采取了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的模式,是政府支持下的互助合作制模式的典型代表。
1.制度安排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办法》对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各个方面作了详细、严格的规定,由此开辟了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先河。立法明确规定了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粮食作物实行强制保险,其他的可自愿投保。
此外,只要在日本参加农业巨灾保险,不论是强制保险还是自愿保险都可以享受到政府的补贴。日本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制度和立法健全,从组织机构、政府职责、强制与自愿保险范围项目、费率制订、保额确定、赔款计算以及再保险等,都有立法规定与实施细则,并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和修订,使其Et趋完善。
2.组织体系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主要由三个层次组成(见图4),具体由市、町、村第一层次的农业共济组合经营农业保险的原保险,全13本有2000多个这样的共济组合,只要农户经营超过一定规模便要强制性参加投保;第二层次是由府、县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一级再保险,分担农业共济组合的保险责任;第三层次是由国家一级的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对联合会提供二级再保险,在联合会所承担的损失超过一定水平时对超额部分进行赔偿。此外,农业共济基金由中央政府和联合会出资建成,在大灾之年可向联合会提供贷款。
日本农业共济再保险的比例一般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保费自留30%,其余70%分保给县一级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然后联合会再将总保费的10%分保给中央农林水产省再保险特别会计。
为了保证农业巨灾保险能够获得持续的财政支持 《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每年都要在财政预算中列示对政